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优惠政策

一:中外合资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从2008年1月1日起,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后,中外合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样,没有特别的税收优惠,与内资企业一样,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补充:无论是武汉市的中外合资企业还是其他地方的中外合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样,再没有按企业性质实行优惠,而是对你所从事的行业有优惠: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后并不是看你的身份来给你优惠,而是看你的经营项目。

参考资料:hi.baidu.com/...8.html

二:中外合资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税率跟内资企业一样, 没有专享的税收优惠政策, 跟内资企业一样,高新技术产业, 软件行业,政府扶持行业企业所得税可申请两免三减半。更多财税知识及指导看我简介。

三:中外合资企业税收还有优惠政策吗

国家层面已经没有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了,港澳台企业也一样没有了;当然部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可能还会有部分针对外资企业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所得税地区投资优惠: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税收优惠、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  二、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三、基础产业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能源、交通行业,不受区域限制,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再投资退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是,如果是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五、鼓励兴办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减半征收。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  六、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上述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免的优惠待遇。  七、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  八、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五:外资公司有哪些优惠政策

进口方面的税收优惠,出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在深圳注册外资公司,想要知道更多详细的,找万事惠

六:设立中外合资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不征收地税的教育费附加。其他的和内资企业没有什么区别了。 对于深圳地区,地税的优惠就是不缴纳教育费附加。另外非大陆籍的员工的个税起征点是4800元。其他的实在是没有了。我就在深圳。 对于其他地区来说,外资不征收城建税,但是深圳征收。深府 【1988】232 明确外资企业征收城建税 。 因深圳为特区,故目前深圳征城建税。

七: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取消了吗

07年3月16日后设立的外资企业没有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了。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八: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优惠政策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外商税收,地区优惠,投资优惠等。

一、税收优惠

1、

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

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50%。开发区财政在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以前补贴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

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以上。

2、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在5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实际留

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

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3、

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50%

(6.25%),第三年起由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

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4、 在开发区内注册、区内生产经营并纳税,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5、在区内注册并纳税的区外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土地优惠

1、 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 在统一价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税收预期等情况,由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实行弹性地价。

2、

生产型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可向开发区申请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权,其标准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费为600元/亩·年;

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费为1000元/亩·年。一次性签订合同, 租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租用费用一次性付清。

3、 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在出让地价上享受优惠。

4、 对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资到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可以同等金额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土地出让价可按现行地价减免15%。

5、 外商一次性投资4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政府指导价本市级留成部分优惠50%,一次性付款的再优惠5%。

6、 对内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 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外商税收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界所得税。

2、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余下全文>>

九:国家发改委、经信委、科技部对中外合资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及项目扶持,外资和内资是否相同对待?

提问者没有限定所在的省市和企业所处的行业,有点让人为难。

发改委、经委和科技部,包括各地方的发改委、经委和科委对中外合资的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内资没有什么区别。科技政策有些是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规模、而制定的,这里就不和您说什么文化创意产业专项基金、农业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软件和集成电路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门针对特定行业的政策了,企业普遍适合的政策有(有些政策和各部门联合参与的,还包括财政部和税务部门):

一、科技部(地方科委):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认定项目可以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减免政策,人才引进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地方一般30W资金,科技部一般100万左右)

国家重点新产品(发铜牌,部分企业同时有上百万的资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得税减免按15%缴纳,公司人才享受引进政策)

科技小巨人(200-300W无偿资助,一般一线城市都有此项政策,如深圳、天津、上海等)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企业引进国外先进研发设备专项补贴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150%计算,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

专利费资助(一般各省市都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著都有代理费的补偿,一般每个800-5000元不等)

产学研合作计划(一般几十万到上百万资金)

二、经信委: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无偿资助,一般100W左右)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无偿资助,金额根据企业的总投资,一般为总投资的30%,平均企业可拿到800-1000W资金)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牌+无偿资助)

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帮助企业媒体宣传,享受所得税减免)

三、发改委:

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无偿资助)

四、商委: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参加国际展会、出国考察交流的机票、差旅费、参展费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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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观察,中外合资、内资、外资在申请国家优惠政策上在一些几十万,常规的、小的项目上几乎没有偏向性,比如创新基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软件企业认、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但是在一些大的项目上是倾向内资的,比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重点新产品项目。具体哪个项目会不会有区别对待,请您指出是哪个项目,我好回答你。

以上项目只是比较普遍的科技政策,还有很多没有列举出来,您可以直接到国家科技部、地方科委(甚至区县科委)、工信部、地方经信委、发改委、地方发改委网站上查询或者咨询。

总体而言,

科技部(科委)主要针对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创新性的项目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技术领域内的企业,强调创新和技术含量。另外还有一些面向研究所和高校的基础研究类项目。

经信委主要针对促进企业、社会信息化、促进产业技术升级的项目和企业,比如软件企业认定、集成电路企业认定,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等等。一般要求企业要有较大的规模,有一定的固定资产。

发改委主要针对服务业和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新能源、节能改造、战略新兴产业类的项目和企业。

另外这些部门还有一些针对企业里的人才的政策,如千人计划、青年启明星、领军人才等。

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欢迎,补充提问。...余下全文>>

十:外资企业究竟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所得税地区投资优惠: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税收优惠、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  二、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三、基础产业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能源、交通行业,不受区域限制,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再投资退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是,如果是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五、鼓励兴办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减半征收。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  六、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上述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免的优惠待遇。  七、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  八、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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