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什么形式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有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三)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的运行服务;? (四)保洁服务; (五)保安服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 (七)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二:物业服务合同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就两点:1、签订主体不同,前期物业合同的主体是开发建郸单位与物业公司,常规物业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2、合同期限不同,前期物业管理期限不确定,结束时间自业委会选聘新物业公司时自然终止,常规物业合同期限明确。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 详细点 老师说有四点

主要就两点:1、合同主体不同,前期物业的合同双方是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物业合同双方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2、合同期限不同,前期物业合同无具体期限,通常都是在业委会成立后选聘新的服务企业为止,日常物业合同是要明确具体服务期限的,通常1至3年。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有何区别?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只是叫法不同,本质一样,都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

而(临时)管理规约则完全不同,是全体业主一同签订的小区管理基本规则。

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哪些内容进行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有

(一)住宅共用亥位、共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三)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的运行服务;?

(四)保洁服务;

(五)保安服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

(七)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六:何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有效期限有多长?可以口头达成前期物业求解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第26条规定,建设单位与购房者之间所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

,应当包含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对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订立时是否应该确定合同期限没有具体的要求,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期限。但应该明确的一点是,并不是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期限,就应该等该期限届满才能终止合同,业主大会才能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即使在约定的期限未满前,如果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则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行终止。

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属一种契约文件。

所谓协议是指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经济合同和以经济为内容的协议,都可以称为契约,两者都是确立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协议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又是协议的具体化。

合同与协议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置文件。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议标和委托方式,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此合同要到当地房管局物业科盖章备案。

《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相对比较宽泛,如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要废除原有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要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此时“前期”的概念已经结束。另外,非普通住宅中如:商业经营中的商场、写字楼、医院、行政机关、金融保险等公共办公或经营场所,委托进行公共秩序维护(保安)、保洁、工程设备设施运行等,就要由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八:物业服务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区别在哪里?

1、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礌业服务协议(一般在交房的时候签订)。

物业服务协议,是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此时的物业服务企业是业委会成立后通过招投标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2、合同期限不同,前期物业管理期限不确定,结束时间自业委会选聘新物业公司时自然终止,常规物业合同期限明确。

九: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基本信息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仅涉及到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也涉及到业主。在实践中,物业的销售及业主入住是持续的过程。这个阶段要求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投票形成业主大会决定是不现实的,而这个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又是必需的。因此,为了避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现物业管理的真空,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地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根据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售房单位需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负责物业的管理工作。2.在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售房单位选聘管理单位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服务协议当事人情况的说明:①房地产开发单位;②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③购房人(业主)。(2)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的基本情况。(3)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①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②购房人(业主)的权利和义务。(4)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约定:①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②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③环境卫生的清扫与维护;④保安的管理;⑤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管理;⑥房屋装饰装修管理。(5)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约定:①房屋外观;②设备运行;③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④环境卫生;⑤绿化;⑥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⑦保安;⑧消防;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6)物业管理服务费用: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交纳时间;③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的调整方式;④其他有偿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7)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8)房屋保险的相关约定。(9)违约责任的约定。3.售房单位在与商品住宅购房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4.为保障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纠纷,建设部制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示范文本,供前期物业管理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服务协议的各项条款。5.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同时应当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此而发生的纠纷。业主一旦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表示接受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缴纳物业费等义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衔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衔接问题,关系到业主能否正常使用物业。如果没有安排好衔接工作,可能会发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已经届满,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又没有选聘好物业服务企业,此时就可能会造成物业服务的断档,而影响业主对物业的正常使用。也有可能会出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还没结束,但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由业主委员会与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此时容易导致两家物业服务企业的冲突。为解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衔接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根据物业管理的实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终止:(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届满,则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尚未届满,业主委员会另......余下全文>>

十: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一式几份

楼上那个属于不懂装懂

前期协议的缔约方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加上房管部门备案,最少一式三分。

实际签约中,都是一式四份,上述三个单位各存留一份,售楼处存一礌正本供业主买房的时候查阅。

洽洽是购房的业主,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点关系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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