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行刑社会化

一:监狱共经历了几个历程

一、监狱的产生 (一)监狱的产生条件 监狱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也会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从人类阶级社会发展史的角度看,监狱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而监狱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决定性影响。同时,由于社会、政治、历史、文化、法律等因素的影响,监狱现象又表现出巨大的差异性。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情,都会产生不同的监狱理论和监狱制度。 (二)监狱的产生时间及过程 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前的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必须以共同劳动的形式才能维持生存,劳动产品实行平均分配,生产资料是原始社会公有制。当时,没有阶级,没有阶级之间的压迫和剥削,没有犯罪,也没有监狱。到了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劳动产品出现了剩余,这些剩余的劳动产品逐渐成为氏族首领使用权力占有的私有财产。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劳动组织单位,生产资料由原始社会公有制逐渐转变为家庭所有制,劳动产品成为家庭的私有财产。私有制的产生导致社会逐渐分裂为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人类社会也就从原始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开始进入到第一个阶级社会。伴随着阶级的产生,出现了国家组织形式。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以国家的意志体现出来,这就是法律。违法者视为犯罪,对犯罪者要进行惩罚,由此出现了刑罚和监狱。 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 二、监狱的演变过程 监狱从产生至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监狱的发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相适应。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先后出现了奴隶制国家监狱、封建制国家监狱、资本主义国家监狱和社会主义国家监狱。 古代监狱的主要特点是残酷、野蛮、落后,刑罚以生命刑和肉刑为主,监狱是一个变相体罚的场所,很难谈及监狱管理制度,监狱行刑理论更是无从谈起。 一般来说,近、现代监狱理论和监狱制度始于18世纪。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化的原则,对监狱的改良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18世纪开始的监狱改革运动,建立了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其中以英国人约翰·霍华德倡导的监狱改革运动对以后的影响最为深远。约翰·霍华德为了寻求监狱改良措施,曾经遍访欧洲各国监狱,考察了各地监狱存在的弊端,并于1777年出版了《英格兰及威尔士的监狱状况》(又名《监狱事情》),对监狱的建筑、矫正目的、矫治手段以及奖惩措施等都作了详尽而科学的论述。因此,他被称为西方国家监狱改良运动的鼻祖。 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对监狱问题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监狱行刑理论和监狱管理制度又有了飞速的发展,教育刑、改造刑理论占据了监狱行刑理论的主导地位,监狱逐步摆脱了野蛮、残酷、无序的形象,出现了行刑社会化、法治化、人道化、技术化等趋势,监狱在执行刑罚的同时,将会更加注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监狱管理朝着更加理性、更加文明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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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狱的特征?

监狱的特征

特征是指可以作为人或事物特点的征象、标志等。监狱的特征是指监狱的直观征象和内在的表现形式。监狱是国家对罪犯执行自由刑的场所,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虽然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的不同,不同国家的监狱在管理制度、教育方式和方法等方面也会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是监狱具有的基本特征不会改变。

(一)阶级性

监狱的阶级性是监狱的根本属性。监狱作为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暴力机器之一。监狱是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手中的专政工具,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统治阶级运用监狱镇压敌对阶级、敌对分子的反抗,打击各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活动。历史上任何监狱都表现出强烈的阶级性。

(二)惩罚性

任何国家的监狱都具有镇压敌对阶级和敌对势力反抗与破坏,打击犯罪,惩罚罪犯的作用。因此,惩罚是刑罚所固有的根本属性。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对罪犯人身自由的依法剥夺体现着国家法律对犯罪分子的否定性评价,体现着刑罚对犯罪分子的惩罚。监狱通过刑罚执行不仅使罪犯感受到人身自由被剥夺的痛苦进而认识到刑罚的严厉性,同时也向世人昭示,任何犯罪都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的惩罚。

(三)封闭性

监狱是一种特殊的物质体,其具有一整套特殊的物质设施,如一般都设置高大坚固的围墙、高压电网,并具有荷枪实弹的警戒人员及戒备森严的警戒制度等,这些都表现出与社会高度隔离的特征。监狱运用这些设施、人员和制度,将罪犯关押在其内执行刑罚,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使之与社会相隔离,以防止其对社会继续造成危害。

虽然现代监狱的结构日趋复杂且受行刑社会化的开放思潮的影响,将会出现更多的半开放或开放式的监狱,呈现出部分地削弱或改变封闭程度的迹象,但其影响还没有深刻到对监狱的封闭性予以根本否弃的地步。一般而言,在监狱消亡之前,监狱的封闭性是一项无法丧失的特征。

三:如何对此类罪犯行刑社会化和回归社会教育

除由于监禁给服刑人员再社会化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教育即将出狱的罪犯正确对待社会评价,正确设定期望值,优化需求心理,培养挫折耐力,让他们有一个正确的心态、健全的心理回归社会,并能在较短时间内适应社会生活。

5、加强出狱教育工作。让即将出狱的罪犯对市场经济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了解,让他们明确市场经济对社会就业者的技能素质、心理素质的要求,使他们在思想上、心理上做好“角色”意识的转变。在对他们进行形势政策、遵纪守法、人生前途教育的同时,积极探索他们刑释出狱后就业谋生技能培训教育的新方法,改革现行的对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模式。监狱尽可能根据自身条件为罪犯提供较多的使用技术学习班,提高职业技术教育的适应性和针对性,变人员编班制为招生制,引导他们根据市场就业情况、社会对劳动力素质的基本要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同时,积极依靠社会力量办学,拓展办学渠道,鼓励他们报考各级学校,继续读书深造,使自己毕业后成为某方面的专业人才,为就业谋生创造一定的条件。监狱可成立刑释就业介绍中心,并协同地方劳动部门,在罪犯回归社会前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畅通咨询渠道,为罪犯提供与劳动用工单位见面的机会,提高刑释人员的就业率。

(二)加强刑释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

我国《监狱法》第37条明确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大多数刑释人员重返社会后,想尽快融入社会,过正常人的生活,他们希望得到社会接纳,得到政府帮助。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有力的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和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调整安置帮教工作组织结构,从国家到各省(市、区)以及各县(市、区)分别成立有力的由党政分管领导任组长,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司法、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机构可设在司法行政部门。各乡镇或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安置帮教工作站,形成“上下一致、部门协调、主管负责、社会参与、形式多样”的安置帮教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刑释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强化对刑释人员的管控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2、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为刑释人员重新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创造条件

(1)对刑释人员“不歧视”、“不嫌弃”、“给出路”,帮助他们重返社会。对刑释人员在落户、就业、入学等方面和其他人员实行统一的政策,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安置方式。

(2)更新观念,广开安置就业门路。转变单纯依靠政府安置和企业单位解决就业问题的旧观念,树立安置就业市场化的新观念,确立市场化安置就业新思路。要创造条件,建立、扶持一批过渡性安置实体或基地,重点解决“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刑释人员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人员过渡性安置问题。

(3)实施优惠扶助政策,鼓励刑释人员自谋职业。刑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视同下岗职工,同等享受相关的工商、税务等政策扶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民营企业协会应将刑释人员作为重点帮扶对象,主动关心指导,帮助克服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对刑释人员发展经济所需贷款,银行应给予积极扶持。

(4)实行刑释人员生活和社会保障政策。刑释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补助;属农村居民的,在承包责任田或土地未落实之前,无生活来源的,可享受地方政府临时救济。

3、进行立法,实现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法制化

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仅仅依靠政策性文件、行政命令是不够的,必须使之规范化、......余下全文>>

四:跪求!!关于监狱制度行刑模式的毕业论文

讨论中国监狱行刑社会化问题的主旨是增强对行刑社会化的理性认识,促使我国监狱行刑由传统向现代模式转化。然而,行刑社会化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既是一个目标,也是一个过程,更重要的是行刑社会化包容的内容和要达到这个目标所必须的条件与中国监狱过去、现在以及将来在中国这个特定环境下诸多因素影响密切相关。所以,我们在研究中国监狱行刑社会化问题的时候,必定要明确行刑社会化的内涵,客观必然性和实践可行性,并联系中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基本特点和制约因素来展开,从而研究行刑社会化比较科学的方法与思路。

一、什么是行刑社会化

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调动监狱外的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合力救助改造罪犯,并保证和巩固行刑的效果。行刑社会化要求,监狱不仅是国家机关,而且是社会事业的一部分,对犯罪的防治应该是社会整体的防治,即整个社会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都有联系,应该利用各种社会手段来改造罪犯。

行刑社会化是一项伟大的特殊的希望工程,对于提高改造质量,减少和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西方一些国家在这方面已经有了较深的探索,我国的行刑社会化也有一些引进雏形,但还远远不够。从中国社会发展未来远景看,我国应大力倡导行刑社会化,充分调动社会改造不良分子的潜能,尽量减少带有“罪犯人格”的人,把那些主观恶性比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轻刑犯、过失犯、渎职犯等尽量放到社区,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改造。同时要健全和完备基层监督体制。逐步扩大假释和监外执行的比例,把那些可以放到社会服刑的罪犯,依法让他们回归社会。这样,就可以减少监狱的押犯数量,使之能够集中人力物力加强对那些罪行严重主观恶性大的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

二、行刑社会化的客观必然性与实践可行性

行刑社会化是我国行刑法制发展的客观需要。从20世纪特别是20世纪后半叶的情况看,在广泛的国际范围内犯罪非刑罚化和刑罚非监禁化是一个明显的倾向。这一趋势明确地昭示人们,在非刑罚和非监禁措施大量代替刑罚和监禁刑的今天,对监禁刑的执行和实施,从未来发展上看,还是应当逐步提高服刑人员在监禁设施内的自由度,而不应当加强和提高人身监禁的严厉程度。从实践意义上看,刑罚的上述趋势已经发育得比较成熟,表现比较明显的国家,其监禁刑的执行也相应地表现出了宽缓的趋向。尽管这并非意味着中国监狱行刑的发展也将会如此或者应当如此,但是,至少其中对我们思索监狱行刑的未来发展不无借鉴意义。因为这种可能的发展与强化专政职能和刑罚惩罚犯罪的作用并不矛盾,而只是这种职能和作用实现的表现形式的科学、文明与进步。这一点也反映在世界范围内的刑法改革和发展的趋势:犯罪非刑罚化和刑罚非禁监化。同时,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公、检、法、司等国家专门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而且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行刑社会化必然成为我国犯罪与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向,在未来的行刑法制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与之相适应,开放式处遇、短期监禁刑的替代,减刑和假释的大量适用等行刑社会化的措施将被广泛运用。

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体系

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监狱一样,我国监狱也面临经费严重不足和人口过快增长两大问题。所在在推进监狱体制、行刑模式改革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完善刑事执法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区服刑的强制机构,以便对某些罪犯进行监督改造,和我国目前的监狱行刑系统一起构成国家统一的刑事执行体系。

1、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具体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为了使社区矫正这一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力,有必......余下全文>>

五:如何做好罪犯刑罚执行工作

对罪犯收押工作坚持“四个严格”和“四个及时”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收监、严格按照收押范围进行收监、严格审查收监罪犯法律文书、严格按照程序对收监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罪犯收监后48小时内及时完成《入监登记表》和《罪犯体貌特征表》两表的填写,五日内向罪犯家属发出收监通知书,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辨认照相工作,及时把相关资料整理建档,月内完成罪犯信息录入软件工作。近年来没有发生收押法律文书不全收押和错误收押现象。

罪犯释放工作,坚持认真落实分监区、监区、监狱“三级把关”制度、罪犯释放预报制度、罪犯释放信息“两相符”制度、罪犯刑释放前的个别谈话教育制度等。分监区、监区提前三个月核对罪犯姓名、刑期、籍贯、家庭住址等情况,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一个月开展出监评估,并将评估意见、帮教建议等录入刑释人员登记软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至罪犯原户籍的的相关部门。无超期羁押或提前释放现象发生。

监狱认真贯彻落实宽严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严格做好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坚持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三审二示”制度,主动邀请驻监检察室参与监督,做到考核公正,实体、程序合法,条件、程序、结果公开,对罪犯提出申请复议等个案,各级评审小组和监狱评审委员会都按法定程序给予认真复核,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结果,做好解释工作。对减刑、假释材料的审核,坚持书面审核与实质审核相结合,各种呈报材料要求齐全、记载完整,罪犯的改造表现认定通过与报减罪犯个别谈话、其他罪犯调查证明、分监区管理民警证明等相互认证,确保呈报材料真实、过硬。同时,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庭审工作。

对罪犯保外就医,严格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对危重病犯及时启用紧急保外程序,做到应保尽保。对即将到续保期限的保外罪犯,监狱坚持派人或委托当地司法部门进行考察,对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罪犯,及时办理收监手续。对所有初次获得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坚持派员将罪犯送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付执行手续,防止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六:社区矫正的写入刑法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有以下五方面的重要意义。一、从刑事立法精神上有力地回应了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的要求  首先,从刑罚目的上看,我国现行刑法理论在刑罚适用与执行上强调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此次社区矫正明确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从立法上明确确立了行刑社会化理念,使得社会化行刑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其次,从刑事政策来看,社区矫正的立法,也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和政策;这是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对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  最后,社区矫正写入刑法顺应了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的潮流。1955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其中第61条明确指出:”囚犯的待遇不应侧重于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明确指出:”应当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充分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志愿人员及其他社区团体以及学校和社区机构,以便促进少年的幸福,减少根据法律进行干预的必要,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处理。”社区矫正此次写人刑法,无疑是我国在行刑社会化发展中的一次里程碑式的规定,是对联合国公约的积极回应,表明了我国负责任大国的态度。  二、确立了相辅相成的两大矫正体系  自由刑在执行中的最常见形式是监禁刑。不可否认,监禁刑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著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和人权思想的逐渐深人,人们逐渐认识到监禁矫正有其局限性,因此刑罚种类的轻缓化、处罚的轻刑化和开放化成为刑法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在这种情形下,社区矫正随著行刑社会化的浪潮在世界各国广泛展开。如果说以自由刑取代肉体刑是刑罚执行方式的第一次飞跃,那麽,社区矫正制度又向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迈出了一大步,实现了刑罚执行方式由监禁刑向非监禁刑发展的第二次飞跃。社区矫正相对于监禁矫正来说有其巨大优越性。但这并不说明社区矫正可以取代监禁矫正。实际上,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必将促进两大矫正体系的进一步协作,从而在共同预防犯罪上取得重大效果。关于二者的关系,有两点:  首先,社区矫正可以弥补监禁矫正的不足。  监禁矫正在预防犯罪中两大无法突破的难题:  其一,监狱的相对有限与罪犯的相对无限的矛盾。从长远来看,监狱的建设是有限的,而人口是不断增长的,处于人口增长中的罪犯也是逐渐增多的,监狱矫正不可能成为预防犯罪的最终选择;从短期来看,社会某一时期,国家用于监狱投入的成本是有限的,仅就经济成本而言,社区矫正的相应成本一般不超过监狱关押的20%。实施社区矫正更加节约司法资源。  社会法学派认为罪犯之所以犯罪是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所决定的。社会本身即是犯罪产生的一个诱因,选择将罪犯投入社会,运用社会力量进行矫正正是”对症下药”,实现了对罪犯的社会内部消化,有效解决行刑资源有限性的难题。以矫正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为例,矫正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矫正罪犯心理与行为的矫正知识、矫正技术和矫正能力,但是,国家刑事执行的专门矫正官、缓刑官和假释官的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实施社区矫正......余下全文>>

七: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刑释出狱人的指导和教育工作

一、指导和教育刑释出狱人的现实意义 一刑释出狱人的概念

刑满通常指人民法院所判处的刑期或经裁定确定的刑期届满,刑罚已经执行完毕,释放则是监狱对关押的罪犯,解除监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程序。实践中,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监服刑人员,因执行期满、减刑期满、假释、赦免等而出监都是释放,这里所讲的刑释出狱人(以下简称出狱人),是指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确定的刑期,通过执行刑罚和改造,服刑期满,由刑罚执行机关依法解除其监禁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和其他相关权利回归社会的人员,主要包括刑满释放人员、假释人员。罪犯出狱,意味着监狱行刑的中止,对于刑满释放人员,更是意味着刑事执行的中止,但是,作为监狱行刑的后续工程,出狱人的指导和教育同监狱行刑效果的保障和维持紧密连接,具有现实意义。

二出狱人指导和教育的现实意义

1、是预防重新犯罪,巩固刑罚执行效能的需要。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特别是稳定的社会秩序。虽然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在世界上是比较低的,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押犯的绝对数较大,当前,重新犯罪仍是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对1983-1986年我国28个省(市、区)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情况调查显示,社会安臵帮教不落实是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刑释后三年内尚未安臵就业的人员年均重新犯罪率为15.92%。而重视刑释出狱人指导和教育的深圳市2005年帮教率85%,重新犯罪率控制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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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可见,做好出狱人的指导和教育工作,对于预防犯罪,巩固刑罚的效能有着最直接最明显的成效。

2、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长治久安的需要。

和谐社会,是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站在这样的高度审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我们应该有新的认识,我们的维稳工作也应该有一个全面提升。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刑释出狱人回归社会是受到相当程度的歧视的,这成为他们回归社会后融入新环境重新成长为自食其力的新人的巨大障碍。过去我们的维稳工作主要是确保不出问题,这只是一种社会表层的稳定,由此也导致了重打击、轻防范,治标不治本的功利维稳策略。社会和家庭以积极的宽容的心态迎接回到他们中间的刑释出狱人,有利于促成文明法治宽容谅解的社会环境的形成,有利于社会内部各种关系的和谐,有利于实现长治久安。

3、是规范行刑社会化,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行刑社会化的最终目标,国内学者的看法是促使犯罪人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的社会公民,保证和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确保行刑目的的实现。当今社会的发展一日千里,在极其闭塞的环境下罪犯落后于时代的距离越来越远,回到社会后其生存竞争能力与社会上的人不是处于同一水平线上,往往成为生活的弱者,虽深知触犯刑律的严重后果,但由于找不到自己的定位和生存方式,有可能重新走上犯罪......余下全文>>

八:监狱管理毕业论文

三、远近结合、统筹规划、软硬并举、注重软件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基本途径

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监狱系统共同奋斗的目标和工作重点。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当遵循五个原则,即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举的原则,尤其要注重软件建设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分层次建设的原则;讲求实效的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是从宏观上指导全国监狱系统建设现代化文明的原则,也从微观上为每一个监狱指出了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方向。我个人认为,就每个监狱来讲,远近结合、统筹规划、软硬并举、注重软件是进行“建设”工作的基本途径。每个监狱,都要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既不能畏难不前无所作为,也不能好高鹜远,不切实际,纸上谈兵,要根据自己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长远规划和近期安排,滚动发展,每年办成几件事,这样就能一步一步扎扎实实地向着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标迈进。

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从总体上讲包括两个方面,即以监狱设施、技术装备、管理教育设施、生活卫生设施以及生产方面的技术、设备、工艺为内容的硬件建设(物质文明建设),以及监狱人民警察素质、执法水平、管理制度、教育方法、劳动手段、改造效果为内容的软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二者缺一不可。做为监狱领导,必须认识到硬件与软件是辩正统一的,硬件建设搞好了,有利于软件建设;软件建设搞好了可以促进硬件建设二者相辅相成。在指导思想上必须确立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思想。如果只抓硬件的物质文明建设显然不是现代化文明监狱,而只抓软件的精神文明建设也达不到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要求,二者是辩正统一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必须得软硬并举。当然硬件建设是要花钱的,在当前财政和投资保障不能很快到位,多数监狱经济还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在具体实施上,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分清轻重缓急,做出规划逐项分步进行。而且这些建设项目与当地的现代化建设发展水平应当相适应,争取一次建成达标避免时过不久又得更新改造,造成二次投资或浪费。

软件建设,主要强调监狱人民警察素质、严格执法、科学管理、教育改造措施和方法、改造效果等。从经济角度讲,这些可不花钱或少花钱,在条件尚不具备的单位,可以软件先行,但这决不是说软件好搞,容易达标。从某种意义上讲,软件建设比硬件建设更重要,难度更大。司法部提出:“要注重软件建设”、“软件要强”,这不仅说明中国监狱的特色主要体现在软件建设上,同时也有利于克服我们一些同志一味强调物化建设的误解,从而推动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进程。软件需要硬功夫,当前在软件上,要结合贯彻《监狱法》,一条一条地检查自己监狱的工作,凡与《监狱法》相抵触的,应当立即停止;凡不符合《监狱法》的规定的监规制度等,应当及时修改调整。同时要继续发展十多年来我国监管改造工作改革的成功经验,坚持对罪犯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继续抓好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计分考核、依法奖罚的制度。全面推行三分工作,把防逃、防重大恶性案件、防非正常死亡的各项安全防逃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改造秩序的持续稳定。在教育改造工作方面,要加大力度,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办好特殊学校,建设丰富多彩,有益于改造的监区文化,开展形式多样的辅助教育,进一步搞好社会帮教等。通过这些切实使监狱的软件强起来,上一个新水平。这就是现代化文明监狱软件建设实实在在的工作,也能促进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硬件建设,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实实在在的基础工作。

参考文献 :

1.吴宗宪 《中国现代化文明监狱研究》 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6年8月版

2.张秀夫 《中国监狱现代化建设》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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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外就医人员可以上网嘛?会被监视吗?

如果经过治疗,病情好转,但保外期限还没有满,且监狱未来收监的,当然可以上网。

如果没有去治疗,就去上网,那就说明是应当就医而不就医的,要被收监。

不过,在家偶尔上网之类的,没有关系。如果经常去网吧之类的地方,就有影响了。

会有社区矫正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进行了解的

十:急急急!!!论述:刑法在司法矫治中作用

同求

一、恢复性司法与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发展,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兴起有密切关系,因为"恢复性司法核心内容包含有社区矫正的诸多基础理念"。恢复性司法是20世纪70年代盛行于欧美国家的一种全新的刑事法治模式,是指一种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协商,并经过专业人员或社区志愿者充当的中立的第三方的调解,促进当事方的沟通与交流,并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的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也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并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区。

恢复性司法对犯罪作出的独特反应方式基于一种全新的思维和理念。正是基于这种全新的理念才孕育了社区矫正制度的诞生,甚至可以说,社区矫正是恢复性司法的必然。传统的刑事司法是建立在报应正义的价值理念基础之上的,而恢复性司法则是恢复正义或'复和正义"这一新的理念的重要实践。复和正义是"使受害人、犯罪人及社会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是一个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刑法公义制度",认为对犯罪的正确反应不是惩罚,而是恢复因犯罪而造成的各种损害,强调在分清是非曲直的基础上,以"向前看"的态度,对待犯罪人过去的犯罪行为,推行"轻刑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就其本质而言,首先侵害的是被害人的权利,其次是侵害了社区的权利,最后才侵害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基于这样的犯罪观,恢复性司法强调个人和社区在处理案件中的主导和推动作用,强调犯罪控制主要在于社会控制。在恢复性司法实际操作中,受犯罪行为所影响的各方——包括被害人、加害人、社区其他成员被赋予了重要的角色。常用的方式一是恢复性补偿,即由犯罪人补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受的损失。这种补偿可以用金钱,也可以返还财产原物或是返还价值相当的替代物,或者直接为受害人提供某种形式的服务,二是社区服务,即要求犯罪人为慈善机构或政府机关提供无偿义务劳动,也可以通过强制方式实施。由此看来,恢复性司法是社区矫正的理论渊源之一。

二、行刑社会化与社区矫正

"监狱的封闭生活造成犯罪人出狱以后难以回归社会。尤其是在变化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与监狱的封闭性形成强烈的反差,这就增加了犯罪人再社会化的难度"。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事执行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而应慎用监禁刑,尽可能对犯罪人适用非监禁刑,使其在社会上得到教育改造;同时对于罪行较重有必要监禁的罪犯,应使其尽可能多地接触社会,并使社会最大程度地参与罪犯矫正事业,从而使刑事执行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ii]这一定义强调了行刑手段与行刑目标的统一性,即通过社会化的行刑方式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行刑目标。

行刑社会化是为了配合罪犯再社会化目标而形成的行刑理念和模式,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必由之路。行刑社会化不仅仅是刑事执行中的一个原则,而是作为一种代表着刑罚发展方向的刑法理念,具有刑事政策层面的意义,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都有一定的影响和促进。一方面,自由刑在当今各国刑罚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自由刑的执行构成刑事执行活动的主干,而行刑社会化反映了现代自由刑执行的最高理念,即促使罪犯回归社会,因而行刑社会化原则具有全局性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往往是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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