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社会化

一:如何对此类罪犯行刑社会化和回归社会教育

除由于监禁给服刑人员再社会化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教育即将出狱的罪犯正确对待社会评价,正确设定期望值,优化需求心理,培养挫折耐力,让他们有一个正确的心态、健全的心理回归社会,并能在较短时间内适应社会生活。

5、加强出狱教育工作。让即将出狱的罪犯对市场经济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了解,让他们明确市场经济对社会就业者的技能素质、心理素质的要求,使他们在思想上、心理上做好“角色”意识的转变。在对他们进行形势政策、遵纪守法、人生前途教育的同时,积极探索他们刑释出狱后就业谋生技能培训教育的新方法,改革现行的对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模式。监狱尽可能根据自身条件为罪犯提供较多的使用技术学习班,提高职业技术教育的适应性和针对性,变人员编班制为招生制,引导他们根据市场就业情况、社会对劳动力素质的基本要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同时,积极依靠社会力量办学,拓展办学渠道,鼓励他们报考各级学校,继续读书深造,使自己毕业后成为某方面的专业人才,为就业谋生创造一定的条件。监狱可成立刑释就业介绍中心,并协同地方劳动部门,在罪犯回归社会前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畅通咨询渠道,为罪犯提供与劳动用工单位见面的机会,提高刑释人员的就业率。

(二)加强刑释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

我国《监狱法》第37条明确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大多数刑释人员重返社会后,想尽快融入社会,过正常人的生活,他们希望得到社会接纳,得到政府帮助。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有力的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和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调整安置帮教工作组织结构,从国家到各省(市、区)以及各县(市、区)分别成立有力的由党政分管领导任组长,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司法、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机构可设在司法行政部门。各乡镇或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安置帮教工作站,形成“上下一致、部门协调、主管负责、社会参与、形式多样”的安置帮教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刑释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强化对刑释人员的管控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2、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为刑释人员重新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创造条件

(1)对刑释人员“不歧视”、“不嫌弃”、“给出路”,帮助他们重返社会。对刑释人员在落户、就业、入学等方面和其他人员实行统一的政策,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安置方式。

(2)更新观念,广开安置就业门路。转变单纯依靠政府安置和企业单位解决就业问题的旧观念,树立安置就业市场化的新观念,确立市场化安置就业新思路。要创造条件,建立、扶持一批过渡性安置实体或基地,重点解决“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刑释人员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人员过渡性安置问题。

(3)实施优惠扶助政策,鼓励刑释人员自谋职业。刑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视同下岗职工,同等享受相关的工商、税务等政策扶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民营企业协会应将刑释人员作为重点帮扶对象,主动关心指导,帮助克服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对刑释人员发展经济所需贷款,银行应给予积极扶持。

(4)实行刑释人员生活和社会保障政策。刑释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补助;属农村居民的,在承包责任田或土地未落实之前,无生活来源的,可享受地方政府临时救济。

3、进行立法,实现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法制化

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仅仅依靠政策性文件、行政命令是不够的,必须使之规范化、......余下全文>>

二:我国监狱的本质属性

第二章 监狱的性质、功能和演变

监狱历来都是统治阶级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依法对罪犯实施监禁的场所,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国家权力意志的体现。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了监狱,不同阶级对监狱的性质和作用就有了不同的认识。马克思主义关于监狱性质和作用的认识,是我们认识监狱的科学依据。监狱并不是永恒存在的,它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一、监狱的一般性质及其特征

性质是指事物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监狱的性质是指监狱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本身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根本属性。它是监狱历史及现实特点的统一表现,是规定或决定监狱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内部联系。

(一)监狱的一般性质

1.监狱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重要工具之一,是

国家权力意志的体现,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监狱的阶级性是监狱的根本属性,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伴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同样也会伴随着阶级、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2)监狱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它历来都代表一定的阶级利益,体现着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不同的阶级社会,出现的是不同阶级性质的监狱。如:奴隶社会的监狱,代表的是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成为奴隶主阶级维护奴隶制度,镇压奴隶反抗的暴力工具;封建社会的监狱,代表的是地主阶级或封建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成为地主或封建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对农民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资本主义社会的监狱,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成为资产阶级维护私有制度,镇压工人阶级反抗的工具;社会主义社会的监狱,由于国家政权掌握在广大劳动人民手中,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因此,任何监狱都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借以惩罚社会的反抗者、违法者,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专政工具之一。

2.监狱是国家的暴力机器之一,是统治阶级依法对罪犯实施监禁的场所,

通过剥夺或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对罪犯实施惩戒,具有严厉的惩罚性

任何国家的监狱都具有镇压敌对阶级和敌对势力反抗与破坏,打击犯罪,惩罚罪犯的作用。因此,惩罚是刑罚所具有的固有属性,而监狱又是对罪犯执行自由刑的场所,必然就要体现对罪犯的严厉惩罚,以实现刑罚的目的。

监狱具有的惩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狱通过对罪犯人身自由和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实现对罪犯的惩罚。古今中外的监狱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森严、坚固、武装警戒与社会隔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先进、科学的监控设施和技术手段相继在监狱中使用,监狱剥夺或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使罪犯失去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的属性越来越明显。

(2)监狱具有一套完整的、严格的管理制度。监狱通过各种规章制度以规范罪犯的言行,要求罪犯必须严格遵守。

(3)罪犯在狱内的活动是一种规范性的活动。罪犯从入监开始就要接受规范养成教育,整个教育活动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要求罪犯必须服从。因此,罪犯的日常活动实际上就是从惩罚活动开始的。

监狱具有的惩罚性是监狱不可缺少的属性。若监狱失掉了惩罚功能,也就体现不出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性质,不能完成惩罚罪犯的任务。

3.监狱是国家对罪犯执行自由刑的场所,依法对罪犯实施管理和矫正,具有严格的法定性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以剥夺或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来发挥其职能作用的。监狱的刑罚职能作用是国家法律所赋予的......余下全文>>

三:社区矫正的写入刑法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有以下五方面的重要意义。一、从刑事立法精神上有力地回应了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的要求  首先,从刑罚目的上看,我国现行刑法理论在刑罚适用与执行上强调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此次社区矫正明确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从立法上明确确立了行刑社会化理念,使得社会化行刑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其次,从刑事政策来看,社区矫正的立法,也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和政策;这是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对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  最后,社区矫正写入刑法顺应了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的潮流。1955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其中第61条明确指出:”囚犯的待遇不应侧重于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明确指出:”应当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充分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志愿人员及其他社区团体以及学校和社区机构,以便促进少年的幸福,减少根据法律进行干预的必要,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处理。”社区矫正此次写人刑法,无疑是我国在行刑社会化发展中的一次里程碑式的规定,是对联合国公约的积极回应,表明了我国负责任大国的态度。  二、确立了相辅相成的两大矫正体系  自由刑在执行中的最常见形式是监禁刑。不可否认,监禁刑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著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和人权思想的逐渐深人,人们逐渐认识到监禁矫正有其局限性,因此刑罚种类的轻缓化、处罚的轻刑化和开放化成为刑法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在这种情形下,社区矫正随著行刑社会化的浪潮在世界各国广泛展开。如果说以自由刑取代肉体刑是刑罚执行方式的第一次飞跃,那麽,社区矫正制度又向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迈出了一大步,实现了刑罚执行方式由监禁刑向非监禁刑发展的第二次飞跃。社区矫正相对于监禁矫正来说有其巨大优越性。但这并不说明社区矫正可以取代监禁矫正。实际上,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必将促进两大矫正体系的进一步协作,从而在共同预防犯罪上取得重大效果。关于二者的关系,有两点:  首先,社区矫正可以弥补监禁矫正的不足。  监禁矫正在预防犯罪中两大无法突破的难题:  其一,监狱的相对有限与罪犯的相对无限的矛盾。从长远来看,监狱的建设是有限的,而人口是不断增长的,处于人口增长中的罪犯也是逐渐增多的,监狱矫正不可能成为预防犯罪的最终选择;从短期来看,社会某一时期,国家用于监狱投入的成本是有限的,仅就经济成本而言,社区矫正的相应成本一般不超过监狱关押的20%。实施社区矫正更加节约司法资源。  社会法学派认为罪犯之所以犯罪是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所决定的。社会本身即是犯罪产生的一个诱因,选择将罪犯投入社会,运用社会力量进行矫正正是”对症下药”,实现了对罪犯的社会内部消化,有效解决行刑资源有限性的难题。以矫正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为例,矫正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矫正罪犯心理与行为的矫正知识、矫正技术和矫正能力,但是,国家刑事执行的专门矫正官、缓刑官和假释官的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实施社区矫正......余下全文>>

四:监狱共经历了几个历程

一、监狱的产生 (一)监狱的产生条件 监狱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也会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从人类阶级社会发展史的角度看,监狱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而监狱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决定性影响。同时,由于社会、政治、历史、文化、法律等因素的影响,监狱现象又表现出巨大的差异性。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情,都会产生不同的监狱理论和监狱制度。 (二)监狱的产生时间及过程 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前的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必须以共同劳动的形式才能维持生存,劳动产品实行平均分配,生产资料是原始社会公有制。当时,没有阶级,没有阶级之间的压迫和剥削,没有犯罪,也没有监狱。到了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劳动产品出现了剩余,这些剩余的劳动产品逐渐成为氏族首领使用权力占有的私有财产。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劳动组织单位,生产资料由原始社会公有制逐渐转变为家庭所有制,劳动产品成为家庭的私有财产。私有制的产生导致社会逐渐分裂为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人类社会也就从原始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开始进入到第一个阶级社会。伴随着阶级的产生,出现了国家组织形式。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以国家的意志体现出来,这就是法律。违法者视为犯罪,对犯罪者要进行惩罚,由此出现了刑罚和监狱。 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 二、监狱的演变过程 监狱从产生至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监狱的发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相适应。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先后出现了奴隶制国家监狱、封建制国家监狱、资本主义国家监狱和社会主义国家监狱。 古代监狱的主要特点是残酷、野蛮、落后,刑罚以生命刑和肉刑为主,监狱是一个变相体罚的场所,很难谈及监狱管理制度,监狱行刑理论更是无从谈起。 一般来说,近、现代监狱理论和监狱制度始于18世纪。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化的原则,对监狱的改良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18世纪开始的监狱改革运动,建立了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其中以英国人约翰·霍华德倡导的监狱改革运动对以后的影响最为深远。约翰·霍华德为了寻求监狱改良措施,曾经遍访欧洲各国监狱,考察了各地监狱存在的弊端,并于1777年出版了《英格兰及威尔士的监狱状况》(又名《监狱事情》),对监狱的建筑、矫正目的、矫治手段以及奖惩措施等都作了详尽而科学的论述。因此,他被称为西方国家监狱改良运动的鼻祖。 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对监狱问题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监狱行刑理论和监狱管理制度又有了飞速的发展,教育刑、改造刑理论占据了监狱行刑理论的主导地位,监狱逐步摆脱了野蛮、残酷、无序的形象,出现了行刑社会化、法治化、人道化、技术化等趋势,监狱在执行刑罚的同时,将会更加注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监狱管理朝着更加理性、更加文明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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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处遇是什么意思

“处遇”一词是treotment,traitement等词的译词,它含有吸入、处理、对待、治疗等意思。罪犯处遇范畴伴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产生而出现,并借助于刑罚个别化和行刑的改革运动而发展。行刑社会化中的处遇应做广义上的理解,主要是指国家和社会如何对待和处理罪犯,包括将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的适用,罪犯隔离于社会,在监狱内进行改造的处遇形式和将罪犯置于社区环境对其进行改造的处遇形式。

参考资料:baike.baidu.com/锭iew/2944915.htm

六: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刑释出狱人的指导和教育工作

一、指导和教育刑释出狱人的现实意义 一刑释出狱人的概念

刑满通常指人民法院所判处的刑期或经裁定确定的刑期届满,刑罚已经执行完毕,释放则是监狱对关押的罪犯,解除监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程序。实践中,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监服刑人员,因执行期满、减刑期满、假释、赦免等而出监都是释放,这里所讲的刑释出狱人(以下简称出狱人),是指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确定的刑期,通过执行刑罚和改造,服刑期满,由刑罚执行机关依法解除其监禁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和其他相关权利回归社会的人员,主要包括刑满释放人员、假释人员。罪犯出狱,意味着监狱行刑的中止,对于刑满释放人员,更是意味着刑事执行的中止,但是,作为监狱行刑的后续工程,出狱人的指导和教育同监狱行刑效果的保障和维持紧密连接,具有现实意义。

二出狱人指导和教育的现实意义

1、是预防重新犯罪,巩固刑罚执行效能的需要。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特别是稳定的社会秩序。虽然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在世界上是比较低的,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押犯的绝对数较大,当前,重新犯罪仍是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对1983-1986年我国28个省(市、区)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情况调查显示,社会安臵帮教不落实是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刑释后三年内尚未安臵就业的人员年均重新犯罪率为15.92%。而重视刑释出狱人指导和教育的深圳市2005年帮教率85%,重新犯罪率控制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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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可见,做好出狱人的指导和教育工作,对于预防犯罪,巩固刑罚的效能有着最直接最明显的成效。

2、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长治久安的需要。

和谐社会,是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站在这样的高度审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我们应该有新的认识,我们的维稳工作也应该有一个全面提升。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刑释出狱人回归社会是受到相当程度的歧视的,这成为他们回归社会后融入新环境重新成长为自食其力的新人的巨大障碍。过去我们的维稳工作主要是确保不出问题,这只是一种社会表层的稳定,由此也导致了重打击、轻防范,治标不治本的功利维稳策略。社会和家庭以积极的宽容的心态迎接回到他们中间的刑释出狱人,有利于促成文明法治宽容谅解的社会环境的形成,有利于社会内部各种关系的和谐,有利于实现长治久安。

3、是规范行刑社会化,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行刑社会化的最终目标,国内学者的看法是促使犯罪人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的社会公民,保证和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确保行刑目的的实现。当今社会的发展一日千里,在极其闭塞的环境下罪犯落后于时代的距离越来越远,回到社会后其生存竞争能力与社会上的人不是处于同一水平线上,往往成为生活的弱者,虽深知触犯刑律的严重后果,但由于找不到自己的定位和生存方式,有可能重新走上犯罪......余下全文>>

七:如何做好罪犯刑罚执行工作

对罪犯收押工作坚持“四个严格”和“四个及时”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收监、严格按照收押范围进行收监、严格审查收监罪犯法律文书、严格按照程序对收监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罪犯收监后48小时内及时完成《入监登记表》和《罪犯体貌特征表》两表的填写,五日内向罪犯家属发出收监通知书,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辨认照相工作,及时把相关资料整理建档,月内完成罪犯信息录入软件工作。近年来没有发生收押法律文书不全收押和错误收押现象。

罪犯释放工作,坚持认真落实分监区、监区、监狱“三级把关”制度、罪犯释放预报制度、罪犯释放信息“两相符”制度、罪犯刑释放前的个别谈话教育制度等。分监区、监区提前三个月核对罪犯姓名、刑期、籍贯、家庭住址等情况,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一个月开展出监评估,并将评估意见、帮教建议等录入刑释人员登记软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至罪犯原户籍的的相关部门。无超期羁押或提前释放现象发生。

监狱认真贯彻落实宽严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严格做好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坚持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三审二示”制度,主动邀请驻监检察室参与监督,做到考核公正,实体、程序合法,条件、程序、结果公开,对罪犯提出申请复议等个案,各级评审小组和监狱评审委员会都按法定程序给予认真复核,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结果,做好解释工作。对减刑、假释材料的审核,坚持书面审核与实质审核相结合,各种呈报材料要求齐全、记载完整,罪犯的改造表现认定通过与报减罪犯个别谈话、其他罪犯调查证明、分监区管理民警证明等相互认证,确保呈报材料真实、过硬。同时,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庭审工作。

对罪犯保外就医,严格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对危重病犯及时启用紧急保外程序,做到应保尽保。对即将到续保期限的保外罪犯,监狱坚持派人或委托当地司法部门进行考察,对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罪犯,及时办理收监手续。对所有初次获得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坚持派员将罪犯送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付执行手续,防止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八:跪求!!关于监狱制度行刑模式的毕业论文

讨论中国监狱行刑社会化问题的主旨是增强对行刑社会化的理性认识,促使我国监狱行刑由传统向现代模式转化。然而,行刑社会化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既是一个目标,也是一个过程,更重要的是行刑社会化包容的内容和要达到这个目标所必须的条件与中国监狱过去、现在以及将来在中国这个特定环境下诸多因素影响密切相关。所以,我们在研究中国监狱行刑社会化问题的时候,必定要明确行刑社会化的内涵,客观必然性和实践可行性,并联系中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基本特点和制约因素来展开,从而研究行刑社会化比较科学的方法与思路。

一、什么是行刑社会化

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调动监狱外的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合力救助改造罪犯,并保证和巩固行刑的效果。行刑社会化要求,监狱不仅是国家机关,而且是社会事业的一部分,对犯罪的防治应该是社会整体的防治,即整个社会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都有联系,应该利用各种社会手段来改造罪犯。

行刑社会化是一项伟大的特殊的希望工程,对于提高改造质量,减少和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西方一些国家在这方面已经有了较深的探索,我国的行刑社会化也有一些引进雏形,但还远远不够。从中国社会发展未来远景看,我国应大力倡导行刑社会化,充分调动社会改造不良分子的潜能,尽量减少带有“罪犯人格”的人,把那些主观恶性比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轻刑犯、过失犯、渎职犯等尽量放到社区,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改造。同时要健全和完备基层监督体制。逐步扩大假释和监外执行的比例,把那些可以放到社会服刑的罪犯,依法让他们回归社会。这样,就可以减少监狱的押犯数量,使之能够集中人力物力加强对那些罪行严重主观恶性大的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

二、行刑社会化的客观必然性与实践可行性

行刑社会化是我国行刑法制发展的客观需要。从20世纪特别是20世纪后半叶的情况看,在广泛的国际范围内犯罪非刑罚化和刑罚非监禁化是一个明显的倾向。这一趋势明确地昭示人们,在非刑罚和非监禁措施大量代替刑罚和监禁刑的今天,对监禁刑的执行和实施,从未来发展上看,还是应当逐步提高服刑人员在监禁设施内的自由度,而不应当加强和提高人身监禁的严厉程度。从实践意义上看,刑罚的上述趋势已经发育得比较成熟,表现比较明显的国家,其监禁刑的执行也相应地表现出了宽缓的趋向。尽管这并非意味着中国监狱行刑的发展也将会如此或者应当如此,但是,至少其中对我们思索监狱行刑的未来发展不无借鉴意义。因为这种可能的发展与强化专政职能和刑罚惩罚犯罪的作用并不矛盾,而只是这种职能和作用实现的表现形式的科学、文明与进步。这一点也反映在世界范围内的刑法改革和发展的趋势:犯罪非刑罚化和刑罚非禁监化。同时,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公、检、法、司等国家专门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而且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行刑社会化必然成为我国犯罪与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向,在未来的行刑法制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与之相适应,开放式处遇、短期监禁刑的替代,减刑和假释的大量适用等行刑社会化的措施将被广泛运用。

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体系

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监狱一样,我国监狱也面临经费严重不足和人口过快增长两大问题。所在在推进监狱体制、行刑模式改革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完善刑事执法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区服刑的强制机构,以便对某些罪犯进行监督改造,和我国目前的监狱行刑系统一起构成国家统一的刑事执行体系。

1、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具体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为了使社区矫正这一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力,有必......余下全文>>

九: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引言怎么写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进步,人本主义思想逐渐成为现代司法文明的共同价值目标和追求,尊重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尽可能的保障其权利不受侵犯,是刑罚人道化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最重要要求。纵观世界各国的刑罚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它们都经历了相同的发展模式,即由奴隶、封建社会的以死刑、肉刑为主导发展到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以监禁刑为主导,再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世界各国已普遍以非监禁刑作为其主要的刑罚内容。在欧美各国以社区矫正为特点的非监禁行刑方式已成为其惩罚犯罪的最主要刑罚方式,其所占比例已远远超过监禁矫正的人数。行刑社会化观念已成为现代刑罚理念中的主流思想,而作为行刑社会化思想的具体体现——社区矫正制度,近年来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渊源。

所谓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致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最早出现在英国,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帮助罪犯复归社会”成为刑罚的指导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催生下,行刑社会化成为行刑方式的主要选择。英国的法学理论家和司法实践者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社区矫治”的司法行刑概念,并在实践中得到了极大成功。20世纪七十年代,欧美各国普遍接受了社区矫正这一新的行刑方式,使社区矫正成为现代刑罚的主要内容。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美国等国家,社区矫正者的人数已超过了犯罪人数的70%,韩国和俄罗斯也已接近50%。我国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进行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行刑社会化思想亦已逐渐成为我国刑罚理论界的主流思想。

二、社区矫正的特点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独特的行刑方式,具有其独有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区矫正是让犯罪分子在其生活的社区内接受刑罚并得到改造。与监禁矫正不同,社区矫正是让犯罪分子在其生活的社区内接受改造,其服刑环境是开放的,也就是通过让犯罪分子在社区中做义工,接受法治教育,心理教育,工作技能培训以及思想道德教育等方式,改造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性,使其正常的回归社会。

2、社区矫正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刑罚的执行方式有很多种,主要可分为死刑、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三种,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亦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其虽不如监禁刑严厉,但仍对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监管和控制作用。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仍要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和学习培训任务,同时亦要严格遵守纪律,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3、社区矫正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确有悔改表现,放出去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中,主要有以下几类犯罪分子适用社区矫正。①被判处管制的罪犯。②被判处缓刑的罪犯。③被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④被裁定假释的罪犯。⑤被因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三、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的经济、社会及城市本身的建设和发展都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对于被判处非监禁刑罪犯的管理,绝大部分的功能都是由各单位,公安机关的基层派出所及村委会来承担,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过渡,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城镇的发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原有的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对非......余下全文>>

十:法学论文怎么选题啊,有什么题目啊,可写性强的??好难啊!!(刑法

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1.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2.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 3. 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4.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5. “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6. 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 7. 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 8.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 9.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10. 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 11. 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 12. 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 13. 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14. 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15. 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16. 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17.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18. 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19.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20.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21.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 22.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23.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 24. 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 25. 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 26.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 27. 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28. 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 29. 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30. 善待罪刑法定原则 31. 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权 32.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 33. 从主观要件中对“明知”的认定问题的探讨 34. 明知必然发生能否放任? 35. 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成立中的地位 36.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中的地位 37. 复合罪过形式理论之合理性质疑 38. 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39. 论刑法适用解释 40. 司法解释之刑法谦抑性的背离 41. 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 42.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 43.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 44. 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 45.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 46. 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 47. 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 48.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49. 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 50.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 51. 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52. 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53. 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 54. 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 55. 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56. 实行过限问题研究 57. 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 58. 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59. 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 60. 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61.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62. 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63.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64.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65. 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 66. 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67.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68. 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 69. 犯罪数额研究 70. 不纯正数额犯略论 71.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72. 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 73.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74. 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 75. 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 76.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 77. 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78. 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 79.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 80. 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 81. 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 82.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 83.......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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