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低收入家庭标准

一: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2012年的标准是家庭人均收入多少?

2011年12月1日,武汉市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工区城市最低标准增加360元/月至450元/个远城区镇到380元,300元/月/个;中心城市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工区农村低保标准由1730元/年提高到2000元远城区从1440元/年/年,2400元/年。 (2001年最低生活保障金210元,增加一倍10年)

二:哈尔滨申请公租房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最低标准是多少

人均收入不高于28000元,如果有未成年子女,也一并计算收入,所以有孩子可以勾低平均收入。在哈尔滨市无住房或,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米

三:哈尔滨市保障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难标准;

4、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分别由市民政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中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或者参与申请。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分别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类人群可住公租房:

1、中等偏下收入:要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2、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毕业不满五年;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3、外来务工人员:需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明;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或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4、外籍来哈务工人员:需具有本市外国人居留许可,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收入、财产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注:除了针对特定人群外,还规定,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具有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尚未享受保障的家庭,和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建国前入伍老军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住房困难家庭,省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单位职工,可以不受收入限制。

四:哈尔滨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2004年5月13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购买经市政府批准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均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晚婚年龄以上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四)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申请人。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市政府统计数据为准。 第六条单身及单亲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计算,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夫妇双方的年收入之和计算。申请人的年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三)劳务报酬等其它所得。 申请人年收入按本条前款所列项目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第八条申请人实际购房建筑面积在规定面积以内的,按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需按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的8%补交差价,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代市政府收缴。超面积部分将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标注,房屋再上市交易时,该部分面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到哈尔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审批窗口,由申请人领取《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第十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审批表》,到所在工作单位核准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核准盖章单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审批表》经相关单位审核、盖章后,申请人应持以下证件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审批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五)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和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需提供《住宅房屋货币拆迁补偿协议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需提供级别、职称证明; (六)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需提供《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或其他证明。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初审合格的,将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及可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等情况,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公示栏和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对情况属实的予以批准。 对于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家庭人口数、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的,经查实,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两年内不准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于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予以收回或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于伪......余下全文>>

五:哈尔滨贫困户水费是多少钱一立方

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其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1.30元标准。④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和《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其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2.40元标准。

29日,哈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实行城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及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11月20日,哈市发改委举行了哈市实行城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听证会,依据听证会的总体意见,哈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城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1、实施范围

哈市政府决定对市区(不含呼兰、阿城、双城区)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使用磨盘山水源、通过城市管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含“一户多表”)的居民用户,其中“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照水表计量的用水量计收水费、“一户多表”居民用户按照各分表计量用水量之和计收水费。

2、各阶梯水量与价格

第一阶梯: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水量在150立方米(含)以下的,水价标准执行每立方米2.40元。

第二阶梯: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水量在150立方米至250立方米(含)的,水价标准执行每立方米3.60元。

第三阶梯: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水量在250立方米以上的,水价标准执行每立方米7.20元。

对确因家庭户籍人口较多导致用水量增加的居民用户,在5人基础上,按照每增加1人、年增加30立方米用水量的方式增加第一阶梯水量基数。

3、计量缴费周期

以年度(12个月)作为1个计量缴费周期。1个计量缴费周期中的居民用水户用水量,按相应阶梯水量及阶梯价格计收水费。用水量在计量缴费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对变更或注销用水户名的居民用户,变更或注销之日前发生的不满一个计量缴费周期的用水量,均依据一个计量缴费周期的相应阶梯水量额度、按实际发生抄表水量计收阶梯水价。

4、其他配套政策

①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未安装水表的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其生活用水价格在第一阶梯水价每立方米2.40元基础上上浮0.20元,执行每立方米2.60元。②对使用其他水源、由其他管网供水的“一户一表”(含“一户多表”)的居民用户,其第一阶梯价格为现行水价标准每立方米1.80元,阶梯水量、阶梯价差比例、计量缴费周期等参照上述标准和规定执行。③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其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1.30元标准。④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和《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其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2.40元标准。

六:哈尔滨现在的水费,怎么计算?谢谢

水费的单价是2.4元 污水费单价是0.8元 合计每吨3.2元 污水吨数是按用水数算的。

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包含什么类容

一般是本地户籍的,而且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下,有劳动合同,才能申请的,具体申请条件,要咨询当地的建设局。

八:哈尔滨房屋动迁补偿标准价格表

应该是可以选择的!请仔细阅读下面的资料!这是08年的文件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为依法保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的原则

(一)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二) 公开公正、和谐拆迁。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三) 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结合市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使拆迁困难家庭得到利益和实惠,又要做到合理控制拆迁成本,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 统一性和连续性。与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全市拆迁改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既要有利于推进棚户区改造,又要有利于非棚户区拆迁的顺利实施。

二、房屋拆迁补偿与保障规定

(一)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l、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3、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的方式执行,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根激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应当符合实际需要,产权调换安置户型设计标准为:一室半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两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两室半建筑面积70平方米;同时设置保障户型一室或一室半,设计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免交结构差价。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被拆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改造范围内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拆迁后因市政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本区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易地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本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后,根据区位变化合理调整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4、拆迁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房屋的认定,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5、产权调换房屋涉及的综合建设成本和建安成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二) 住宅房屋拆迁保障

1、被拆迁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余下全文>>

九:哈尔滨公租房我能申请吗

哈市年内建成500套公租房 解决毕业生等住房难题

2010年07月13日11:16中国新闻网 字号:T|T

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正在积极推进之中。哈尔滨市今年计划在棚改易地安置项目中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8万余平方米、1600余套,将有2.5万平方米、500套年内竣工。与此同时,哈尔滨市计划在棚改项目中配建4.5万平方米、共计970套的公共租赁住房。

据介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今年年初的工作会议上提出,哈尔滨市计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5万平方米,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问题。据介绍,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同时,公共租赁住房还将覆盖新毕业的大学生,以及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今年6月,住建部等7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房的指导意见》,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房建设事业提供了契机和依据。

据了解,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正在酝酿之中,首批5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已选址群力西区,并开始建设。如果按每套公租房60平方米左右的面积计算,到明年底,群力西区可提供公租房将达800多套。

延展新闻

解决“夹心层”困惑

据介绍,哈尔滨市2003年启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截至目前,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申请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已实现应保尽保,受益家庭达到了16000户。从去年起,哈尔滨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开始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低收入家庭过渡,政策惠及面更加广泛。随着棚户区改造力度不断加大,在棚户区居民安置过程中,一些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也享受到了廉租住房政策。与此同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规模也在不断加大,已实物配租廉租房达857套,预计年内,哈尔滨市规划配建廉租住房数量将达到4000套,年底前可提供廉租住房1500套。与此同时,哈尔滨市今年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内,哈尔滨市将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1000户4000万元。

而公共租赁住房的推出,将是住房保障制度的创新、补充和完善,使既不符合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又无力购买商品房的“两头不靠”(即夹心层)人群住房困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也更广。

利于稳定房价留住人才

明年即将大学毕业的朱伟民告诉记者,听说哈尔滨公共租赁房开工建设的消息后,他格外高兴,对于像他这样刚刚毕业、家庭状况不是很富裕的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个巨大的利好。虽然公共租赁房建设要有一个周期,建好之后还要根据相关制度进行资格筛选和轮候,可能不是每一个申请人都能很快住上公租房,但这至少让大家有了盼头。而在某企业工作的孙先生告诉记者,公租房制度实施后,让像他这样的外来人口也看到了希望。

有关专家表示,公共租赁房是一个新生事物,相关政策如果制定完善落实得当,公租房有可能成为解决城市居住矛盾、留住外来人才,进而保持城市竞争力的住房保障机制。公共租赁房这一面向“夹心层”的“中国式公屋”从无到有、积少成多,会把“夹心层”人群吸引过去,有利于引导更多人转变住房观念,商品房市场上的需求也会被“分流”,从而有利

参考资料:......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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