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

一:按国家规定,危险废物哪些环节纳入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都有规定: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余下全文>>

二:危险废物管理有哪些制度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提供有关危险废物情况资料的制度。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是整个管理过程的源头和基础,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保证申报登记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是指为防止危险废物转移时产生污染的环境管理制度。即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指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该制度对经营单位的要求是禁止无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活动;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规定是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证单位处置。 4、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制度。是指为使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处置所产生危险废物的责任,在其违反规定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时,由环保部门指定其他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一种间接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承担处置费用时,由环保部门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三:危险废弃物有哪些管理制度,可以详细说明一下吗?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该文件颁布旨在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进行申报登记。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危险废物暂存库管理制度。仓库负责建立专门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簿,由专人管理,准确记录每天产生危险废物的名称及贮存、去向数量等。向外转移的危险废物,台帐记录必须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其它相关票据等内容相一致;台账材料必须齐全,并按要求向环保部门上报危险废物登记报告。

四:对公司如何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你还有什么好的建议

1、指定专门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设立明显标志。

2、临时贮存场所,地面硬化、防腐,做到不渗漏。

3、危险废物包装完好、不破损,悬挂明显标志。

五: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有什么改动

1.修改了前言。与2008年版《名录》相比,本次修订前言部分主要调整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医疗废物的管理内容。二是修改了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废物属性的判定说明。三是新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以及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确定是危险废物时如何对其归类的说明。

2.调整《名录》废物种类。2008年版《名录》共有49个大类别400种危险废物。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其中,将原名录中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将原名录中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原名录中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类废物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

3.增加《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可以减少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总体环境风险,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效率。本次修订在总结现有标准和特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研究的基础上,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16种/类,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4.取消2008年版《名录》的“*”标注。2008年版《名录》中对来源复杂,其危险特性存在例外的可能性,且国家具有明确鉴别标准的危险废物,标注以“*”,所列此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此类危险废物共33种。这一做法造成了部分固体废物在不同地区的管理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且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关于“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的相关规定不符。

5.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采用《危险化学品目录》。2008年版《名录》附录A列明了优先管理类废弃危险化学品共498种,仅包括具有毒性的化学品,未包括具有其他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在此次修订中,根据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危险特性的规定,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全部纳入。鉴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个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涵盖了所有危险特性,本次修订时直接采用了《危险化学品目录》。

六:危险废物豁免名单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本目录各栏目说明:

1.“序号”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顺序编号;

2.“废物类别/代码”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或代码;

3.“危险废物”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名称;

4.“豁免环节”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环节;

5.“豁免条件”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应具备的条件;

6.“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

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管理,做好什么等措施

总的来说就需要以下几点:分类存放、设置警示标志、防雨淋、防扬散、防渗漏、专人管理、制度健全。

具体的防范措施做法有:

1.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应设置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GB15562.2)要求的警告标志。

2.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暂存点相容。

3.危险废物暂存点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3.如危险废物暂存点内需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缝。

4.防止雨水对贮存场所进行冲刷,在危险废物暂存点须设置比较高的门槛,发生事件时,尽量将泄漏出来的物品导入调节池,将污染物控制在最小面积范围内,减少环境影响。

八:生活源危险废物管理应遵循什么原则

固体废物处理是通过物理的手段(如粉碎、压缩、干燥、蒸发、焚烧等)或生物化学作用(如氧化、消化分解、吸收等)用以缩小其体积、加速其自然净化的过程.通常也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气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但是不管采用何种处理方法,最终仍有一定量的固体废物残存,对这部分废物需要妥善地加以处置.特别在处理废物时,应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对有毒有害废物应确保不致对人类产生危害.对城市产生的固体废物制定全面的、综合性处理规划是非常必要的.综合处理的目的是将城市中各种废物集中到一定地点,根据固体废物的特征,把各种废物处理过程组合成一个系统,以便把各过程得到的物质和能量进行合理的集中利用.通过综合处理可以对废物进行有效的处置,减少最终废物排放量,减轻对地区的环境污染,防止二次污染的扩散,同时还能做到总处理费用低,资源利用效率高.

编辑本段分类

固体废物有多种分类方法,可以根据其性质、状态和来源进行分类,如按其化学性质可分为有机废物和无机废物;按其危害状况可分为有害废物和一般废物.欧美等许多国家按来源将其分为工业固体废物、矿业固体废物、城市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等五类.

编辑本段固体废物的防治

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和对人体健康危害的主要途径是实行对固体废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处理. a. 资源的回收 利用对固体废物的再循环利用,回收能源和资源.对工业固体废物的回收,必须根据具体的行业生产特点而定,还应注意技术可行、产品具有竞争力及能获得经济效益等因素. b. 无害化处置 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是指经过适当的处理或处置,使固体废物或其中的有害成分无法危害环境,或转化为对环境无害的物质.常用的方法有:土地填埋;焚烧法;堆肥法.

编辑本段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利用

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从固体废物中回收资源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

发展简史

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利用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公元前3000~1000年,古希腊米诺斯文明时期,克里特岛的首府诺萨斯即有垃圾覆土埋入大坑的处理.但大部分古代城市的固体废物都是任意丢弃,年复一年,甚至使城市埋没,有的城市是后来在废墟上重建的.英国巴斯城的现址,比它在古罗马时期的原址高出4~7米. 为了保护环境,古代有些城市颁布过管理垃圾的法令.古罗马的一个标志台上写着“垃圾必须倒往远处,违者罚款”.1384年英国颁布禁止把垃圾倒入河流的法令.苏格兰大城市爱丁堡18世纪设有大废料场,将废料分类出售.1874年英国建成世界第一座焚化炉,垃圾焚化后,将余烬填埋.1875年英国颁布公共卫生法,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集中处置垃圾.最早的处置方法主要是填埋或焚烧. 中国、印度等亚洲国家,自古以来就有利用粪便和利用垃圾堆肥的处置方法. 进入20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口进一步向城市集中(美国100年前80%人口在农村,现在80%人口在城市),消费水平迅速提高,固体废物排出量急剧增加,成为严重的环境问题.60年代中期以后,环境保护受到重视,污染治理技术迅速发展.大体上形成一系列处置方法.70年代以来,美国、英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国、日本等国由于废物放置场地紧张,处理费用浩大,也由于资源缺乏,提出了“资源循环”的概念.为了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许多国家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关和科学研究机构,研究固体废物的来源、性质、特征和对环境的危害,研究固体废物的处置、回收、利用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以及制定各种规章和环境标准,出版有关书刊.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利用,逐步成为环境工程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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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危险废物相关的法律性文件主要有哪些?

(2)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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