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给我一个食品安全监管告知书 10分
学校周边流动摊点食品安全监管告知书
流动摊点食品存在着安全隐患,为保障学生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关于明确流动摊点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会议纪要》的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卫生局、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学校周边流动摊点食品安全开展监管工作,现告知如下:
一、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不得在学校周边摆设流动食品摊点。
二、流动摊点食品经营者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确保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达不到卫生技术要求的,依法取缔。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对学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四、请学生、学生家长配合学校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不食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
五、请流动摊点食品经营者理解、配合、支持学校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
特此告知
天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天长市教育局 天长市卫生局
天长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天长市工商局 天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二:关食品安全知识进校园的总结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学校饮食安全,有效遏制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市教育局、卫生局《关于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检查的通知》,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峄城区教育局联合卫生局于3月1日至4日对全县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饮食安全开展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情况:
1、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峄城区教育局与卫生局派出15人,组成三个检查组,出动16辆次机动车,对全县64所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的食堂以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和学校签订《峄城区学校(托幼机构)食品安全告知书》,并对在检查中发现学校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
2、规范学校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组织建设,明确学校校梗为第一责任人,加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各项卫生制度落实,食堂基本卫生设施建设,餐饮具消毒管理,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索证验收登记规范等。本次检查较好的单位有峄城区白塔高级中学,峄城区高级中学,峄城区幼儿园,峄城区温泉中学。
3、是突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和内容,认真落实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进一步查处学校食品安全违规行为,认真开展学校食堂食用油脂,一次性筷子,食品添加剂,乳制品,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等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制度,规范食品加工程序,规范学校自备水源安全管理、消毒、水质的卫生检测等。
二、存在问题
1、少数学校主要领导和管理人员对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2、个别学校食堂工艺流程不合理,设施陈旧,没有配备专门的消毒设施、保洁柜和足够数量的冰箱等硬件设施。
3、部分学校未落实采购进货验收制度,采购的食品未索证,登记的项目不全。另外集体用餐不留样或留样不够。
4、个别学校食堂超范围经营。如:乳饮料、冷饮等。
三、整改措施。
1、学校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食品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使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2、要加强食品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培训工作,帮助他们强化卫生意识,提高素质,提高能力。
3做好日常卫生管理工作,规范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索证、验收、登记。严防餐具不消毒或消毒不彻底、生熟食品混放造成交叉污染、加工间不洁和超负荷接待等易导致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等违法行为。
4、加大学校食堂硬件设施投入,使食品加工流程合理,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5、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单位,峄城区卫生局将依据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食品安全执法文书怎么写
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征求意见稿) 2009年5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现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机关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食药+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京食药罚[2009]001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9—001。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五条 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应当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 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 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第九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案件来源”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的内容填写。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XXX有限责任公司违反食品安全许可管理案。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十条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的,一般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十一条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生产日期或批号、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十二条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仪器名......余下全文>>
四:急求食品生产小作坊的责令停业通知书样式
责令通知书样式
____________[ ]号
__________(被责令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你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关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强制条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对你(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的经营场所,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决定,限于____年____月__範_日前整顿完毕,逾期将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取缔(或处理),你对上述决定不服的,请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____________________(某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____日内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五:2015桂林医学院食品安全与营养学的录取名单
各个省市区、各个批次的录取通知书的发放时间不一样,从7月15日前后到8月底一直在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一批(提前批、一本)已经或就要开始录取,正常情况下应该从现在到7月25日前后就能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批(二本)7月20日(有的省市区要到26日)前后开始录取,正常情况下应该在7月25日(有的省市区要到8月1日)前后就能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批(三本)7月26日(有的省市区要到8月1日后)前后开始录取,正常情况下应该7月在31日(有的省市区要到8月7日)前后就能发放录取通知书。
高职高专(包括)专科要到8月初才能开始录取,正常情况下应该在8月6日就能陆续发放录取通知书,有的要到中下旬才能发放通知书。
通知书一般通过邮局的EMS特快专递邮递到你在填报志愿时预留的通讯地址。
六: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怎么办啊?必须要罚么?
你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规定,属于无证经营行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你只能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陈述、申辩,要求从轻处罚,也就是罚款2000元。理由可写:1、违法时间短,违法情节轻微;2、无违法所得;3、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工作;4、立即整改违法行为。
七:火锅店食品安全防护
为了使经营者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维护群众身体健康权益,我市还向全市火锅类餐饮服务单位发出了《关于规范火锅类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的告知书》,要求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自律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确保火锅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可以用于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违反条款吗
新的《食品安全法》的确没有明确这样的条款。你可以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实际上, 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基本上是餐饮加工的一些要求,违反了就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2011年内中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2011食品安全十大类事件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话题,由于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因此几乎每一条相关新闻、相关事件都会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社会关注的焦点。2011年是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一年,“染色馒头”、“瘦肉精”、“牛肉膏”、“塑化剂”等诸多名词涌现,食品安全问题也由原来的单一性事件演变为各行业内的“群体性事件”,众多行业内的知名企业纷纷“沦陷”。在此,我们盘点了2011年发生的十大“类”食品安全事件。
1 瘦肉精事件
2011年的央视3·15特别节目《“健美猪”真相》的报道,将我国最大肉制品加工企业双汇集团卷入“瘦肉精”漩涡之中。报道称,河南孟州等地采用违禁动物用药“瘦肉精”饲养的有毒猪,流入了双汇集团下属的济源双汇公司。消息一出,我国肉制品行业又一次受到消费者的质疑,同时也激增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更加不信任。尽管双汇产品已经在一些城市的超市大规模撤柜,并开展一系列补救措施,然而品牌信誉度却难以挽回,双汇产品在全国遭遇销量前所未有的暴跌。
2 染色的馒头
2011年4月,有媒体曝光在上海多家超市销售的小麦馒头、玉米面馒头是将白面染色制成,制作过程中以甜蜜素代替白糖,加入防腐剂防止发霉。馒头生产日期标注为进超市的日期,过期馒头被回收后重新销售。每天有3万问题馒头销往联华、华联、迪亚天天等30多家超市。执法人员于4月11日、12日现场抽取了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生产的高庄馒头等成品和原料共19个批次。经检测,其中4个批次成品中检出“柠檬黄”;两个批次成品中的甜蜜素含量超标。13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吊销了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调查。
3 塑化剂事件
2011年5月,台湾食品药物管理部门杨姓研究员在地方卫生局送来的药物抽样本中,发现异样讯号。食品药物管理部门旋即主动与地方卫生单位及检调单位共同进行调查,往上追查源头,检验十余种原料后,发现是其中之一种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制售之食品添加物“起云剂”所造成,同一时刻亦往下调查受影响的产品。一时间,在海峡两岸掀起一场“塑化剂风波”。
专家称塑化剂(DEHP)是一种环境荷尔蒙,对人体毒性虽不明确,但它广泛分布于各种食物内,其毒性远高于三聚氰胺,在体内必须停留一段时间才会排出,长期下来恐怕会造成免疫力及生殖力下降。
之后,该事件有愈演愈烈之势,从饮料领域蔓延至药品领域,牵涉甚广,影响极大。
4 肉类“变身”事件
2011年4月份媒体有关于“牛肉香膏”的报道称牛肉香膏能让其他肉类短时间内变成“牛肉”,另外有报道称“神奇道具”可将鸭肉变羊肉。
专家表示牛肉精粉(膏)是以新鲜牛肉、牛骨、牛脂肪为主要原料,经过酶解,熬制,再加入呈味核苷酸、盐等配合而成,有浓郁的牛肉味,是一种复合食品添加剂,适量食用对人体健康是无害的,已广泛应用于汤料、鸡精、风味饼干、膨化食品、方便面调味等。当然,这里我们要注意的“适量”。
另一方面,如果在猪肉上使用牛肉精粉(膏),以充当牛肉售卖,这完全是违法欺诈。猪肉和牛肉无论生熟,在肉色和气味等感官指标上均难以区分,若有显着的牛肉风味,则有造假嫌疑。
5 快餐业勾兑事件
知名企业、著名品牌的立身之本是“诚信”二字,但是有一些企业明摆着店大欺客的话,就需要消费者提高警惕了,当然我们的监管部门更要负起责任。
2011年快餐业巨头味千拉面、肯德基等先后陷入“骨汤门”、“豆浆门”,另外还有山西老陈醋勾兑事件以及香港媒体报道的“化学酱油”等一系列事件,引起了人们对知名企业诚信问题的担忧。老百姓认的......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