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

一:如何处理农民工工资发放应急防范措施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余下全文>>

二:人社局下发的农民工工资保障范文?

农民工工资是农民工的应得报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体现。多年来,按照“事前有预防、事中有监控、事发快反应”的要求,湖北省人社厅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源头治理,强化依法监管,积极主动维权,紧紧围绕工资支付链条和环节,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方面探索建立了长效机制。

一、高位推进,着力建设权威高效的领导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定期研究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省委、省政府对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高度重视,每年专题听取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势和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省领导多次对工资支付作出重要批示,指导全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省委省政府加强政策研究,把治理欠薪列入省委省政府重大调研课题。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把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二是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政府负责人任组长,各地人社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清欠工作,形成统一指挥、协调联动的常态机制。三是建立大案要案领导督办制度。省委、省政府领导对重大案件高度关注,亲自作出批示,厅领导带队进行督办协调。省纪委、省广播电台举办了多期“政风行风热线·关注农民工讨薪”专题节目。全省各地高度重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指挥调度,形成了防欠清欠的高压态势。

二、严格规范执法,建立以监督检查和快速反应为核心的高效执法机制。一是主动排查,防范在先。每年定期开展系统性的工资拖欠排查行动,全面建立基础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责任实。全面推进“两网化”管理,实现了省、市、县全覆盖。充分发挥基础网格作用和监察员日常排查、纠纷调处作用,建立信息监测和预警机制。二是规范窗口服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我们制定了《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窗口建设标准》,整合网络、12333电话和现场投诉,建立一体化受理联动处理机制。三是及时查处案件。对发生的拖欠案件,坚持快立、快查、快结。2015年,全省查处工资类案件1.02万起,帮助22.73万农民工追发工资待遇8.52亿元。仲裁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对拖欠案件快审快裁。四是快速反应,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实行领导带班应急处置制度,做到24小时全天候应急值班,建立重大案件直报和周报制度。对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做到“四个第一”: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展开调查,第一时间控制事态。2015年,全省妥善处置工资类突发事件779起,确保了社会稳定。

三、加强源头治理,建立用人单位防欠内控机制。一是强化总承包负责制。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从而调动了总承包单位建立工资支付内控机制的积极性。二是建立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制度。我省在2003年就在建筑领域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2006年又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建筑领域拓展到交通、水利、铁路建设等领域,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视情况动用保证金先行垫付,工程完工确认无拖欠后返还。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余下全文>>

三:怎样保障农民工工资

一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主要依据是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 《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的实施意见》。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已在全国普遍建立,各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一卡通”、 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公示、劳务用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等。不同地区还选择适用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备案制、欠薪报告制、工资支付预警制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制度。

二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该制度最初适用于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最为严重的建筑行业, 现已扩大到交通、 水利、铁路等行业。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普遍建立并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但各地关于缴存主体、 缴存额、启用程序、 返还等规定有所不同。

三是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是指为了垫付被欠薪农民工的临时生活费或路费而设立的应急周转专项资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于2004年在浙江省创立。

四是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工资支付诚信制度,是指人社部门通过对各类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将企业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 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包括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五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是指人社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日常或专项监督检查。我国 《劳动法》 第85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1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等法律、法规、规章对人社部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了规定。实践中,人社部门除了进行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等工作外,每年春节前都要联合其他部门对制造业、建筑业、餐饮业及其他农民工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无证照作坊等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清理行动。

六是农民工欠薪救济追责制度。在欠薪法律救济方面,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措施主要有: 第一, 加强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第二,规定农民工工资权益受侵害的举报权。第三,规定农民工工资案件部分先予裁决。第四,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先予执行。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追究方面,主要有以下措施: 其一, 在民事责任方面,规定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其二,在行政责任方面,部分地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 “属地政府问责制”。其三,在刑事责任方面,比较突出的是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 《刑法修正案 (八)》 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四: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采取了哪些措施

您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做法虽然并不完全一样,但大同小异。基本上如下: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努力实现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和涉及人数明显下降,确保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置。各地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开展全面排查,同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违法失信企业录入“黑名单”,由各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谢谢阅读!

五: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

以后多注意这方面的,在谈话的时候,用手机录音,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你口头协议的真实性,肯定通过法律是不行的。就只有用黑吃黑的办法。你不仁我不义!

六:采取什么措施来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保存相关依据,例如工资条、工日记录签证、工程内容收方记录等。

七:2016年如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家有哪些措施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家措施的如下:

(一)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目前,有些省市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建筑行业试行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所有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单位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

(二)稳妥地组织农民工进入工会组织,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农民工正式列入产业工人的队伍,这就为组建农民工工会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功能农民工问题受到全社会普遍关注,新闻媒体的作用功不可没,对农民工权益受损案件的披露凸显了新闻媒体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当今社会,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在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利益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

(四)完善制度保障,用法律法规为农民工权益保驾护航

1、建立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是施工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

二是施工单位招收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是施工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个月的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另其约定。

四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立项、不予开工建设,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限期付清。

3、建立单位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单位,主管部门记入单位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单位,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让拖欠行为无处遁形。

4、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其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其主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对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

5、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让农民工维权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规定各部门的法律义务,“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切忌笼统规定多个部门联合执法,这种规定的后果只能是各个部门相互推诿,谁都不会站出来为农民工说话。

八:建筑施工企业如何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

按时发放,签订合理的用工合同,工资发放做到视频等手段齐全

九:如何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秦皇岛市政府门户中国站和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站发布有《秦皇岛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秦皇岛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 秦政办发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2014〕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6〕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矿业开采、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招用农民工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全市各县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以及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信访维稳工作和职能范围内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并落实欠薪处理责任制。 第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发挥秦皇岛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全市治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政策制度;督查各县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情况;督办领导批示、上级交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投诉的重大欠薪案件。 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等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办公室,履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监管责任,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农民工投诉的拖欠工资案件。各县区要抓紧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各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工作职责,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项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做好重点欠薪案件督办、督查等工作。督导相关成员单位认真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职责。 第七条 人社部门负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移交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确保受理案件在规定时限内妥善办结。 第八条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储金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查处涉及挂靠、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第九条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严格执行房地产领域预售监管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对因工程款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 第十条 信访部门负责涉及拖欠农民工工......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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