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保证金

一:国家规定农民工的保证金交纳比例是多少由建设方还是施工方缴纳

一施工企业由于欠分包单位机械费租赁费被告法院,法院有无权利对业主预提施工企业的农民工保证金进行保全。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有哪些相关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十一条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

(二)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第十二条已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余下全文>>

三:建筑施工农民工保证金比例

建筑施工农民工保证金比例5%,就是建筑合同价格的5%

四:建设单位需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吗

办法指出,在本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缴纳保证金。(“建设单位”指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河北省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其主项资质等级缴纳保证金,缴纳标准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缴纳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缴纳30万元;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缴纳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缴纳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缴纳10万元。河北省外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缴纳保证金方式为按项目缴纳,缴纳标准为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

办法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建设单位缴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该单项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该企业的工程项目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与劳保基金 是不是一回事. 10分

不是一回事,

劳保基金是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的时候付给建设主管部分,待工程完工后在转付给施工单位;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施工单位在准备施工时向建筑主管部分交的一笔款,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如果出现问题则由此款项拨付,如果没有问题则退还给施工单位。

六: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程序是怎样的?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

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后,经审核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退还建筑施工企业60%的工资保证金;

建设工程全部完工后,经审核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退还建筑施工企业剩余40%的工资保证金;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全部完工办理决算后,经确认无拖欠行为,全部退还建设单位所缴纳的工资保证金。

带资料:

书面申请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经办人的)

经办人身份证

原已交保证金的票据或存折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工程决算单

银行电脑打印的往来账目清单:自开工到竣工的

七:农民工保证金交给谁

根据国家规定,是要求发包方将保证金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一旦施工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就从发包方预存在劳动部门的保证金中扣除,直接支付给农民工。

八:建设部对劳务保证金收取的规定

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不属国家命令禁止收取的 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缴纳并存入指定财政专户的,用于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引发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的缴纳

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代收编码,领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后,凭银行盖章的缴款凭据,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以缴纳工资保证金取得的收据为凭据记入“预付工程款”中,作为预付工程款的明细科目处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为理由,不拨付或少拨付工程形象进度款。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工资保证金后,计入“暂存款”科目。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时,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工资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施工企业的申请后,应及时审核有关材料,积极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认可的拖欠工程款,出具同意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意见;对建设单位不认可、但事实清楚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施工企业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到工程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施工企业及时、足额将工资保证金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因其拖欠工程款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尽快解决。

第十六条 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下达停工令。建设单位将拖欠的工程款全部偿清,将已使用的工资保证金补缴,且后续建设资金有保证时,方可重新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不得使用该工程的工资保证金。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文件后,财政部门将工资保证金连同利息返还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详细台账,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余下全文>>

九: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上交到哪里?

按照合同约定,通常缴纳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

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

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部门将责令责任单位在30日内等额补缴已启动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项目不予验收。同时,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任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领施工许可证需要完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吗

办法指出,在本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缴纳保证金。(“建设单位”指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河北省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其主项资质等级缴纳保证金,缴纳标准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缴纳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缴纳30万元;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缴纳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缴纳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缴纳10万元。河北省外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缴纳保证金方式为按项目缴纳,缴纳标准为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

办法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建设单位缴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该单项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该企业的工程项目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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