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园安全知识知多少 校园安全事故案例
我们最近在做一个校园安全的系列漫画,《明明很安全》第一期已经上传腾讯视频了。v.qq.com/...h.html
二:校园安全事故事例
校园安全事故:
10月25日晚,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小学四年级至六年级寄宿制学生晚自习结束后,在下楼梯时发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8名学生死亡,45名学生受伤。
16日上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第二中学附属小学学生在下楼参加升国旗仪式时,发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1名学生死亡,12名学生受伤; 11月7日凌晨,重庆市奉节县一无牌无证客货两用车在私自运送27名学生返校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翻坠下高坡,造成奉节县吐祥中学、龙泉中学共5名学生死亡,3名重伤。
11月14日6时许,山西长治黎城县白龙汽车运输公司驾驶人李孝波,驾驶晋D13513号大货车,行至沁源县境内222省道118公里加206米处,因疲劳驾驶导致车辆失控,冲入正在公路上出早操的沁源二中学生队伍中,造成21人死亡,其中学生20人、教师1人,18人受伤。
16日,广东恩平市沙湖镇一所小学部分学生在学校吃早餐后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至当日中午先后有70人住院接受治疗观察,院方表示其中有19人出现中毒症状,另外数十人主要基于心理影响要求住院。
山西沁源大货车撞人至少21人死 多为学生和教师。
11月14日早6时左右,山西省沁源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据沁源县交警大队介绍,至少已有21人死亡,18人受伤。其中多数为学生和教师。沁源县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南新燕介绍,事故发生在沁源县一段乡村公路。一辆大货车撞向路边的师生导致事故。
三:校园突发事件的事件案例分析
仙山中心小学学校预防突发治安等事件应急预案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工作部署,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组织机构和领导 :组 长:李强副组长:张明义成员:张昆山 许小包 徐安祥 陈素丽 徐建国 杨卫琴总指挥:李强职责:负责协调、汇报、调动副总指挥:张明义职责:人员调动、支配、前线指挥通讯联络组: 陈素丽职责:救灾人员的联络、与家长、社会沟通信息疏散组:张昆山 杨卫琴职责:负责师生疏散、转移物资保障组:徐安祥 徐建国职责:救灾物资供给、后勤保障抢救组:学校全体教师职责:组织学生疏散等。校园内犯罪分子持刀行凶事件应急程序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迅速集结优势力量,阻止犯罪分子行凶。1、获得事件信息的任何人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同时打110报警。2、主管领导或任何工作人员立即组织现场人员,不惜一切代价建立警戒线,使犯罪分子无法靠近学生,防止事态扩大。3、应急指挥部宣布学校进入全面应急状态,各应急小组立即实施应急救援行动。4、应急指挥部集结优势力量,携带防卫器械,与犯罪分子周旋,劝阻与制止犯罪行为,为警方援助赢得时间。在有利条件下设法制服犯罪分子。5、疏散引导小组负责把所有学生和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6、医疗救护小组负责救护受伤学生和其它伤员。7、通讯联络组向公安、消防、救护、社区有关部门、单位求援,争取外援迅速赶到事件现场,并保证学校应急组织信息畅通。8、警戒保卫组织人员实施事件现场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学校,维护现场秩序,防范别有用心的人肇事,引导外部救援人员进入事件现场。9、事件发生后,单位应当立即向中心校、教育局报告。收到恐吓电话或信件事件应急程序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迅速调查清楚来电、来信人的身份和意图,维护单位和人员安全。一、收到恐吓电话或信件的任何人员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主管领导或单位领导报告。因个人纠葛收到恐吓电话和信件的人,若事件有可能影响个人人身安全或单位安全,则必须向单位领导报告。二、收到匿名恐吓电话时,要保持镇静,对来电人的无理要求,不要马上拒绝,通过商谈的形式延长通话时间,尽可能从对方获得最多的信息。有来电显示的电话机应记下对方的电话号码,否则可用写字条、做手势的方法示意身边的人员,向电信局查询电话号码,有条件的可对恐吓电话作录音。三、单位领导(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对恐吓电话和信件进行分析研究:1、立即派专人在收到恐吓电话的话机旁值班,电话机应装有来电显示和录音装置。2、若来电来信人姓名、身份和意图明确,对方因个人纠葛失去理智而实施恐吓行为的,单位应当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该事件。3、若来电来信人匿名,单位领导应通过来电人的口音、音色、口气、语调、语言特征和通话内容,来信人的笔迹、信件内容进行分析,并在单位中发动干部职工提供线索。通过初步推测作案人的动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四、对于匿名的恐吓电话和信件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安局报告,应当争取警方尽快加入事件调查。对于破案的计划和策略要保密。五、对于与单位及职工无经济或其他纠纷,为勒索钱财或报复社会的人物的恐吓电话和信件,单位除全力配合警方破案外,应当提高戒备,制订预案,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对于有可能受到袭击的人员和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其安全。单位内发现可疑人物应急程序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可疑人物。1、在单位内发现形迹可疑,四处游荡,可能作案的可疑人物,在场人员都应当立即向值班主管或单位领导报告。2、单位保安人员和领导指派人员应当迅速对此人进行询问,同时把他的行动限制在局部区域内。3、若此人自述进入单位......余下全文>>
四:2015年发生了哪些校园安全事故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校园伤害事故时有发生。4月14日,的“校园伤害案件处理暨预防机制构建”论坛上获悉,当前全国各类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率达5.5%。
然而,我国目前对未成年学生校园人身损害适用的法律尚存不完善之处,理论研究又相对滞后,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还存在部分认识模糊的地方。一起校园伤害事故,学生、家长、学校三方都受伤。要让事故处理既能维护学生权益,又能保障学校权益,还有很多事要做。
五:2015年发生了哪些校园安全事故
2015年4月4日(星期六),建阳市第一中学、漳浦县南浦中心各有1名学生私自下水游泳溺水死亡。
2015年4月6日(星期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星辉小学、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第六中学各有1名学生在溪边玩耍时不幸溺水死亡。
2015年4月13日(星期一),四川省巴中市3名学生溺水死亡。
2015年4月27日(星期一),辽宁省葫芦岛市6名学生校外野泳溺水死亡。
2015年5月1日(星期五),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上营小学2名学生途经废沙场水坑时,1人不慎落水,另1人在施救时被拖入水中同时溺水死亡。
2015年5月2日(星期六)下午2点55分左右,江西宜春市袁州区新坊镇李木水库发生一起三人溺水身亡事故。当时,11名学生在李木水库岸边游玩,其中两名男生结伴下水游泳,由于岸边太滑,两人同时滑入深水区。岸边的一名男生看见后,立即下水施救,结果也不幸溺亡。据派出所民警介绍,三位死者均为该镇合浦中学初三年级的学生。
2015年5月3日(星期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培新小学2名学生在建筑工地水坑戏水时溺水死亡,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高阳中心小学1名学生在河边玩耍时溺水死亡。
校车事故
2015年4月7日7点多,在福建漳州龙海港尾普照寺附近,深沃村一辆接送小孩上学的中巴车与土方车发生严重碰撞,3人遇难,多人受伤。
2015年4月26日,广西晋江市西滨一4岁男童从幼儿园放学回家,随车照管教师没将孩子送到家长手中,导致幼儿从校车上下来后,因所站的位置为校车视线盲区,被校车碾压而过身亡。事故发生时,司机居然不知道发生了意外。
2015年5月22日午间,广西桂平市一幼儿园校车(面包车)翻进路边池塘。车上有25人,除去1名司机和1名管理人员外还有23名幼儿,其中,2名幼儿死亡,21名幼儿受伤。
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2015年1月11日13时许,江西彭泽县新星学校小学部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有38名学生(其中30名男生、8名女生)学生出现呕吐、腹泻、发热症状。
2015年3月19日,沈阳翰林初高中文化辅导学校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五六十名高考补课生入院。
2015年5月7日,河南栾川县第四实验小学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有13名寄宿学生陆续出现上腹不适、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
2015年5月6日上午10时,贵州省水城县勺米小学有32人陆续出现头晕、恶心等胃肠不适症状,疑似食物中毒。
社会交通事故
2015年3月2日23时许,一辆实载33人大巴车,行至河南林州省道S226K45+700时,由于车速过快、驾驶员操作不当,撞断公路右侧防护栏,翻下山坡,现场死亡20人,13人受伤。
2015年8日6时20分左右,一辆车牌号为豫S-81379,由河南商城县开往浙江萧山的大巴车在沪陕高速固始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冲出护栏,翻入路边水塘。事故造成6人死亡,46人受伤。
社会消防事故
2015年3月2日下午1点17分,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与南勋街合围地段一日用品仓储库房起火,21点37分坍塌,造成消防员被埋。截至3日凌晨2点,事故共造成两名消防员当场死亡,一名抢救无效死亡,另有14人受伤,两人仍失联。
2015年5月25日19时33分54秒,平顶山市鲁山县城西琴台办事处三里河村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火灾。搜救出44人,其中:死亡38人、重伤2人、轻伤4人。(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河......余下全文>>
六:校园安全事故的原因及分类
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在突发事件中学校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是当前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对这些问题作简要分析,希望大家能有所借鉴。
校园突发事件分几类?
按事件(事故)的主体、性质等要素可以作如下分类:
1、学生伤害事件(事故)。学生伤害事件,一般指学生在校接受教育期间,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公益任务、学生实习、军训等活动中,乘坐交通运输工具时,发生的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意外事件。大致可归为: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事件;学生行为触犯《刑法》的刑事案件;学生患突发疾病事件;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2、教师事件。教师事件应包括教师与学校、教师与教师或学校员工、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形式的事件。教师与学校、与教师及其他员工之间的事件可能过内部行政、调解或投诉、申诉、劳动争议或人事争议仲裁、民事诉讼、治安管理以及刊事诉讼等方式处理。
校园突发事件发生以后,校长要保持一种沉着冷静的心态,首先看事件究竟属于哪种突发事件,一般可以参照以下几种情形:
1、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学生有保护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义务,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在教育关系中,发生学校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触校产生民事责任。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是学校未尽保护义务;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他人,是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既有《教育法》的性质,也有《民法》的性质,应当以民事责任的性质为基础。
学校一旦出现突发事件,校长该如何处理?
可以从6个方面来把握:
1、对于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如果认定为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不论是调解解决还是诉讼解决,其赔偿的项目范围与标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
2、对于学生食物中毒事故,除采取及时、有效的救治措施外,如果学生经抢救医治全愈,将产生有关交通费、家长误工损失、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支付的处理工作。如果致残或死亡的,还有伤残评定、伤残赔偿金、丧葬事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支付的善后处理工作。在日常学生食物卫生管理与食物中毒事件中,还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食物中毒引起的原因较多,排除人为因素,从饮食角度上讲,细菌、毒素、自然毒素以及不良饮食习惯,都可能发生食物中毒或急性胃肠炎,弄清引起食物中毒原因及可能性,根据个案事实、现象与证据作出准确判断,以及及时、正确地处置。在学校食堂卫生管理上,除严格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执行外,必须禁止可能产生食物疾病菜品、制作加工工艺,如豆角、豆奶、生芽土豆、甜豆浆、生菜、拌菜、凉菜等禁止在学校食堂出售;供餐时食堂内的食物器具、免费菜汤必须有专人看官运亨通,防止意外发生与事故隐患。二是密切注意学生利用或假报食物中毒、胃肠疾病逃课或做他事的情形。学生报案后,由校医作初步诊断,根据现象与证据及时作出准确、综合的判断,要求学生立即上医院检查、检验,或者要求学生及家长提供学生呕吐物送防疫部门检验,查明病因及病源,以便分清责任。
3、在学生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中,学校应报案、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取证。应注意报案条件,需要慎重考虑,我国《刑法》中,不少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一个起点,这要求学校知晓或查明刑事法律规定,对于学生主要还是帮助教育。如果学生承认错误,有较好的认识与态度,加上金额不到起点......余下全文>>
七:关于大学生难以独立而死亡的案例
文昌一女大学生坠亡 疑因不堪考证求职压力
2014年5月9日凌晨,文昌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一名女大学生坠楼身亡,经警方认定其为自杀。其自杀原因,据称是因为不堪求职考证等压力所致。该女大学生名叫莫某芳,今年20岁。来自海南省定安县。事件发生在9日大约凌晨5点。9日上午,该校早起的学生看到,九号楼拉起警戒线。文昌警方派出民警到学校调查。
据文昌警方称,他们在该女大学生日记中发现类似遗书的文字。这段文字记着该女大学生自杀前求职考证等各种压力大,不堪忍受重负的心态。该校九号楼一名男生向记者表示,据说自杀的女大学生曾经准备考幼师资格证,又担心考试不能通过。
该女大学生自杀后,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在第一时间通知了该生家属。其家属从定安赶到学校。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一位工作人员称,家属对警方和学校的调查结论表示接受。没有向学校提出格外要求。
八:未成年大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应如何处理
近几年,频繁有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新闻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出现。随着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相关的法律纠纷也不断增多,学生家长在诉讼中常把学校推上被告席,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在处理这类问题中也常常不知所措,要么牺牲学校或教师的权益,要么使得学生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使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深化。到底校园伤害事故是什么,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校方责任如何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在法学界都无定论。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
校园伤害事故已逐渐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实质性问题,但对于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定义却无一个统一的说法,一些学者将校园伤害事故界定为“学生在学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也有一些学者将校园伤害事故界定为“学生在学校里因过失行为所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有明确的规定,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结果的事故。确定事故是否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是看事故是否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笔者认为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依法设立的各类学校的管理职责内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各类事故。
校园伤害事故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第一,受害人必须是学生,包括各类学校的学生,既包括全日制的学生还包括非全日制的学生,而且受到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本校学生,而不包括外校到本校时受到损害的学生。第二,损害地点是特定的,事故发生的地点必须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场所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范围内。第三,损害发生的时间是特定的,即在校期间发生的。是否“在校期间”应根据家长将学生交给学校管理的范围和时间而定,而不能简单地根据学生的身体是否在学校来确定,如走读生应该从每天学生进入校门开始到学校放学走出校门为止,这段期间应该属于“在校期间”。如学校组织某些活动,虽然学生可能不在学校,但也属于“在校期间”,这时的“在校期间”应从指定学生集合的时间到活动宣布结束为止。如寄宿生则从一学期报名入学开始到学期放假离校为止,但是法定节假日、请假离校应不属于“在校期间”,除非签订有另外的协议。不在学校期间,对于学生的损害,学校不承担责任。第四,必须要有损害结果发生,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损害结果应该是人身的伤害,一般来说不包括精神上所受的伤害。第五,损害结果的发生必须与学校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未尽职责有因果关系。第六,学校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二、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因为所涉主体是未成年学生,所以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往往涉及未成年学生与学校之间法律关系这个问题。虽然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试图在这方面有所突破,但在法律体系上其仅属于部门规章,操作性极差,人民法院审判时无适用拘束力而仅作参考之用,所以在校园伤害事故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往往会成为诉讼双方的争论焦点。在法学界内部,这个问题也是各有其说,目前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监护关系说。这种观点有两种主张,一种是监护责任转移说。这种主张认为,学校虽不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但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法定监护人对学生的监护权无法行使,未成年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实际已经转移......余下全文>>
九:有关大学校园安全的相关知识
大学校园被誉为“象牙塔”,可见环境与社会上比相对还是比较纯净的,也非常安全。
主要注意睡觉关好门窗,防贼;与人交往小心骗子。
当然如果谈了恋爱,注意不要让女方怀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