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一、纳税评估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管理员对纳税评估的重视程度不够,不能从税源管理角度认识纳税评估的重要性
纳税评估的根本目的是强化对税源的管理。随着管理力度的不断加强,“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逐步得到了改观,在纳税人户籍的管理上也取得了不少成绩,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措施。但是,税源管理的深度还远远不够,有的管理仅仅停留在表象上,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甚至对其产销利情况知之甚少,申报纳税情况也只凭纳税人自我申报,就表论表,就账看账。由于不能很好地监控税源结构、规模,特别是对某一具体纳税人应该实现的税收真实性掌握不够充分,从而对收入的预见性不足,使强化税源管理流于形式。
(二)纳税评估职责和要求不够明确,纳税评估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从目前情况来看,纳税评估工作涉及的面非常广泛,包括征管部门、税政部门、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等相关业务部门,各部门都有自己的工作重点,但是都没有详细的工作要求,缺乏具体的规定,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从而没有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各方面的协作配合不够。
(三)纳税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效果不明显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从工作形式和程序上看,很多税收管理员将纳税评估当做了一项全新的额外的工作,没有将其融于日常税收管理中,还不能把纳税评估当作加强税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认为评估工作就是整理一些形式上的资料,完成评估面,不讲质量和效果,工作被动应付,没有发挥对税源的监控作用。
(四)部分地税干部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不能适应纳税评估工作技术要求
纳税评估是—个纳税服务过程,是税务机关通过人工和信息化手段,设置能够了解和掌握纳税人财务核算和相关经营情况的纳税申报表,并结合审查账簿报表,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纳税人纳税申报中的错误与偏差,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并通过约谈、举证等方式,有效解决纳税人因主观疏忽或对税法理解错误而产生的涉税问题。纳税评估是一种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手段,对评估人员的财会知识、税收政策、税收工作经验、分析判断能力以及计算机操作水平等综合素质的要求较高,对目前税收管理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和深层次的要求,业务知识不全面或者工作停留在表面就不能很好地开展评估工作。因此,纳税评估工作是否能够取得预期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干部素质的高低。
二、有效开展纳税评估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培训力度,造就一支既懂财务知识,又熟悉税收政策的税收管理员队伍
税收管理员是纳税评估的主要力量,造就一大批优秀的税收管理员队伍是作好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的根本所在。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对税收管理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要大力开展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一是要系统地学习税收业务知识,组织好税收程序法、实体法、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税收政策、涉税法律法规的学习,精通本部门的业务知识;二是要培训财务会计知识,掌握记账原理和方法,拓宽知识面,熟悉税收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弄通弄懂会计指标之间、会计指标与税收之间的内在联系;三是要培训纳税评估知识,掌握纳税评估分析指标的计算原理和主要功能,税政等专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发布评估指标预警值,并将各指标的配比分析原理传授给基层税收管理员,使税收管理员从深层次上掌握纳税评估的相关知识;四是要培训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和企业管理知识,针对我辖区纳税人的行业特点,邀请企业管理人员及其行业主管部门专门人员讲解各行业特点、生产工艺流程和经营规律,使......余下全文>>
二: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区别在于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区别:
1、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目的不同。
纳税评估主要是通过对纳税人当期税源真实性的评估,提高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同时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税务稽查的目的主要是查处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促进依法纳税和税收秩序的好转。
2、主体和客体不同。
纳税评估主要是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负责;客体主要是指当期管理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活动。税务稽查由税务稽查局负责,主体简单明确;客体针对性较强,主要指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抗税等税收违法嫌疑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各项活动。
3、工作程序和工作地点不同。
纳税评估的程序是,确定对象—实施分析—询问核实—评估处理—反馈建议和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这决定了纳税评估一般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开展。税务稽查的程序要复杂得多,一般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和稽查对象现场开展。
4、具体作用不同。服务是纳税评估的职能,惩处、威慑和教育是税务稽查的职能。税务稽查主要通过惩处等打击性措施起到执法作用。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的第一道防线,税务稽查是最后一道防线。
三: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修改法为什么不能施行
局于2005年3月31日颁布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纳税评估工作提出了相关指导性要求,表明纳税评估这一新生税收征管手段得到了总局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表明各地在探索纳税评估工作的思路基本适应了时代的要求和征管的需要。本文仅就个人理解谈谈对《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想法,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教。
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颁布的现实意义
1、明确了纳税评估的定义和制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依据、宗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指出“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纳税评估的定义。同时,明确指出制定依据是“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宗旨是“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2、阐明了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关原则。《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指出,纳税评估的总的原则是“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在这里,我们不难发现,纳税评估既是我们强化管理的具体举措,也是优化服务、树立形象的又一途径。而对具体的工作则分别提出了相关原则性要求,如对纳税评估执行主体规定“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又对评估的时限和次数上规定应当“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锐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更为重要的是《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次指出,“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简化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评估工作实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对税务部门切实开展了纳税评估提出了多方合作、协同作战的要求。
3、规范了纳税评估的具体操作要求。《纳税评估管理办法》通过从“评估指标”、“评估对象”、“评估方法”到“评估结果处理”和“评估工作管理”等方面,用五个章节二十二条对有关操作要求进行了指导性的表述,既有明确的政策性指导要求,又允许各地各级税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纳税评估操作规程。如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纳税评估指标…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第八条规定,“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等等。《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最让人欣慰的是第二十六条提出的“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该条对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提出了新要求,使纳税评估绩效的考核检验提升到了承担法律责任的高度。
4、拓宽了纳税评估的范围。首先,从评估对象上,《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过去许......余下全文>>
四:税务新规是不是评估不稽查,稽查不评估
应该没有这个说法
一.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不是一回事,虽然同为对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但还是有很大区别:
1,从纳税评估方面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中《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2.《办法》规定,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第二,从税务稽查方面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中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释,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1.《规程》规定,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当立案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未具有前述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元~20000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2.按照《规程》规定,税务稽查实施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进行。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五:如何评价企业增值税税负率的合理性
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国家局对纳税评估工作于2007年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对评估工作规定程序如下:选定评估对象;进行案头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符合。
在评估工作中的每个环节税务机关均应按相关税收政策评估企业的实际执行情况,发现少交税款的行为,按纳税评估规程制定相应文书,录入纳税评估系统,按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组织税款入库。
增值税税负是增值税纳税评估的主要分析指标,纳税评估是解决少交税款的问题,根据您企业的情况,由于库存积压大造成税负过低的情况,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举证企业库存和留底税额的真实情况,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为宜。
六:如何从税收收入构成中发现评估疑点
通俗地说,纳税评估就是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过程中强化管理的手段之一,视纳税人实际情况而渐进的过程,即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不接受纳税人对纳税质询的解释或发现新的疑点,就会采取约谈乃至调查核实、处理处罚甚至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步骤。因此,纳税人做好纳税评估每一步的解释说明工作都是同等重要的,而且工作越前移效果就越好。以A公司为例,看具体的情况: 就上述案例而言,存在这样问题的实质是由于公司多年连续亏损,主管税务机关就产生了公司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的疑点。因此,企业应对的关键就是让主管税务机关相信公司连续多年亏损是客观原因所致,属于正常现象。因此,笔者认为应分成两个步骤分析说明问题:第一步,从利润=收入-成本的公式所涉及的因素结合公司情况逐步寻找导致亏损的理由;第二步,从公司的会计资料(包括凭证、账本、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中寻找能够支持理由的证据。收入又有量和单价两个因素的影响,由于上述案例中软件开发服务收入不存在单价问题,我们可以用毛利率来分析,而成本的影响则应从成本的项目分析。 A公司2006年成立,从机构搭建到队伍建设、建章立制等工作都需要一个实施与磨合过程,经营业绩不可能一下子就能够达到期望的理想状态。2008年,公司业务刚有所进步时,遭遇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完全依赖国际市场的A公司,不仅承接外包软件开发的订单便陡然下降,而且原来的盈利计划也化为泡影。A公司的财务报表反映,2008年~2010年,公司每年营业收入的增幅都不大,一方面是因为创业初期业务开展有难度,另一方面,受金融海啸冲击,2009年和2010年的实际业务的确有所下降。 承接软件外包服务类似于三来一补行业。这种贸易形式下,企业一无品牌二无市场,通俗来讲就是打洋工,其最大特点是毛利率低以及在市场竞争中没有主动权,完全受制于人。 相对于一般的三来一补,软件外包行业的毛利率稍微高一些,但与行业的普遍水平相比还是相差很大,一般也就是维持在微利或小有盈利的水平,在开业初期出现亏损甚至是连续多年亏损都是正常的。如果价格不具备相当优势,就更难取得令人满意的盈利水平。这一点,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上也得到了印证:公司这几年的平均毛利率只有25%,情况最好的2011年也只是34%,但同时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我市场开发能力的软件开发服务行业的平均毛利率则高达50%,两者相差一倍。 另外,软件行业还有一个特别明显的特点,就是人工成本很高,而且相对比较固定,不可能随业务增减而同步增减。软件开发人员特别是从事核心软件开发的人员薪酬要求较高。相对于其他行业,软件开发更需要一个稳定的员工队伍,因此,从事软件开发的公司即便在业务量不大的时候也要保持一个适当的人才队伍,他们的薪酬、福利等开支就成为公司固定的成本,而且是成本构成中的主要部分。而从公司的报表也可以看出,2008年~2010年,人力成本都占90%左右。 根据以上分析,通过讲理由、摆事实,主管税务机关最终接受了A公司的解释,没有再提出新的疑点,纳税质询得以消除。从上述案例的应对过程可以看出,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质询在前,纳税人解释说明在后,属于征管环节的管理措施,其性质与税务检查有着本质区别。但是,纳税人还是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企业在纳税评估过程中遇到的这些疑点应该要消除,遇到的这些疑点要根据相关的规定去解决。
七: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的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对逾期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申报纳税催报催缴等事项进行通知,对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核定税额等事项进行发布。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税收管理员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税收管理员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税收援助,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纳税人解决办税困难。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应当准确、及时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限时答复,并告知纳税人答复时限。具体各类答复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要依法设置和规范涉税审批制度,合理精简审批程序和手续,简化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加强涉税审批的事后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咨询的税收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收集、研究,及时将重大问题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管户责任和管事要求,加强与所负责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咨询、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了解纳税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困难。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和程序行使税收执法权,严格依法执行稽查公开、告知制度。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稽查时限。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进行耐心的解释和说明。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应当依法告知纳税人具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税务行政赔偿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第二十一条 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提出申请或要求后,依法告知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赔偿以及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事项。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税务机关对于依法应当给予税务行政赔偿的纳税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给予赔偿。
八:浅议如何加强稽查与征管内部业务的衔接
这种以“税源管理、征收管理、稽查管理”三分离为基础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体现了我国税收管理的发展方向。实践证明,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方式适应了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但是,在新旧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转换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作为事前、事中的税收征收管理,与事后的税务稽查管理之间如何协调、内部业务如何衔接?这已成为摆在大家面前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作粗浅探讨。 一、稽查与征管内部业务衔接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稽查的整体管理效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税收管理主要侧重对税收征收工作进行管理,而忽视了稽查对税收管理的促进作用。自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以来,由于税收科技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多元化申报、集中征收、分类管理等手段充分运用,有效地促进了税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但社会上纳税秩序还未得到根本好转,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没有得到充分的提高。税收管理过于强调申报率、入库率及一些形式上的规范,而忽略了对纳税人的基础管理、精细化管理,致使诸如铁本案件、通州“4.29”、涟水“2.26”等大要案频频发生。这些问题恰恰又只能通过税务稽查才能发现和处理,而稽查与征管缺乏一定的衔接与制约,使得这类问题得不到根本治理,当然其中的原因也与现行税制有关。 (二)税务稽查信息来源少,反馈渠道不畅。税务稽查只负责对纳税人的前期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目前从税收管理运行机制上看,还达不到信息共享程度,又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稽查信息除有限的纳税申报资料、注销信息、协查信息外,从征收管理中取得实施税务稽查的案源信息很少。 (三)税务稽查与征收管理不能完全协调。目前,稽查建议书制度不完善,没有规定征管部门反馈建议书整改情况,稽查部门查出了问题,也向征管部门发出了稽查建议,但管理部门对存在的具体问题是否“对症下药”,却并不知情。对逾期未交纳查补税款的纳税人,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送达了控票(停票)通知,但双方未建立有效的反馈渠道,对纳税人是否真正实施了执行措施无从了解,从而削弱了稽查执行力度,使管理和稽查工作处于各管一段的局面。 三、稽查与征管内部业务衔接的几点建议 如何理顺稽查与征管的关系?如何加强两者之间内部业务的衔接?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正确理解两者的职责与联系 税务稽查、征收管理都是税收管理的内容,属于税收管理的不同环节,一旦脱节,势必影响整个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两者是税务机关内部对业务的分工,既是相对独立的管理环节或部门,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 他们的职责既各有重点,又有所交叉,税务稽查与征收管理都具有组织税收收入、进行税法宣传的职能,稽查的职能侧重于检查,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征管侧重于税务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税源监控效果、合理使用人力资源、依法打击偷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方面,两者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以协作联动点为抓手,加强内部业务的衔接 1.加强金税协查联系 在金税协查工作中,必须明确稽查、征管各自的职责。征管部门应负责对技术性错误,如录入错误,已经申报但漏采集、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以及涉及发票一般性违规行为的审核检查;稽查部门应负责对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的协查发票的检查。每月定期向征管部门清分协查系统中需要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将征管部门移送的需立案的发票及委托协查的结果反馈给征管部门。 无论稽查部门还是征管部门都应加强交接程序上的密切配合,双方均应确保协查按时回复,同时,征管部门应建立协查台帐,记录发函、回函时间、协查结果等内容,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协查取证的资料装订成册归档。 2.逐步建立纳税......余下全文>>
九: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10版)考试题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测试试卷
单位: 姓名: 得分:
一、填空(每题2分,共20分)
1、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 ,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 。
2、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 、扣缴义务人和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3、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 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 依法审查决定。
4、选案部门应当建立 ,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5、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 的除外。
6、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 ”,并由提供人签章。
7、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 ”,并由当事人签章。
8、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 审核。
9、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 ,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10、省局提倡的四种意识是指 。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 的原则。( )
A、高效 B、便民 C、合法 D、效率
2、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 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
A、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B、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C、稽查局局长 D、所属税务局局长
3、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 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A、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B、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C、稽查局局长 D、所属税务局局长
4、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 批准。( )
A、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B、所属税务局领 C、稽查局局长
D、所属税务局局长
5、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 年。( )
A、次年12月31日 B、1年 C、2年 D、6个月
6、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 ,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
A、所属税务局征管科 B、所属税务局法规科
C、审理部门 D、稽查局长
7、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余下全文>>
十:“实际税负相同”如何判断?
“实际税负相同”,依靠的是纳税评估来判断的。
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段合评估的工作。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国家局对纳税评估工作于2007年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对评估工作规定程序如下:选定评估对象;进行案头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符合。
在评估工作中的每个环节税务机关均应按相关税收政策评估企业的实际执行情况,发现少交税款的行为,按纳税评估规程制定相应文书,录入纳税评估系统,按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组织税款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