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体制改革

一:2014年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是什么

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1月8日下午在北京召开。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吴爱英出席会议并讲话。吴爱英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纲领性文献,为司法行政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深入学习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坚持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司法行政工作,努力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吴爱英对2013年司法行政工作进行了总结,就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今年司法行政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

吴爱英要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站在党和国家全局的高度,深刻阐述了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方向目标、地位作用、主要任务和基本遵循,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纲领性文献,为司法行政工作指明了方向。孟建柱同志的重要讲话,对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做好今年政法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对于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采取有力措施,迅速组织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传达学习,全面把握、深刻理解领会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实践。要旗帜鲜明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这样的大是大非面前,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要认真落实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主要任务,忠诚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教育引导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恪守职业良知,不断提升司法行政执法执业公信力。要始终坚持把过硬队伍建设作为根本任务,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正确把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

吴爱英强调,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努力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今年经济工作六个方面主要任务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认真做好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努力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满腔热情地做好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群众安居乐业。

要切实履行职责,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要进一步做好监狱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要大力加强戒毒工作,切实转变工作职能、理念、方式方法和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戒毒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要积极推进社会治理方式创新,努力建设平安中国。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群众遇事找法、......余下全文>>

二:简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谈谈你对我国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看法

继续推进监狱体制改革试点、社区矫正试点和公职、公司律师试点,深化公证体制改革,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推进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司法部部长张福森表示,今后将继续深化这六项改革,进一步促进司法行政工作体制和机制的完善。 张福森是在此间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做此表示的。他指出,这些改革目前都处在关键时期,有的需要巩固成果,扩大试点;有的还需要理清思路,克服障碍。 据了解,在2004年底以前,监狱体制改革第一批6个试点省(市)要进行总结验收。张福森要求,重点抓好监狱和监狱企业的规范运行,特别是监狱企业的规范运行,确保监狱和监狱企业围绕改造罪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这一共同目标协调运作,形成既相对独立,又有机联系、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对于深化和完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张福森指出,还要继续扩大试点规模和范围,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推进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公职、公司律师试点,重点是要规范对公职、公司律师的管理。”张福森指出,要不断扩大试点范围,尽快建立起适合公职、公司律师制度自身发展规律的运行机制、管理手段和管理功式。 “探索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与法官、检察官作用和律师执业制度相统一,建立统一的职前培训制度等。”张福森要求认真研究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不断改进、优化司法考试的具体设计。 在公证体制改革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制度等方面,张福森要求继续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进相关立法进程,从根本上促进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程

三:县级政法机关怎样落实司法体制改革

顶层设计是中央的事,基层政法机关应当按中央的决策贯彻落实。同时基层也可以在具体的工作上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探索:

一、 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工作

建立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积极协助的专群结合的工作队伍,建立接收、监管、教育、解除矫正等制度,形成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在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各种教育矫正、社会帮扶等方法,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和水平,促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重新违法犯罪率始终控制在较低水平。

二、 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

构建纵横相交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在纵向上,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乡镇法律援助工作部为支点、村(居委会)法律援助联络员为辅助的三级工作体系。在横向上,与县残联、妇联、总工会、关工委、老龄委协作组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和下岗职工专项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军人军属、未成年人、在押在教人员及农民工专项法律援助工作站,横向援助体系基本覆盖弱势人员集中的主要群体。纵向到达村(居委会),横向涉及各主要弱势群体,从而形成了在纵向上规范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制度建设,基础建设和人员建设、提升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援助能力,确保法律援助深入基层,扶助百姓;在横向上加大社会法律援助资源的整合力度,提升各专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援助能力,保证法律援助对弱势群体的覆盖范围。在整体上强化法律援助网络的管理机制,形成综合优势。强化各法律援助机构及人员的管理,以目标管理、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措施,提高各机构的协作协调能力。

三、 贯彻《人民调解法》,推进社会矛盾预防化解工作。

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在民商事审判中,坚持“以调为主、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审判方针,强化调解意识。在办案方式上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加大巡回审判力度,让法官到案发地就地开庭、听证和调解,减轻当事人诉累,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为案件调解奠定基础,使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四、 加强安置帮教工作。

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断探索新时期做好两劳释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新路子。建立健全各级安置帮教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档案,实现网络化、规范化管理。

五、加强司法行政经费保障体制机制改革。

1、推行部门预算。对政法部门实行“人员经费按实际、公用经费按标准、专项经费按需要”的办法进行预算安排,确保正常办公和办案工作需要。2、严格实行收支脱钩。对政法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对政法部门的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额用于政法部门办案、办公、建设和装备更新。3、努力化解政法债务。4、尽力保障办案及装备经费。

四: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下一步该怎么推进

实行检察官员额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本次推进会对进一步完善员额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科学合理配置检察官员额

一是要在全省范围内合理配置检察官员额。省级检察院要根据各层级检察院的功能定位和不同地区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坚持向基层检察院倾斜,对全省的员额进行整体规划,使检察官员额在全省检察院之间合理配置。

二是要从检察机关不同业务特点出发,把“以案定额”和“以职能定额”结合起来。同时要注意平衡不同业务类别检察官之间的员额数量,保持工作量大体均衡。

(二)合理设置入额条件、标准和程序

2016年6月26日上午,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批计入检察官员额考试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举行,来自该市22个检察院的1642名检察官参加了考试。

一要把握好入额条件。对于已经具有检察官身份的,只要符合确定的报名条件,都应该允许和鼓励他们通过遴选成为员额内检察官。

二要完善遴选程序。关键是设置科学合理的考试考核办法。

三要重视遴选结果的公平公正。对入额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各地在符合中央精神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要保证结果的公平公正。

四要建立退出员额制度。结合完善检察官履职评价机制,对不能独立办案、办案数量质量达不到要求或又离开办案部门的,要退出员额。

(三)员额制改革须正确处理好三类人员问题

2015年12月,重庆首批161名员额内检察官宣誓就职。

一是正确处理好领导干部入额和办案问题。入额的领导干部自己首先要带头直接承办具体案件,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二是妥善解决具有检察官身份的未入额人员的有关问题。不仅要在职业保障和薪酬待遇方面落实好相关政策,而且要考虑如何根据未入额检察官的年龄层次、自身意愿、能力素质等实际情况,为他们确定不同发展方向和新的定位,充分发挥作用。对于符合入额条件,但由于员额限制没有入额的,可先转任辅助人员,待有条件时再逐步择优入额。

三是充分调动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改革过程中,要重视加强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中央明确,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收入在实际操作中按司法辅助人员的政策办理。

发挥司法责任制的先导作用

完善司法责任制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核心地位。各地检察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并细化《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把《意见》提出的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一)要全面正确理解司法责任制的内涵和要求

检察机关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要从检察权的属性和特点出发,通过界定不同种类业务各层级检察官的职责权限,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并建立相配套的司法责任体系。

(二)制定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

权力清单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础,其基本功能在于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的职责权限。

权力清单的制定——

♢既要分业务类别,又要分检察院层级,逐步稳妥进行;

♢既要遵循司法规律,又要符合检察职能特点;

♢既要考虑如何放权,又要考虑如何监督。

(三)组建好办案组织

在确定入额检察官基础上,配备好辅助人员,组建办案组织是改革的重要环节。

一是明确检察官助理职责及法律地位问题。

二是在配备辅助人员时,要结合不同类型检察业务的实际、案件复杂程度,以能保质保量完成办案任务、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宗旨,并符合诉讼法的要求。

三是为保障检察官能够有效调动检察官助理的积极性,检察官应当参与或负责对检察官助理的业绩考核。

(四)处理好依法授权和加强监督制约的关系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既要强调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余下全文>>

五: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

公正,就是要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司法公正是司法机构的生命和灵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保障,同时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司法不公是群众最痛恨的事情,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对于这方面有很多专家、学者已经加以论述。司法公正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它不仅是司法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的评价标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而且也是依法治国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基本要求。十六大报告强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针对司法体制中的一些腐败现象,以及非正常干扰办案情况,体制改革要在领导体制、机构设置、财物经费供应,人员调配流动等方面,减少不良干扰,保证公正执法的方针得以贯彻实施。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在中国司法机构的设置、职能和工作机制中,凡是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就应当予以保留和坚持;凡是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或妨碍实现司法公正的,就应当坚决予以改革和完善。高效,就是要有较高的司法效率只有公正而没有效率也是不行的,有人说:迟来的公正是不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要注意提高司法效率。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部门办案拖泥带水,老牛拉破车,相互推委、扯皮,超期办案,超期羁押,效率低下,损伤了群众通过法律追求公正的积极性,司法体制改革要在提高司法效率上,下功夫。科学合理的体制结构是机构是否高效工作的关键。高效率的司法体制结构第一应当具有较小的规模,机构数和职员数都应少而精;第二机构层级应当少,不能有较多的中间环节;第三机构的工作过程和流程关系应当短而有序,等等。新的体制结构的确立应与组织法的完善同步。就是说,通过修改有关的组织法实现体制结构上的效率化。简明,司法机构的设置应责权明晰,干净利落建国以来,中国司法机构经过变革和发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司法体系,机构臃肿,程序烦琐复杂,有些事哪个部门都可以管,但哪个部门都没有责任。不要说一般群众摸不着头脑,就是一些多年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也理不清、搞不顺,对于司法体制中的这种情况应该改革。有的专家建议: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管理体制,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建立若干大司法区,布设上诉法院,并根据人口和地域面积设立中级法院,撤消法院内的鉴定机构和研究室等辅助机构,将执行机构划归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与改革后的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相对应,并实行垂直领导体制。邓小平同志早在1982年就尖锐地指出:精减机构是一场革命。……如果不搞这场革命,让党和国家的组织继续目前这样机构臃肿重叠、职责不清,许多人员不称职、不负责,工作缺乏精力、知识和效率的状况,这是不可能得到人民赞同的。党的十五大报告亦明确指出,要根据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中国司法机构改革也必须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司法工作的效率。周密,所谓周密,就是没有遗漏司法体制改革中要注意对那些应有人管而因立法上的纰漏或机构设置中责权不清的问题造成的不完善加以改革,不能让群众告诉无门,周密与简明是一对相辅相成的问题,要处理好。司法改革已进行多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行其是,导致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长期无法建立。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也是各自为政,相关制度和程序不统一,甚至出现空白,执行中相互冲突,漏洞难堵。当前突出的问题,如民刑交叉的案件作何处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案件谁来管辖,由谁起诉,三大诉讼证据规则如何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行政违法的刑事责任,......余下全文>>

六:司法改革司法行政机关人员享有警察待遇吗

这些人不是警察,不能享有警察待遇。

七:司法体制改革的司法局工作人员工资会涨吗

您好!天星培训百度知道团队为您解答,司法体制改革,不是单纯的涨工资。提高办事效率,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提高司法人员的社会地位。这样改革工资肯定会涨的

八:我国要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怎样的体制改革试点

第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也是司法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第二,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必须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第三,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意愿,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平正义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判,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改革成败得失的尺子,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九:司法体制改革,法院执行局将怎样改革

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出发,探索建立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管辖制度。到2017年底,初步形成科学合理、衔接有序、确保公正的司法管辖制度。

1.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的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调整跨行政区划重大民商事、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制度,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有序衔接。

2.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以科学、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原则,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环境资源保护、企业破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和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3. 推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审判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专门程序、管辖制度和审理规则。

4. 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逐步实现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规范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

5. 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进一步理顺海事审判体制。科学确定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

6. 改革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推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管辖制度。

7. 健全公益诉讼管辖制度。探索建立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相衔接的案件管辖制度。

8.继续推动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将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统一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理顺案件管辖机制,改革部门、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

9. 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完善统一领导的军事审判制度,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违法犯罪。

(二)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尊重司法规律,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

10.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强化庭审中心意识,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发挥庭审对侦查、起诉程序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排除程序。

11.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落实律师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12.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立法机关的授权和监督下,有序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

13.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余下全文>>

十:司法改革,司法部在哪儿

从历史成因看,今天的“司法行政化”现象,实际是两方面原因造成的。

第一,司法体制内部原因。主要表现在司法部未按恢复时的初衷,给它配置统一全国司法行政的权限,直接造成以下严重的后果:1、法院和检察院系统中司法行政人员不断膨胀,大量繁琐的司法行政事务削弱了司法效率;2、各级司法机关均有独立的司法行政系统,司法机关内部行政与司法不分,出现法院院长和检察长既是司法官员,又是行政主官的现象;3、各级司法机关必须在人事编制、人员和运行经费等方方面面,与各种行政部门“打交道”、“争资源”。更有甚者,若无地方行政的支持,司法裁判也面临无法执行的隐忧。

第二,司法体制外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分灶吃饭”本来与司法体制无关。但司法经费既然没有全国性的预算和编列,各级司法机关的运转、司法人员的薪酬等仰赖地方财政,造成各地司法人员收入不平衡。这一原因与司法行政不统一相结合,司法机关作为中央统一序列的属性被削弱,地方色彩加重,助推了“司法地方化”的倾向。

由此可见,“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的产生,深层原因是司法体制的顶层设计出了问题。此次司法改革,只明确了“去司法行政化”的目标,却没有明确改革的原则,所以,怎么“去”和“去”到哪里,这两个问题就没有妥当的答案。有果必有因,“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是果,司法行政与司法不分才是因。法院和检察院积极参与司法改革,也是因为尝到了司法与行政不分的苦果。那么,要真正拿掉这个苦果,也必须从原因上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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