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定学校是公共场所吗
学校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
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
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馆、美容院。
3、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购物场所(2种):商场(店)、书店。
7、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
二:学校餐厅是不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管理的范围
是啊
三:论述学校场地的卫生要求
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 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 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 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
第七条 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配合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 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 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四:学生集体宿舍属于公共场所吗?
准确的说,学校的宿处是半公共场所.对于你们宿舍的人来说,宿舍想进就进想出就出,可以算个公共场所.
对于拥有较高权利的人来说(楼长,老师等等),在封闭式管理的学校应该也算公共场所,因为他们也是想进就进,想出就出.(大学基本上就不能这么随意)
对于其他人来说,宿舍就是个别人的私人领地,最好不要随便进出.
学校的公共场所包括:操场,小路,楼道,饭厅(不知道是不是)差不多了
五:关于学校卫生管理有什么好的制度
学校卫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04-15来源:制度 手机版
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 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
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
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
第七条 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配合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 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 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六:公共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0分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公共场所及设施的安全管理,特制订该管理制度如下。
1、学校公共活动场所,指我校的活动教室、会议室、操场、体育活动场地、大教室共用教室等。
该类活动场地的安全管理,实行谁组织活动,谁负责安全工作的原则。
2、开展活动时应认真检查各类设施(备)的安全状况,尤其要特别检查电路安全。没有后勤人员在场,不要私拉乱接电源。新增大功率电器,应征得总务部门同意。总务处应组织电工定期检查电源开关、插座是否完好,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3、开展活动要保持所有通道畅通无阻,要保持教室门开关灵活,便于随时打开。
4、开展活动要适当控制人员,不要过分拥挤,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出得去。
5、大型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有专人负责指挥疏散撤离。
6、总务人员要定期检查校园室外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
7、总务人员要定期巡视校园内的一切用电线路、电源等状况。
8、各个部室、办公室负责人,要经常地检查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各类设施的安全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联系后勤人员处理。
9、校内公共场所安全、公共场所设施安全,实行第一管理人员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
来源于bqrdxx.30edu.com/...91.htm
七: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仅供参考:
[篇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tongxiehui.net/by/53681.html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余下全文>>
八:公共场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社会公德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础,加强社会公德建设,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大力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同时提出了加强社会公德建设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社会公德建设指明了方向。?
??一、充分认识社会公德的本质和特点?
??社会公德,是指社会全体成员都必须遵守的维护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最基本的公共生活准则,是调节公共生活领域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社会公德涉及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它依靠社会舆论、习俗和人们信念的力量,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规范人们的言行,起着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社会风气好转的重要作用。社会公德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城市、一个单位的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一个人社会公德意识的强弱,也是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他的精神境界和思想素质。?
社会公德具有共同性、群众性、继承性等一系列特点。?
??1.社会公德具有共同性。?
??社会公德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社会生活行为准则。人们生活在同一个社会里,就需要有一个公共生活的秩序。那些反映了人类维护公共生活秩序愿望和要求的公共生活准则,不具有明显的阶级性,是对一个合格社会成员在道德上的起码标准和最一般的要求。因此,它具有共同性的特征。比如,不管是哪个阶层的人,不管是从事什么职业的人,到了公园就是“游客”,到了商店就是“顾客”,到了电影院就是“观众”,到了火车、汽车、飞机上,就是“旅客”,都要遵守这些公共场所的规定,如果破坏了这些公共场所的行为准则,就会造成社会生活秩序的混乱,受到人们的谴责。人类共同的社会生活,要求社会中每个成员都要共同遵守公共生活准则,养成自我约束的道德规范,这就是社会公德,它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2.社会公德具有群众性。?
??社会公德,是全社会共同利益的反映。它维护社会的正常生活秩序,使社会生活能正常进行。它不仅对社会全体成员都是必要的,而且需要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维护和遵守。因此,社会公德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维护社会公德,就会得到群众的支持和赞扬;破坏社会公德,就会受到群众的反对和谴责。在现代社会里,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人们相互之间的社会交往频繁,社会上少数人不讲社会公德的现象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因此加强社会公德建设,提高全体公民的社会公德水平,已经成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从自身做起,强化社会公德意识,自觉遵守公共道德,促进社会风气好转。?
??3.社会公德具有稳定性和继承性。?
??社会公德是在社会生活中逐步积累起来的维护正常生活秩序经验的结晶,是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社会公德一旦形成之后,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许多历史形成的良好的公共道德规范在当今社会公共生活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讲究文明礼貌,待人要诚实守信,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等等。每个时代的社会公德观念总是在继承沿袭过去公共道德有益方面的基础上,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发展和创新的。?
??二、社会主义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六中全会《决议》提出,讲社会公德,要求做到: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这五句话简明扼要,言简意赅,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这三种基本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社会公德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维护人与......余下全文>>
九:学校开除学生的条例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是对在政治、道德品质和组织纪律方面犯有严重错误或触犯刑律的学生给予的最严厉的处分。根据《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小学管理规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这两种处分对小学阶段的学生不适用,对于14岁以下的中学生也不适用,对于14岁以上有轻微违法犯罪的学生可送工读学校;严重犯罪者交公安部门处理,自然失去学籍;对高中生而言,有可能运用这两种处分。对大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由学校审批,报省级主管高教部门备案。
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纪律处分种类哪些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