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6年三八妇女节是法定假日吗
2016年三八妇女节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三八妇女节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放假半天。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补假。参加庆祝活动或者照常工作的,只是支付工资报酬,不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2000年2月12日
二:三八妇女节放假半天是法定的吗
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三八妇女节为广大女同胞的法定假日,若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三倍工资。
但劳动部在2000年答复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中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对此规定曾有过争议,但很多单位还是按照此规定执行的。
三:请问新劳动法有规定三八妇女节为国家法定假日吗?
在三八妇女节这一天,如果是工作日的,对妇女放假半天。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2000年2月12日答复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这个文件从侧面否定了三八节仍然工作员工的加班费
四:三八妇女节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吗
3.8国际妇女节是全世界妇女的节日,属于国家法定节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妇女可放假半日。
五:2015年三八妇女节放假安排是怎样的
如果适逢星期六。
3。
2、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星期日;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均不放假、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 三八节不是法定节假日,规定放假日期,应当在工作日补假,三八妇女节;
(三)儿童节(6月1日)、护士节、星期日。
附、九一八纪念日、五卅纪念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记者节、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1、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妇女放半天假、植树节等其他节日,按照各该民族习惯:《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相关内容,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妇女放假半天,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则不补假,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教师节。
4
六:2017三八妇女节放假半天算工资吗
规定有半天的假,但并不是规定必须放假,如果上班,不计算加班费,看所在单位的执行
七:三八妇女节规定要放假的吗?是国家有这个规定的吗?
三八妇女节是国家法定节日。
因为,一般人所认为国家法定假日是指春节/五一节/国庆节/元旦,全年累计10天。这是正确的,但是不完整。国家法定假日除了上述的全民假日外,还包括对于部分公民适用的假日,也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比如,三八妇女节,全体妇女同志皆享受的假日,妇女同志放假半天,但是男性不适用。此外,还有一类假日,对于特定职业的也是国家法定假日。这是依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
八:三八节是法定节日吗
妇女节属于我国法定节日之一(护士全放假?没听说)
我弗法定节日分三种
全民放假的只有元旦、春节、清明、端午、五一、中秋和国庆
妇女节、儿童节、建军节等属于部分人放假的
第三种是少数民族节日
九:三八妇女节放假规定 三八妇女节是法定节假日吗
2016年妇女节是3月8日,星期日。公休日不补休,所以2016年妇女节是不放假的!妇女节只针对部分人群,也不是法定节假日!
十:三八放假吗?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