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给予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2009年6月1日实行的《食品安全法》而制定,由于《食品安全法》已经于今年10月1日重新修订颁布实施,所以原工商总局的这一办法已经失效,代之的是2015年10月1日与《食品安全法》同步施行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二:从事食品经营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2.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3.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场所内部干净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食品安全专业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5)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6)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7)食品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三: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什么区别
二者应用的范围不同,前者范围窄,后者范围广。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仅用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用于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废止没
已经废止了。
新《食品安全法》已经于今年10月1号实施,原先管理办法失效,代之的是今年10月1日与新食安法同步实施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五:如何贯彻落实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一、关于《办法》与原有规章制度的关系问题
(一)《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在新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修订出台前,原有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继续有效,但是有关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时限、发证检验等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办法》规定为准。
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工作实际,综合衡量基层监管机构、人员、许可审批和现场核查能力等方面因素,合理划分并公布省、市、县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同时,要在全面考核基层监管部门食品生产许可能力建设、熟练掌握和执行《办法》的基础上,逐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保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平稳移交。
三、关于“一企一证”的实施
(一)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对具有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仅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申请。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组织审查、作出决定。
(三)食品生产者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省、市或者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并提出申请。其中,许可事项非受理部门审批权限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决定,由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副本中注明许可生产的食品类别。
四、关于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及延续
(一)已获证食品生产者于2015年10月1日前提出延续申请但未完成现场核查,且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实施现场核查,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持有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申请变更或者延续许可,应当向原有关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一律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可以一并申请,换发一张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可以分别申请,其生产的食品类别在已换发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变更。换发新证后,持有的原许可证予以注销。新证书副本上应当一一标注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五、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及“QS”标志
(一)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二)使用原包装、标签、标志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六、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类别编码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中食品类别编码具体为: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1”代表食品、“2”代表食品添加剂。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其中食品类别编号按照《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食品类别顺序依次标识。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识为:“01”代表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余下全文>>
六:如何履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职责
新修订《食品安全》规定食品产经营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负责贯彻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强化食品安全属管理建立套科、统、高效食品产经营监督检查制度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食品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简称《办》)现关问题解读: 、《办》制定背景意义 2013十二届全议批准《务院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案》《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员编制规定通知》(办发〔2013〕24号)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承担原由质监、工商、食药部门制定关食品产、经营、餐饮服务监管制度已能适应改革职能调整需要201510月1新修订《华民共食品安全》实施新进步强化食品产经营程控制加强监督检查前家质检总局制定《食品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食品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公告》、家工商总局制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原卫部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已能满足现阶段食品产经营监管需要需要制定专门规章食品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规范 《办》制定实施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严要求具体体现落实《食品安全》食品产经营监管要求重要措施加强事事监管工作具体要求执行四两责具体举措食品产经营许证能发必须企业否始终按照发证条件严格执行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办》通细化食品产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强化律操作性进步督促食品产经营者规范食品产经营产源防范控制风险隐患基层监管部门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监督检查责任落实处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处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具十重要意义作用 二、《办》哪些主要特点 根据《食品安全》规定要求本《办》修订按照属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原则着力破解食品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强化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监管作用主要特点概括起两涵盖两规范两涵盖涵盖食品、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全品种监督检查;二涵盖产、销售、餐饮服务全环节监督检查两规范规范监督检查要求检查员资质、检查事项、检查式、检查程序、检查频、结记录与公布、问题处理等进行规范;二规范标准化检查表格设置标准化检查表格及结记录表格并配套制定相应检查操作手册规范指导基层员展检查工作 三、《办》适用范围 食品产经营者监督检查律赋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职责本《办》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产经营者监督检查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机构组织食品产经营经营监督检查员依照本办食品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律、规、规章及标准、产经营规范等情况按照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实施监督检查基层监管员按照相应检查表格食品产经营者基本产经营状况展合规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按照级部门部署或根据本区食品安全状况展专项整治、接投诉举报等展检查等情况 般言监督检查根据同目要求同检查式监督检查始终用、基本检查于新情况、新监管需要新现家总局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四、《办》实施何使用配套表格展监督检查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相应检查表格包括《食品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产经营监督检查结记录表》配套《办》实施并于《办》实施前发布 《食品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产、销售、餐饮服务各环节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列表明确按照《办》要求具体细化各环节监督检查内容设定检查重点项目般项目并每项内容检查结设置评价项每检查要点表都应相应检查操作手册每项何检查进行描述指导线检查员进行操作 《食品产经营监督检查结记录表》监督检查内容、检查结、综合判定等情况进行记录使监督检......余下全文>>
七: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了吗
是的。
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根据2009年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而制订,于2009年7月30日公布实行。
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经于今年10月1日生效,原2009年旧版《食品安全法》自动失效,所以,基于旧法所制订的部门规章也自行失效。
现在食品经营环节的监管主要依据是新《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八: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年8月31日发布的,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此办法值得特别注意的是: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九:《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通过了吗
有这个办法么?食品和药品的办法是分开的吧?
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许可证管理,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56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