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必须到场的天数是多少天?
具体需要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没有明确规定。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 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履行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二:关于新监理规范中对于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定义的条文说明
仅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由具有工程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担任。"这一句就让相当一大批(特别是二级建造师)拥有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资格;再加上“也可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担任。”这一句,可以很大胆、也很负责任地说:除总监理工程师外,监理工程师将变的“没事可监,没人能理”,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更加的不相信监理这个行业;甚至连总监理工程师都会变的”有理难监,有兵无用“的难堪境界!
三:监理工程师的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颁布日期:20060126 实施日期:20060401 颁布单位:建设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五)逾期初始注册......余下全文>>
四:什么条件可以任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质是一样的亥必须有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执业)。
不同的是:有的地区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的必须是国家注册,省里的不行;
专业监理工程师只管某单一的专业,总监理工程师管理监理项目部全面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在‘四管、两控、一协调’方面的经验和能力较强而被监理企业委以重
任和权利。因此,总监理工程师是一个企业内的职务岗位。
五: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各是什么? 5分
一、总监理工程师职权范围
1、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8)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9)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0)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1)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2)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13)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有关事宜。
2、职权
1)有权对本监理部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提出奖励,做出处罚意见。
2)有权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职权范围
1、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紶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11)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有关事宜。
2、职权
1)有权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拒绝签认。
2)有权对不合格的工序及隐蔽工程拒绝签认。
3)有权对承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六: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承担几个项目总监
1、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可以承担三个项目的项目总监,不过需经建设单位同意。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
3.2.1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2、总监理工程师定义: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 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3、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设四个科目,分别是: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七:监理工程师允许执业年龄有规定吗
按照《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範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7 号)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定: 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遵纪守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2个科目。
1、1970年(含)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毕业;
2、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含)以上;
3、从事监理工作1年(含)以上。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台湾地区具体事宜另行制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报名时间 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从2013年2月份开始。各地报名时间有所不同,具体报名时间以各地区考试公告为准。
八:总监理工程师如何变更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3.1.4条: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弧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九: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规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执业
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第十八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第二十条 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