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储量动态监管

一: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省级土地、矿产综合性规划及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利用、矿产勘查等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级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审批市县级土地复垦整理等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登记;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项目勘测、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省级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市、县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承办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的土地登记工作。(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完善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收储、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府收购收回、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和监督落实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承担应由省级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省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中介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划定省级规划矿区;负责管理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承担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统一管理全省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利用调查、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产资源政策研究,提供全省矿产资源数据。(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余下全文>>

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的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9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新闻发布、机要、档案、保密、接待、机关财务、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等工作;综合协调电子政务、宣传等工作。(二)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修改国土资源管理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系统普法宣传教育;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和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三)综合研究处。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重大课题调研;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负责国土资源重要信息综合和政务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组织对全省国土资源领域重大问题、重要决策等进行研究论证。(四)规划处。编制实施全省国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测绘管理、地质环境、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五)财务处。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拟订收益分配制度和使用政策,参与国土资源资源性资产管理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管理;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审核;拟订部门财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依法承担国土资源规费征收管理;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六)耕地保护处(省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省农业区划委员会交办事项。(七)建设用地处。拟订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承办需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建设用地的前期论证工作,组织建设用地会审工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统一管理全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征地工作。(八)地籍管理处。拟订和实施地籍管理办法;拟订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相关规定和全省土地调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九)地产管理处。承担土地利用评价和管理,检查各类建设用地利用实施情况;负责土地市场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土地交易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负责宗地供应主要资料的审查备案工作;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十)矿产开发管理处。编制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依法进行采矿权审核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核登记;组织划定省级规划矿区,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参与采矿权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纠纷。(十一)地质勘查处。编制全省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贯彻执行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批地质勘查资质;编制实施探矿权设置方案,依法进行探矿权审核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核登记工作;监......余下全文>>

三: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的机构职能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简称国土资源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责任。编制全省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订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实施细则,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全省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监督检查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土地、矿产资源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直接查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并按法定权限审核市(州)、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及其调整。(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指导全省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审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土地市场。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余下全文>>

四: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5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和计划生育等工作;承担综合组织协调、重大课题调研和起草重要文稿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二)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审核厅内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国土资源听证,承担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组织办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统筹协调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三)规划处。编制实施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承担与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查、审核工作,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土地规划审核和预审;承担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四)财务处(审计室)。组织拟订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承担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财政拨付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家和省规定的国土资源专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五)耕地保护处。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保护工作;拟订有关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面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和计划;承担耕地补充方案审核、新增耕地监督检查、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年度考核等工作。(六)土地利用管理处。拟订节约集约用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储备、供应、流转等政策并监督指导实施;拟订地价政策,监督管理土地市场秩序,指导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定与公布;承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协助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裁决工作。(七)地籍管理处(省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拟订地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土地利用现状、权属调查和变更调查工作,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及统计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土地确权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八)矿产资源管理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承担采矿权审批、矿山储量动态、重要矿区和特定矿种保护性开采、采矿权市场的监管工作;负责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纠纷;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九)地质勘查处。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探矿权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探矿权市场,管理地质勘查资质,调处重大地质勘查纠纷;指导地质勘查行业相关工作。(十)地质环境处。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饮用天然矿泉水注册登记和年审工作。(十一)基础测绘处。拟订地理信息数据共享规则;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测绘发展规划和公共技术标准,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测绘成果;监督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标志;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航空摄影和财政资金测绘项目审核工作。(十二)测绘管理处。监督管理测绘市场,承担测绘资质资格和地图审核管理工作,调处测绘纠纷;负责测绘标准化、注册测绘师、测绘作业证管理工作;承担外国组织、个人来粤从事测绘活动的管理工作。(十三)科技教育处。负责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地矿、测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宣传和指令性业务培训、国土资源信息化管理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十四)人事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承担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余下全文>>

五:矿产资源管理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各是什么?

矿产开发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采矿权出让及采矿权市场管理、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等。(一)采矿权出让及采矿权市场管理采矿权有偿出让方式有两种:以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方式有偿出让和批准申请方式协议有偿出让。国家有偿出让采矿权收取的是采矿权价款。1、以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方式出让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2)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3)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4)无须进行风险勘查即可开采的露天开采矿产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2、采取批准申请方式协议有偿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批准方式协议有偿出让采矿权:(1)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的矿产;(2)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并明确了采矿申请人的;(3)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且符合延续登记条件的;(4)申请扩大矿区范围且扩大部分与原矿区范围相连的;原矿区范围内扩大储量及增加开采矿种的;(5)无偿获得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出让机关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3、采矿权转让(1)采矿权转让方式采矿权转让是指采矿权人将采矿权转移的行为。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作价出资,与他人合资、合作开采经营,矿业股票上市,企业分立、合并及其他方式重组改制等。采矿权的出租、抵押,按照采矿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2)审批权限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转让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采矿权转让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3)申请采矿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4)采矿权转让申请应提交资料4、矿业权的保护(二)采矿权审批登记采矿权审批登记内容包括申请矿区范围预留登记、采矿权新立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等。有权对该项采矿权申请进行审批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之前,申请项目事先须经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并出具有调查意见。 1、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划分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按矿床储量规模的大、中、小型和重要矿区、矿种来划分国务院、省(区、市)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

(1)国务院第241号令规定了在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为下列范围: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开采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矿区范围跨省(区、市)的矿产资源;开采国务院规定的34种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范围是:开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权限以外的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另外,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对部分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进行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3)国胆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上述规定......余下全文>>

六: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厅设19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新闻发布、政务信息和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综合治理、后勤管理、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工作;管理政务大厅。(二)人事处。承办厅机关、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等事项;承办对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及处级干部的人事管理;编制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三)政策法规处(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组织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组织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有关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四)调控和监测处。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厅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五)督察处。负责督促检查厅各有关部门(单位)对上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重要批办件、督办件的督察工作;负责督察全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用地、矿产资源配置等事项的办理和落实情况;承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组织办理有关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承办厅务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的督察工作。(六)规划处。编制实施省级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参与编制地质环境综合规划,审核全省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省级以下各级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专项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承担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管理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对国土资源各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非农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七)财务处。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财务管理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八)耕地保护处。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拟定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落实情况;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指导全省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九)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处。承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拟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拟定征地补偿费标准,指导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监督检查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负责各类非农建设补充耕地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报备工作;承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和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等用地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十)地籍管理处(省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办公室)。拟定全省地籍管理实施办法;拟定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实施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拟定土地调查......余下全文>>

七: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20个职能处(室): 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划定省级规划矿区,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四)矿产资源储量处。拟订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工作;实施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依法管理矿业权评估;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及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除外)的监督管理;承办新发现矿种的申请事项;管理矿床工业指标;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政策研究。 负责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派驻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工作;承担市(地)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及处级干部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系统教育培训;负责国土资源科技管理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环境管理处耕地保护处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地质勘查处土地划界处土地开发整理处信访工作处人事科教处地质环境处执法监察审理处土地执法监察处矿产执法监察处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研究所

八:国土厅有哪些部门?是行政有多少?事业部门有哪些??谢谢!!1

根据2009年7月3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72号)精神,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内设14个职能处(室),其主要职责为: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和保密、宣传、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和管理政务大厅工作;承担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科技与国际合作处)

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等事项;承担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和编制人才规划,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承担国土资源科顶成果管理工作;组织并实施国土资源重大科技计划、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编制国土资源国际合作计划,承担对外合作交流和组织实施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并指导开发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调控和监测处)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推进全省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有关软科学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省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承担综合统计和国土资源系统专业统计的归口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国土资源系统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规划处

编制省级国土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省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县(区)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和管理土地利用计划、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拟订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五)财务处

负责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并组织落实;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以及内部审计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

(六)耕地保护处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耕地补充制度落实情况。

(七)征地管理处

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审核工作;拟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政策;承办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

(八)地籍管理处

拟订地籍管理、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和土地调查、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市、县(区)地籍工作;承担省政府授权的省直机关土地登记工作。

(九)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以及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监督。

(十)地质勘查处

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中央级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资质;组织拟订能源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 ......余下全文>>

九: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设15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信息、信访、督查、安全保密、接待、宣传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等工作;负责管理政务大厅。(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管理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各类评比表彰工作;拟订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人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三)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拟订有关政策;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四)规划处。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编制全省及区域性国土规划,编制实施土地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矿产资源开发等综合规划,指导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审批、核定和备案工作;拟订土地利用、矿权出让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政策措施;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工作。(五)财务处。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海洋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等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六)耕地保护处。承担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七)地籍管理处。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办法;拟订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调处重大或跨设区市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设区市、县(市)地籍工作。(八)土地利用管理处。承担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会同省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九)地质勘查处。组织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负责对外合作勘查项目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十)矿产开发管理处。承担全省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十一)矿产资源储量处。拟订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余下全文>>

十:怎么做好矿产资源管理

一、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与资源储量动态管理相结合

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与采矿权有偿出让相结合

三、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与创新“矿补费”征收方式相结合

四、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与环境恢复治理收取保证金相结合

五、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与土地执法巡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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