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区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国务院590号令,业内称新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业内称老条例,新条例与老条例有几下 几点重大调整和区别:

1、适用范围的不同。新条例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于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管是否属于规划区域内或规划区域外。而老条例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拆迁都适用这条例,一些城中村在规划区域内而土地性质属集体土地,拆迁时会出现应用法律交叉问题,往往在拆迁补偿时对集体土地性质拆迁户在同一批拆迁中要制定不同的补偿方式。

2、拆迁的法律主体不同。新条例规定了市级人民政府是征收人,房屋产权人是被征收人,而老条例是拆迁许可证制度,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是拆迁人,房屋产权人是被拆迁人,同时规定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两个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政府是第三方裁判员。

3、拆迁的目的不同。新条例规定只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老百姓的房屋,征收变成了政府行为。而老条例只要是城市规划的需要,开发商看中的土地政府发了拆迁许可证就可以拆老百姓的房屋,拆迁中商业气息很浓,开发商有钱就能去拆老百姓的房屋对老百姓的个人房产保护成了空话,明显与《物权法》相抵触。

4、新条例取消了政 府行政强制拆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报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后才能决定是否强制搬迁。而老条例规定政府可以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可以作出《裁决书》,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政府可以直接行政强制拆迁。政府在拆迁工作主实际上起着主导作用,因为拆迁许可证是政府发的,土地出让协议是政府签的,政府签订的出让协议中都规定了交地期限,政府违约会赔偿,这种情况下政府不可能站中间公平、公正的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利益,往往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调动一切行政权利来加快拆迁进度,经常出现侵害被拆迁利益的事件。

5、被拆迁人权益保户不同。新条例规定了征收补偿方案需公示30天以上征示公众意见,对旧区改建项目还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如果没有达到多数同意可以召开听证会,仍然不通过方案的政府必须暂缓征收,还规定了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原地安置。对先取评估机构规定了由被征收人选定,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公证机关摇号确定,大大增加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性。而老条例没有这些规定。

6、评估方式有了重大改变。新条例规定了房屋补偿价格是类似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取消了政府划区位制定土地价格的做法。而老条例对评估沿袭了传统的政府定价的思维,评估机构是政府选定,评估价格是政府拟定,评估时政府制定了不同区位的土地价格,往往房屋拆迁补偿款在市场上买不到相同质量的商品房,只能选择拆迁安置房,限制了被拆迁人自主选房的权利,拆迁时拿货币补偿明显不划算。形成了补偿是低价格,安置房也是低价格,即低补低安,执行中出现了不少有权人恶意分户,买卖拆迁户头,造成非拆迁户拿到很好的安置房,赚取巨大差价的腐败行为。

7、司法监察纪检审计更加完善。新条例引进了法院作为裁决机构更加公平、公正。监察、纪检中、审计部门对工作人员跟踪随机审查,大大减少了违纪征收,还增加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使征收工作与社会稳定相结合,减少了征收中的各项不稳定因素的发生。而老条例的不完善一些地方出现了违法行为被查处,或出现一些突发事件和过激行为。供参考

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章节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余下全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余下全文>>

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锭例》是国务院颁布的是行政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是建设部颁布的是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五:拆迁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其从事拆迁的目的是为了利用折迁范围内的土地建设房屋从事营利性的活动。非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法人、国家机关、社团法人作为拆迁人,其拆迁的目的是为了进行生产、办公、生活使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 ,非法人性组织作为拆迁人,一般是临时性的组织,由法人单位或者由国家机关因临时建设需要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建设部于1991年7月在《关于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中的填表说明中第1项,可以视为建设部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条例”第八条中“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的解释,即拆迁人在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拆迁主管部门提交拆迁许可证的表格,该表格中规定拆迁申请人应当填写“项目批文、规划批文、用地批文、及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这与前文的意见是一致的。此外,拆迁申请人还要提交供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规章规定的批准文件。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对拆迁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拆迁人申请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

六:2016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房屋拆迁活动,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未经裁决,实施拆迁的;

(二)在搬迁期限内对建筑物内已经搬迁的房屋先行拆除,对未搬迁的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妨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的。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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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八: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8号令,1991年)全文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8号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骸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余下全文>>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司法解释

要按照《条例》第十四条处理。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要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2。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4,不作产权调换,一律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在房屋拆迁前,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要允许被拆迁人采取“产权调换”形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具体办法由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至27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一定要先签协议后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在商业网点的拆迁中,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用途。

第二十八条 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不能先拆后签或者不签就拆、建设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建设部建设部关于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通知,应安置的面积要结算结构差价,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三。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的。

3,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建筑面积等因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安置方式的、自治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参照本意见执行,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1;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

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怎么签协议

你好!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房屋的基本情况、(结构、面积建筑年限等)、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房地点、搬迁安置费以及违约责任等。你如果对补偿结果不满意,不要轻易签字。遇到法律问题需要帮助,你可咨询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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