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一: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应如何处罚

什么是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何区别,司法实务中这两个罪名很容易混淆,如何做好区分,请见下文。

一、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何区别?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两者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可见,前者所侵害客体的范围,比后者广。

3、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所有公共财产属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资金、有价证券,也包括特定款物,后者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财产,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财产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4、刑罚不同。前者比后者刑罚轻。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何区别的内容解答。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而挪用公款罪侵犯不仅有侵犯财产的性质,还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实务中应该做好二者的区分工作。

二:如何发现被审计单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方法一:

从资金运动变化入手,顺藤摸瓜,核查专项资金有没有被挤占挪用。实际工作中可以到项目实施单位调查核实专项资金的收支余等情况。

首先,到项目实施单位核实专项资金有没有收到,收到的专项资金数额是不是与被审计单位实际安排的资金数额相等。如笔者在一专项资金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通过汇票形式将专项资金转给了施工单位,但当我们到施工单位核实时,却未发现上述款项入账,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被审计单位只好承认通过汇票背书将专项资金又转回下属单位挂往来的事实;

其次,核实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看是否存在以虚假支出套取专项资金转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单位或所属单位,或被审计单位直接从项目资金中收取管理费的现象;

再次,核实实施项目的利润率,如果利润空间超出正常范围比较大,就可以肯定其中一定存在“猫腻”,审计人员可以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支出和往来进行核查,看是否存在施工单位通过支出或往来将项目资金返还给被审计单位的现象。

上述方法主要适用于需审计的项目不多,和虽然需审计的项目比较多,但在众多的项目中,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选取几个资金量比较大的项目作为重点抽查对象的专项资金审计。

方法二:

充分发挥假想在审计中的作用。如果需要审计的项目较多,且各个项目的资金量都差不多,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不可能对每个项目进行资金的跟踪审计,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假设自己如果是被审计单位,会将挤占挪用的项目资金存放于何处?答案主要有以下三个:一是存放于单位的账上;二是存放于主管单位或所属单位账面;三是存放于账外。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可以充分利用现场审计实施系统对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单位、所属单位的电子数据进行分析,从中寻找审计的突破口。

一是核查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收入的真实性,看是否存在将套取的专项资金作“收入”入账的现象。如在某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时,笔者发现该单位工会账面收取某企业工会费数额较大,经过调查取证查出了该单位通过虚增工程量套取专项资金转工会账的事实;

二是核查主管单位“对附属单位补助”和被审计单位“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发生额是否相等,看是否存在将挤占挪用的专项资金转主管单位记往来,在收到主管单位转来往来时记“上级补助收入”的现象;

三是核查被审计单位“附属单位缴款”和所属单位“上缴上级支出”科目发生额是否相等,看是否存在将挤占挪用的专项资金转所属单位记往来,在收到所属单位转来往来时记“附属单位缴款”的现象;

四是核查被审计单位与其主管单位、所属单位之间往来是否相等,看是否存在将挤占挪用的专项资金转主管单位或所属单位挂往来列收列支的现象。如笔者在某专项资金审计中,通过核对被审计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往来时,发现往来数额相差很大,通过核对查出了该单位将挤占挪用的专项资金转主管局挂往来的事实;

五是利用现场审计实施系统强大的查询分析功能,分析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连续几年来支出的变化趋势,核实其支出的完整性,从而寻找审计的突破口。如果发现支出较往年明显减少,一方面看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将挤占挪用的专项资金直接用于冲减支出,另一方面,排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将挤占挪用的专项资金存于账外列收列支的现象。如在某局审计中,笔者利用AO的图表查看功能对该局2005年至2008年的支出进行分析发现,四年的支出呈U型变化趋势,非常反常,后通过内查外调,最终查出了该局将通过虚假支出套取的专项资金存于账外,用于列支单位部分日常支出和人员福利的违纪事实。

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是什么行为

1、离婚前,女方做了出轨行为,且男方多次劝告她也不知悔改。

2、离婚前女方曾挪用十几万夫妻共同财产开铺,后因其经营不妥而倒闭,在这期间女方早已取用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一半有多。

3、女方在与男方分居期间不曾出过赡养费,子女在这期间。在离婚后的几年间,赡养费仍是全由男方负责,女方不曾出过一分。

4、女方在离婚后多次打电话骚扰其子女即(本人和本人的姐弟),给我和我弟的生活带了了很大的困扰,特别是精神上。

5、法院宣判不妥,在离婚前女方挪用的那笔资金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为何不把那笔资金判呢?难道那笔资金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6、女方曾多次污蔑我父亲即(男方以及我奶奶),不止一次骂死老太婆,而且女方多次侵犯了男方以及他家人的隐私权。

7、为什么法院要判我父亲即(男方)付与女方现有房子的财产一半呢,就算怎么抵消,也不可能男方给钱,在离婚前或离婚后的几年女方都不曾出过赡养费,再加上女方挪用开铺的那笔钱和女方在分居期间在我家有的水电费包括在内,这些钱也应该能与我现住的房子的一半价格相抵消吧。为什么法院要判我爸即(男方)给女方6万多呢,不是已经可以抵消了吗?

四: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如何定性麻烦告诉我

我现在特别想听法院的法官回答我的问题,因为我老公现正等待着判决。我老公在一个小企业任经理职务,今年三月份由于内部出现纠纷把我老公告到检查机关,检查机关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现已起诉到法院。一是领导集体研究的年底分红,我老公和几个领导比职工多拿了一万元钱,算不算贪污?其他的几个领导有没有责任?他们也拿了算不算贪污?二是他们几个领导每人购买了一台台式电脑,没有用在办公室而是拿回了家,我家是以旧的电脑拿到办公室,新的电脑拿回了家,算贪污吗?其他几个领导算不算贪污?三是我老公调到新的单位(每周上两个半天班),原单位一时走不了仍在上班,这样就拿了两份工资,算不算贪污?检查机关查出后我已将几项款上交检查机关了。四是我老公一个下属厂负责人王某在2000年时,由于资金周转不过来向单位职工借了款约30万元承包了一项工程,完工后还本和利息。工程完工后被人骗了,对方不给工程款跑了,同时这个王某在2001年时随着企业改革买断了,在他买断后仍继续经营着这个厂子,由于没有资金周转,向我老公借单位款6万元,以所经营的项目抵帐,王某说还清了,我老公说未还清。定挪用罪对吗?检查机关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起诉到法院,法院将怎样判决?特别急等着回答,多谢谢了!

五:98、什么是套取、挤占、挪用、截留建设项目资金?

⒁淹旯すこ塘炕蛞孕榧俚木?靡滴袷孪钚楸ㄍ蹲释瓿啥睿??」?医ㄉ柰蹲实男形?

挤占建设项目资金指的是将批准概算之外的开支计入项目支出。或者建设资金与行政事业账户或生产经营账户混存混用,货币资金实际结存量小于建设资金货币资金余额。

挪用建设项目资金指的是将项目资金用于批复外项目、行政事业开支等其他方面或借给他人使用(含借给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截留建设项目资金指的是将应拨给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建设项目资金,不及时拨付,影响到项目正常实施的。

六:关于政府挤占,挪用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资金,怎么办

可以到纪检委举报其挪用专项资金,违反了专款专用的规定。

七:如何查处被审计单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

参考资料: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

八:如何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有效监管

农业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安排的,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农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农业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对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有关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但是我们在案件检查中发现,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农业专项资金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农业专项资金来源种类多、渠道多。一些基层财政无法准确界定是否应纳入专门管理,造成除上级有明文规定需要专账核算、列入检查的以外,大部分均在乡镇财政总会计账上分明细核算,无法分清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是骗取上级专项补贴资金。基层一些项目单位虚编印刷精致的项目申报材料,再通过层层打通关系的办法,骗取上级专项补贴资金。某镇一高效设施农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面积200亩,在项目申报材料里虚编了92户农户的土地流转合同,实际种植面积不足80亩,而在分期的验收、拨款中,经办人“摆平”了有关人员,使28万元专项补贴资金顺利地从省骗到镇,直到项目经办人手中。

三是专项资金存在被挤占挪用的现象。基层普遍认为,谁能争取到上级资金就是谁有本领,至于争取到的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另当别论,只要不进个人腰包就万事大吉。因此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有的将暂时不用的资金外借,有的拼命花钱争项目,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招待费、差旅费、奖金等。还有的先用专项资金垫付急办事项,结果出现专项资金有账无钱的现象。

四是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不规范。有的地方专项资金支出凭证不合法,如房屋维修、道路建设、桥梁修建、城镇开发及园区建设资金支出,白条现象比较多,有的将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直接用领条在下一级财政账上领取。

五是专项资金使用中的工程招标不规范。由于受地方既得利益的影响,一些数额较大的工程,虽然也组织招投标,但往往只是走过场,有的甚至由地方政府直接指定本地某一单位进行施工。这样既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工程质量也很难得到保证。

分析上述存在的问题,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业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的意识不强。二是专项资金的内控制度不健全。有的单位以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办法来提高单位人员的福利待遇,导致公用经费使用超标,多数用专项资金弥补不足。有的“一支笔”说了算。在资金调度、分配上权力过于集中,缺少内控制度,难免出现偏颇。三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不尽合理和严谨。四是专项资金监督薄弱,处罚手段单一。由于专项资金涉及的部门多、数额大,财政、审计等财政资金监督部门力量有限,对专项资金监督难于全面兼顾,同时相关制度中处罚手段单一。

按照“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要求,必须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新机制,从制度上解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上的痼疾,全面加强对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管。

建立精细化管理机制,对资金运行实行全过程监管。财政部门要把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确定为财政监管的重点,结合财政管理现状和农业专项资金特点,确定重点农业专项资金,将重点专项资金划分为特定用途专项资金、经常性专项资金和建设性专项资金三大类,并对各类资金提出相应的监管意见,逐项建立健全具体管理办法。

建立民主决策机制,确保项目决策公正、透明。首先,农业专项资金投向要做到重点突出,保民生、保稳定、保重点支出需要。其次,项目立项和支出预算报告必须组织专家论证评审,进行量化评分,实行滚动项目库管理,杜绝事权部门的“闭门造车”现象,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第三,项目认定须经相关事权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集体决策,避免“一言堂”现象。

建立绩效考评机制,进一步夯实农业......余下全文>>

九:审计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注意什么

(一)在专项资金使用环节,要关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由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环节不严谨,对申请专项资金缺乏整体规划,导致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脱节,产生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

(二)在专项资金的拨付环节,要关注滞留专项资金的问题。部分行政单位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未及时、足额地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影响资金使用效益。

(三)关注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和效益情况,一是利用宏观经济与社会指标分析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发生项目闲置、工程质量低劣、效益低下以及损失浪费的问题;二是利用财务、经济、技术能力指标,如投资回收期、获利能力、财务净现值等,分析项目运行后的经济效益情况,如是否带动就业、增加产值、拉动周边和相关产业的成长和区域规模经济的形成等。三是审查项目是否进行竣工决算验收,项目的实际投资与预算之间的差额,有无擅自扩大或缩小项目规模,造成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低下等问题。

十:事业单位挤占专项资金经费违反了哪个规定

违反了“专项资金应该专款专用”的规定。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