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的区别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指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严重的、重点案例。
指导性案例:碰到同类案件可以做为参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一般公布在哪
最高法官网,有专栏定期发布
www.court.gov.cn/zixun-gengduo-104.html
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有什么作用
1.总结经典实务审判要点,为人民法院,律师等法律人办理案件提供参考。2.虽然判例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但对审判工作还是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四: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
今年1月19日凌晨4时许,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女教授欧阳洁跳楼身亡。欧阳洁生前曾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翻译研究中心主任王东风签订一份翻译合作协议,由王东风所在的翻译研究中心为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进行翻译。欧阳洁父母认为,女儿的死,和女儿与王东风的合同纠纷有间接关系。就这份翻译合同,欧阳洁的父亲欧阳周向天河法院起诉王东风违约,要求王东风支付违约金26万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开庭。王东风称:他严格执行了翻译合同,欧阳洁的死与他无关。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欧阳洁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王东风以及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签订三方翻译合作协议,约定由王东风翻译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决策管理――理论、方法、技巧与应用》、《国际管理挑战赛赛前必读》、《市场预测与决策分析方法》),3本书合计126万字。该协议内容十分简单,未就翻译质量作出具体约定。仅约定欧阳洁需要支付给王东风3笔费用,合计30万元。欧阳周提出,虽然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3本书的翻译要达到什么水平,但王东风组织了一批学生翻译,导致翻译出的文稿质量不合格,被皮尔逊公司退回。欧阳周认为,在合同没有具体约定翻译质量的情况下,应当参照行业标准。王东风所在的翻译研究中心只是一个研究机构,不是营利性机构,没有资质去为管理学专业著作进行翻译。“如果欧阳洁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错误,那么王东风作为专业人士犯了更大的错误。”在没有资质的前提下,王还组织没有翻译资格的学生对该书进行翻译,直接导致翻译质量不合格,书稿被退回。此后,欧阳洁为了让书稿达到出版标准,又出资让他人翻译书稿,给她经济上带来很大困扰,回老家借钱时曾在家人面前痛哭。王东风的律师提出,翻译质量并无问题,而是欧阳洁一直都有资金问题的困扰,到译稿已经完成时欧阳洁都未能全额付款,至今仍有4万元未付,如果说违约也是欧阳洁违约。欧阳洁也知道不是由王东风本人翻译,有一批学生在翻译书稿。协议并未说明要由王东风本人翻译。年过70的欧阳周和陶琪参加了长达3个小时的庭审。陶琪向记者表示,打这个官司并不是为了钱,而是要讨个公道。法庭建议双方调解,王东风的律师表示,如果要补偿愿意补偿1.5万元,对此,欧阳周表示,如果补偿数额太低他不会接受。
五:最高法公布十大典型“民告官”案例是哪十大案例?
6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新闻通气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审判长梁凤云介绍了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法院行政案件受理数创历史最高
王振宇介绍说,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新收案件2841件(不含旧存),是2015年的三倍多、2014年的近九倍,审结各类案件2469件,结案率达83.13%,人均结案达126.72件,均创自1988年行政审判庭成立以来的最高历史记录。
据了解,为切实贯彻执行新行政诉讼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全面改革裁判文书,废止过去以通知书等结案的方式,出台行政裁判文书的指导样式,统一规范裁判文书制作,一年来审结的绝大多数案件均采用新的裁判文书指导样式。同时,注重把握案件发展趋势,及时就证券监管、行政垄断、网络约车、信息公开等新领域的疑难问题开展对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王振宇还介绍了全国法院行政审判的有关情况,2016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二审和再审行政案件331549件,同比上升10.6%,审结327429件,同比上升20%。在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225020件一审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共32895件,败诉率为14.62%,同比上升0.8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还共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98660件,裁定准予执行162411件。
王振宇介绍,当前,涉及民生的行政案件占比较高,2016年仅劳动和社会保障、征收、房屋登记、土地、林业、治安、户籍管理等领域的案件就超过了10万件,表明行政案件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凸显了行政审判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所肩负的重要责任。
最高法院首次发布本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据了解,本次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是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办理的近2500件案件中精选出来的,从涉及领域来看,既有房屋征收、行政强制等常见的行政行为,也有无主财产上缴这样虽不常见但对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一般行政处理;既涉及土地、房屋、林业等案件多发的管理领域,也有交通、税务等虽然案件不多,但广受关注的管理领域。
在当天公布的林建国诉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案中,因考虑到当事人肢体重度残疾,行走存在严重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并赴当地开庭,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重视残疾人群体基本权益保障的态度。王振宇表示,该案涉及廉租房实物配租权益的保障,此类案件从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视角看,反映出司法不仅监督传统行政理念之下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为,而且越来越重视对服务行政、给付行政这些涉及现代法治进步背景下的新型行政行为的监督。
当天公布的张道文、陶仁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一案也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本案中,简阳市副市长出庭应诉,明确表示坚持依法行政,尊重法院裁判。本案运用法律关于“情势”判决的规定,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和确认,同时也注意到了业已形成的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使一起近二十年的行政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王振宇介绍说,从2014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向社会发布了征收拆迁、信息公开、环境保护、行政不作为、经济行政等领域的60个典型案例,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当天公布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本院的典型案例,有助于在行政审判、行政执法乃至社会公众行为规范方面将示范引导作用发挥得更好。
针对恶意诉讼等现象进一步规范诉权行使
在当天公布的杨吉全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余下全文>>
六:最高人民法院有没有改判的案例 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一般公布在哪
虽然立案登记制度已经确立,但并非所有案件法院均会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就明确列出六种不予立案的法定情形;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15日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第五条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第八条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余下全文>>
七: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有法律效力吗
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法院的判决,至少不能与之相差甚远啊。
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对典型案例的判决属于什么
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九:最高人民法院有没有改判的案例
有的,还不少,你可以多看一下相关报道或最高院发布的案例指导。
下面给你列举两个刑事方面的:
一、李XX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死刑判决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二年。
2009年2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出租车司机李XX杀死乘客秦某并且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XX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XX委托北京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诸多对李XX有利的辩护意见,2009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一复714963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不予核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XX的死刑判决。
2、撤销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XX的死刑判决。
3、发回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
2010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以(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1号刑事裁定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改判李XX死刑缓刑二年。李XX现在已经在监狱服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首次开庭案—杨方振死刑复核案—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
杨方振案国内100余家主流报刊媒体均有报道
杨方振出生于1991年,初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人,2011年10月5日涉嫌抢劫罪被逮捕,于今年1月份被河北省高院终审维持了死刑判决,并上报最高院核准。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就被告人杨方振因涉嫌抢劫罪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复核。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的庭审程序开庭、首次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开庭审理、也是首次在死刑复核阶段由辩护律师与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三方参与办理具体案件,辩护律师首次在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阅卷,杨方振已经被不核准死刑。
十:求法律与人情相悖的典型案例
比如儿子作恶,父亲大义灭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