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防教育的对象是_____。
C《国防教育法》规定:国防教育的对象是全伐公民。在我国的公民中,根据年龄、职业特征、社会环境、受教育的状况,可以区分为如下层次:中小学生;大学和高中的学生;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各级党政领导及国家公务员;工人、农民和城乡居民等。根据他们所处的层次及环境,实施国防教育的内容与方式也应该有所不同。
二:国防教育的对象是?
学生
三: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是?
什么重点对象?
四: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党政领导丶机关干部丶
在网上是有此种说法: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主要对象和重点是哪些?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3)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5)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它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但看如下评论,更好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下简称《国防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国防教育的对象是国家的全体公民。但不同身份、年龄的公民,由于其在国防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一样,因此,他们接受国防教育的程度也应有所区别。正是出于这一考虑,《国防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防教育贯彻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此,一些地区和主管部门对国防教育的对象进行了相应的分类。
目前,国内较为流行的分类方法,是将国防教育对象划分为重点教育对象与普及教育对象两类。例如,军事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国防法概论》就是这样划分的:国防教育重点对象包括各级领导、现役军人、预备役人员、青少年学生,其他公民是普及教育对象。我们姑且将这种分类方法称之为两分法。不仅学者们的论著中流行两分法,我国大部分地方的《国防教育条例》在规定国防教育对象时也采用了两分法。在笔者所收集到的25部省、市、自治区的《国防教育条例》里,有20部是明确区分重点对象(重点教育)和普及对象(普及教育)的。比如,西南某省《国防教育条例》规定,国防教育重点对象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现役军人、基干民兵、一类预备役军官和士兵,国防科技工业单位职工,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高级中学的学生;其他公民为普及教育对象。东北某省《国防教育条例》也将国防教育对象分为重点教育对象和普及教育对象。与前者不同的是,该条例将各类学校教师也列为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
把国防教育对象划分为重点和普及两类,优点是简明、直观,便于把握;缺点是过于笼统。主要表现在重点教育对象涉及的人员类型过多,既包括国家各级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又包括现役军人、预备役人员和基干民兵;既包括青少年学生,还包括教师甚至国防科技工业单位职工等不同职业和身份的人。须知,这些不同身份和年龄的公民在国防活动中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差别很大,如果把他们作为同一类对象进行国防教育,势必削弱教育的针对性。
有些同志觉察到国防教育对象两分法的缺陷,提出了四分法,即将国防教育对象划分为四个层次:党政领导、公务员队伍为关键层,民兵和预备役人员为重点层,大中小学的学生为基础层,人民群众为普及层。这种方法根据国防教育对象的身份进行归类划分,比两分法更细致,更为合理,有利于指导国防教育的分类进行,但美中不足的是遗漏了现役军人这个重要对象。
在对以上两种分类方法的优缺点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笔者以为,应将国防教育对象划分为五个层次,可称为五分法: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是国防教育的关键层,民兵预备役人员是国防教育的骨干层,大中小学生是国防教育的基础层,普通群众是国防教育的普及层,现役军人是国防教育的特殊层。这种划分法既比两分法更细致、更全面,同时也弥补了四分法对现役军人遗漏的不足。
需要说明的是,在国防教育的对象上,其他四个层面的教育对象的定位都易于理解,无需特别说明。至于定位于“特殊层”的现役军人,则有必要进行一下说明。
依据《国防教育条例》,现役军人也是国防教育对......余下全文>>
五:国防教育的重点是什么
全民国防教育之核心内容包括:
(1)国防军事:含国防安全、军事科学、防卫技能。
(2)全民防卫:含国家意识、全民动员、公民防卫。
(3)国防相关事务:含政治与社会、经济与科技、文化与心理。
六:国防教育的基本原则是?
一、必须坚持国防教育的内容时时更新,保证其先进性。
二、要充分重视全民国防教育的地区差异性和对象的多元性,结合实际,切实抓好全民国防教育。
三、必须走国防法制化道路。国防教育法制化的建设道路,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
四、全民参与。
五、国防教育应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
七:国防教育的意义
(一)高校开展国防教育是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下简称《国防教育法》)规定,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并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并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2]。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中对此强调指出,学生军训是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学校要纳入教学计划。普通高校本、专科的军事理论课教学时间为36学时,军事技能课训练时间为2~3周。
(二)高校开展国防教育是当前国际形势的需要
当今世界多极化成为主流,军备竞赛由数量转为质量的竞赛。尽管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主题,但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然存在。国际敌对势力处心积虑遏制中国的发展,千方百计地推行西化,将战略重点放在台湾和西藏及新疆等地区。同时还千方百计进行思想渗透,与我们争夺下一代,或策划颠覆破坏活动,企图搞垮国家政权,或搜集情报,窃取中国政治、军事、经济、科技等重要情报。而且中国周边环境也存在较危机,我们必须时刻提高警惕,掌握必要的国防常识,随时为祖国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作出贡献。
(三)高校开展国防教育是加强国防建设的需要
高校是培养强大国防预备役力量的重要阵地。现代高技术战争,需要高质量、高素质的兵员和强大的预备役力量,而军校的培养远远不能满足现代战争的需要。作为培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高校,理所应当承担这份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受过军训的大学生是预备役军官的重要来源和战争动员的主要对象。
(四)国防教育有利于培养国防后备人才,促进国防现代化
我国国防建设一直坚持走精干的常备军和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的道路,这也是我国新时期国防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易于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如果抓好这个群体的国防教育,我们便储备了一大批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素质而又掌握了一定军事技能的高素质的国防后备力量。为此,对大学生进行军事理论教学,必要的军事训练,以便必要时为部队输送高技术军事人才,成为战时扩建、组建部队的骨干,为打赢未来高技术局部战争创造条件,为国防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提供有力保障。因而,大学国防教育,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国防能力。
未来高技术条件的局部战争仍要坚持人民战争。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大批高新技术用于军事领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看,传统的人民战争的方式已经过时了。但是,人民战争的理念不能丢。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战争仍有它存在的意义,如信息战、网络战等一些没有硝烟的战争,人民群众中的技术群体会大有作为。他们可以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投入到维护国家安全的行列中来。那么,我们的青年大学生,无论是在校生还是毕业生,他们个个都有专长,如果他们受过较好的大学国防教育,走上社会之后,他们之中的绝大多数将成为各行各业的骨干力量,他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将影响着周围的人,而一部分还将走上领导岗位,其影响和作用就更大了。在和平时期,他们是国防教育的骨干,而一旦战争发生,他们便成为人民战争的排头兵,能发动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战争,形成强大的合力,取得战争的胜利,为未来高技术条件下的人民战争打牢了坚实的基础。
八:国防教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是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从教育形式看,经常教育和集中教育是国防教育的两种基本形式。经常教育就是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的国防教育节目、栏目和学校中列入教学安排的国防教育课程,以及结合思想工作、业务工作等所进行的国防教育,使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受到熏陶,通过潜移默化、点滴积累,增强人们的国防观念。集中教育通常是结合重大的国家和国防纪念活动、部队和民兵训练、征兵、学生军训、举办国防教育学习以及战争动员等时机所进行的系统的国防理论和国防知识教育。经常教育和集中教育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深化和提高。只有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国防教育更好地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战争胜利服务。
二是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从教育对象看,国防教育可以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两种类型。普及教育是对全体公民进行的普遍教育,主要是进行国防建设和战争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教育,如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法规教育、“三防”知识教育等。重点教育是对重点团体、重点单位和重点地区的教育对象,进行较系统的国防建设和战争的专门理论知识及技能教育,如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领导干部、民兵预备役人员、大中学生以及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从事国防军工科研和生产的单位的干部职工等就是重点教育的对象。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是个有机整体。普及教育是基础教育、共性教育、长期教育,是全体公民必须接受的教育。没有普及教育,国防教育就没有坚实的基础,国防观念、国防意识就不可能深入到每个公民的心中。重点教育是在普及教育基础上的提高教育,不抓好重点教育,那些担负特殊任务的团体和人员,那些作为国家和社会后续发展的重要力量,就不可能得到应有的提高,就不能胜任自己所担负的建设国防、保卫国防的任务。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国防教育才能深入地进行下去,适应国防建设的需要。
三是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相结合。就教育内容和方法看,国防教育包括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两个方面。理论教育包括国防建设理论、国防知识、国防法规、战争理论和军事理论等教育;行为教育包括参加和支持国防建设教育、参军参战和支前教育、爱护和保护国防设施教育以及军事训练、实际操作、战备演习等。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的作用虽然各不相同,但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只有将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使受教育者提高国防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保持国防教育的正确方向,有效地增强教育效果。
九:简述国防教育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国防教育的根本任务就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教育形式,向公民传授国防理论、宣传国防法律法规、灌输国防知识、训练军事技能,使公民树立国防意识,掌握国防理论与知识,具备一定的军事技能,能够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具体教育任务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普及国防常识。国防常识是国防领域最浅显、最基本的知识,是需要公民普遍掌握的知识。如,关于国旗、国徽、国歌的知识,关于边防、海防、空防的知识,关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知识,关于国格、人格的知识,等等,都是最基本的国防常识。常识直接指导和制约着人的行为,具备一定的常识,人的行为和言论就比较规范;缺乏常识,就可能闹出笑话来。
国防教育的任务之一,就是通过普及教育,使全体公民普遍懂得国防常识,并能够用国防常识规范涉及国防活动的言论与行动。这样,在参与有关国防的活动时,就能够表现出公民具有一定的素质。
(二)灌输国防法律法规。我国的《宪法》、《国防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国防教育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规定了公民的国防义务与权利。比如,我国《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国防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国防法》第50条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要通过国防法律法规教育,使公民普遍了解自己应该承担的国防义务和享有的国防权利,以便自觉履行国防责任。
(三)宣传国防知识。国防知识内容很丰富,既有一般国防知识,又有国防理论知识;既有国防历史知识,又有现实的国防知识。要根据教育对象的接受能力和实际需要,选择适当的知识。比如,普通公民应了解一般国防知识和国防历史知识;领导人员、国家公务员,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官兵,民兵、预备役人员,则应在掌握一般国防知识的基础上,学习一定的国防理论;所有人员都应结合形势与任务,接受现实的国防教育。
(四)培养国防道德情感。以爱国主义精神为主要内容的国防道德情感,是国防的重要精神支柱。有了深厚的国防道德情感,当国家安全受到威胁之时,公民就能够自觉挺身而出,不惜牺牲生命保卫自己的国家。缺少国防道德情感,即使国家非常富有,武装力量非常强大,其国防也是脆弱的。因为,没有公民爱国精神支撑的国防,是难以抵抗外部势力颠覆和侵略的。培养公民的国防道德情感,是国防教育最重要的任务。要通过国防历史教育、国耻教育、爱国事例教育,影响公民的思想意识,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热爱祖国的国防道德情感。
(五)训练军事技能。为了承担国防义务,培养尚武精神,需要对公民实施基本的军事体能与技能训练。内容包括,一般队列动作、“三防”技能、轻武器射击,自救互救技能等项目的训练,以及一般军事知识学习。
十:国防教育对国防的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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