一:纪律处分条例中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二:专项资金作公用经费补助收入用违反什么 法规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六条 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也纳入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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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三:怎样合理使用财政拨的专项资金不违规
做到专款专用,不虚开明目。
四:套取国家项目资金法律上如何处理
国家人员 如果有非法占有目的 贪污 挪用的话 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某些特定资金的 可能是挪用特定款物罪
五:挪用专项资金违规发奖金什么后果
事发后按照挪用专项资金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有可能是是行政处罚也有可能是刑事处罚,是具体情况而定。
六:村级财务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怎么处理
江湖百晓生
七:什么情况是违规申报中央专项资金
违规申报中央资金的主体包括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表现形式主要如下:
重复申报。即对原已享受过中央资金的项目改头换面重复申报补助资金,或者从已申报项目中切出一个子项目,再次申报中央资金。
以旧顶新。即将已完工项目作为新建项目申报中央资金,或者将已完工项目以续建项目的名义申报中央资金。
报大建小。即申报建设内容超过实际建设内容。报大建小的目的是为了多争取中央资金,于是人为抬高项目概算。
张冠李戴。即申报项目与实施项目不一致。对于该问题的定性应强调申报时的主观故意性,需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定性,不能一概而论。如为取得中央资金先以一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申报,后实际实施时为另一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则定性为虚报。而对确实由于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后未经审批擅自调整为另一符合条件项目的,似不拟以虚报定性。
虚拟项目、伪造资料或扩大补助范围。即对完全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虚假申报骗取补助资金。如伪造银行贷款合同骗取贷款贴息资金。又如将未种粮农民混入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资助范围。再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等技术经济指标造假以获得节能减排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八:财政局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属于违法行为吗?
1、专项资金专款专用。2、专项资金的多少是年初各个部委依据国家扶持方向及国家预算法订立的。也就说专项资金是有法律保护的。所以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就很清楚了。
九:虚报资料套取专项资金属于哪一种违纪错误
根据具体的违纪行为(事实、情节等)定性。一般是工作纪律中的“财经纪律”问题。但涉嫌犯罪的,要根据具体事实确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
虚报资料套取专项资金,涉嫌多种违纪行为,甚至涉嫌犯罪。其中又分为单位行为违纪(或涉嫌犯罪)和个人行为违纪(或涉嫌犯罪),又分为直接责任人员违纪(或涉嫌犯罪)和单位领导违纪(或涉嫌犯罪)等,要根据具体违纪(或涉嫌犯罪)事实来定性。
附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节选)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