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委托代理应采用什么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委托代理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三:代理的种类有哪几种划分方法?
代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其中最重要的分类方法是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的不同,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据本人意思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又称为意定代理。委托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它是委托代理产生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明确使用了“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授权”等术语,可见,我国《民法通则》也把授权行为作为委托代理发生的根据。 一般认为代理权的授予,并不是一种契约关系,而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它不必取得代理人的同意,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授权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只需要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即可。 通常情况下,在本人完成授权行为之时,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往往已设定一种合同关系作为代理权赖以产生的基本法律关系。所以,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原因或基础,委托代理权就成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一种手段。但是,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当然产生代理权,只有委托人作出委托授权的单方行为,代理权才发生。此外,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职务关系,并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也能产生委托代理授权。 委托代理授权,一般为不要式行为。《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在法律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时,口头形式为无效。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这种法律规定,即法定授权行为,是国家立法机关基于保护公民和维护交易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取得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既不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指定,这是法定代理的一个显著特征。 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2、13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依法享有法定代理权。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应遵循《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准则,本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精神而为之。监护人实施代理行为违反监护职责的要求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若因此致被监护人受有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指定代理 依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称为指定代理。这里所谓的“有关单位”,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为那些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又不能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理其事务的公民指定代理人。如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在不能由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应由依法对他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单位为其指定代理人。 (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的划分,是以代理权限范围为划分标准的。一般......余下全文>>
四:委托代销的方式有哪些
委托代销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虽然按税法规定应作经销处理,但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二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作为其劳务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与视同买断方式不同的是,受托方通常应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税法上规定的代销就是指这一种销售方式。但不管是视同买断还是收取手续费,委托方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都是以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为准。这样对委托方而言,委托代销比直接销售,其销售的确认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都要滞后,可获取一定的延期纳税利益,而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是在营业费用中列支,可在所激税前扣除。
五:委托代理问题的根源在哪?以及它的表现形式?
根源:委托代理是随着现代经济生活节奏的加快,经济交往的增多,对参与经济行为的时间占用增多和专业性要求增高而形成的代理关系。
表现形鸡: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相应的,被代理人又称为委托人,代理人又称为被委托人。委托代理一般建立在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而多数是委托合同关系。
六:简述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方式
一、委托代理的出现
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组织或形式不断发展和变化,出现了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现代公司制企业(股份制企业)更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化大生产要求。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拥有企业所有权,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经营者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对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和管理,企业表现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针对这种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委托代理理论是一种强有力的解释。
委托代理就是研究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主要涉及委托人和代理人, 前者指股东后者指董事和经理,这种企业中的代理问题自科斯提出企业的性质理论以来,一直成为经济学家关注的重要课题。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和委托人是两种不同的人,他们之间存在两个方面的不对称:一是利益的不对称,股东追求的是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最大化,而经理作为代理人追求的是个人收入最大化,社会地位、声誉的提高,权力的扩大以及舒适的条件等。二是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了解的信息是有限的,而代理人在掌握信息方面存在明显优势。
二、委托代理的分析
1.经济学假设
(1)经济人假设 该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必要条件。
(2)目标函数不一致假设 作为独立的经济人,委托人与代理人都有着较强烈的自利倾向,追求既定条件下的自身利益最大化,两者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冲突。
(3)信息不对称假设 该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在信息占有关系中地位是不对等的,委托人一般处于劣势,从而给委托人的监督和控制带来很大困难,增大交易和谈判成本。
(4) 不确定性假设 代理结果除了受代理人努力程度的影响外,事实上还受许多代理人难以把握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2.代理成本
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独立的经济人,并具有不一致的目标函数,代理人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关系中的优势地位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加大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难度和成本,在企业的代理链条中必然出现非效率或低绩效现象,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代理成本。
由于信息不完全所导致的次优契约使利润潜力丧失60%~70%,加上代理人“风险中立”,利润实现程度可以回升20个百分点左右,因此,全部代理成本中,信息不完全的成本占到2/3,而由代理人风险规避所导致的代理成本占到1/3(相当利润潜力的20%)。
3.经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1)逆向选择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即使当经理人有效地使用了生产要素,股东并不知道经理人的行为,会认为经理人没有有效利用生产要素,这将导致经理人的不努力,从而导致生产要素运用的不合理。
(2)道德风险 由于股东与经理人的目标利益函数的差别而存在激励不相容,经理作为经济人可能利用信息优势,在经营过程中以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为成本追求个人利益,如侵占公司资产、在职消费、寻租现象等。
4.管理层腐败
在制度设计上,代理人仅是一个雇员, 必须维护所有者的利益,但是,代理人是具体的管理者,具有管理经验和信息优势,很有可能滥用委托人的授权,蒙骗所有者,中饱私囊,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就产生了腐败。如克利特加德强调“从委托人(或公众)的利益与代理人(或公务员)的利益之间的区别的角度解释腐败”,认为“当代理人违背委托人的利益而谋求自己的利益时,腐败就出现了。
5.国有资产流失
由于国有股的最终所有权不明确,国有资产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缺乏人格化的代表,致使资产收益和偿还责任缺......余下全文>>
七:法律概念上的代理在现实中一般有哪些形式?
一、代理的概念:
通常理解为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代理的种类:
1.按照代理权所属人的数目
(一)单独代理
单独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单独代理的特征是代理权属于一人,但被代理人是一人还是数人,在所不问。无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都可产生单独代理。
(二)共同代理
共同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共同代理人如果共同实施代理,则形成共同关系,可以各自行使代理权,也可以约定依多数决原则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之间如果未形成共同关系的,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按照选择代理的所用名义。
(一)本代理是
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二)再代理(又称复代理、转代理)是
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再代理的特征有:①再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②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③再代理权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转委托的。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3.按照代理产生的方式:
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此处不再详述)
三、生活中特别需要注意的表见代理的类型及现实表现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表见代理表现形态有三种。即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和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民法上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有如下几种类型:
1,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
这种情况中,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广告授权方式的相对人为公众),本人对于自己的授权声明,可以撤回,但是应在相对人与行为人的民事活动成立之前撤回。撤回的通知应有效地到达相对人,一般应以授权声明同样的方式做出。
2,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
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这些文书印鉴本身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人有密切联系,具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
3,......余下全文>>
八:委托证券指令有哪几种形式?它们各有什么特点?
有柜台委托、刷卡自助委托、热键委托,这些方式客户要到营业部现场。网上交易委托、电话委托、手机炒股委托等方式客户无需现场就可进行委托。有的公司还有呼叫中心,类似于电话委托方式,也方便了客户可以进行非现场委托。
九:Euclidean length 是如何定义的
向量的欧几里得长度(Euclidean norm) 是其元素的绝对值平方和开根号。
十:哪些委托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请提供依据。 20分
一般委托代理都应该出具委托书,否则发生争议就麻烦了
纵横法律网 梁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