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审查报告

一:如何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

上人大会

二:检察院写的审查报告是干什么的?

审查报告?你说的是案件审查意见书还是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 案件审查意见书是记录的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或者是调查清楚的事实 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考虑量刑之类的时候参考 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凭据 ———————————————————————————— = =#本人是新手,说错了别拍砖

三:机关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合法性审查情况统计表怎么填

1、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严重。 2、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行政法规不相符合,甚至出现抵触,使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在实施中发生变形。 3、没有遵循必要的程序规则,有的行政机关往往根据某一领导的一个批示甚至一句话或一次大会发言,便匆匆起草一个文件,行政机关内部职能部门也是各行其是。

四:如何对《征收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张雷律师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征收决定取代了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了申请拆迁许可证必须提交的五类资料,针对拆迁许可证提起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需要按照该条款内容提交证据材料。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则没有如此规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71号文)规定的征收决定前置条件,散落在52个条文中间,张雷律师加以归纳,供读者参考。 一、《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了作出征收决定的条件。第8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区政府作为被告,应当向法庭提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政府批文作为证据。此点类似于立项批文。 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了征收决定和规划的关系。 第9条:依照细则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证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因此,审查征收决定合法性时,法庭应当要求区政府提供证据证明其决定同时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区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征收决定应当包含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才能做出征收决定。因此确定征收范围的法律文件,是对征收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关键性证据。第10条: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部门以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所以,区政府想要证明做出的征收决定合法,则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六部门确定征收范围的政府文件。 四、符合旧区改造条件的征收决定,需要由被征收人同意。这个征询结果需要作为合法性的证据。第12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所以,改建意愿的征询结果,需要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缺失这个证据,则政府做出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五、《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了作出征收决定前,货币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第17条: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要求,并产权清......余下全文>>

五:如何撰写贷款的审查报告

?芯糠治鍪枪丶??芙岜ǜ媸墙峁?1、调查:它是人们认识世界的一种途径,是正确认识事物和解决问题的一种科学方法。也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基本手段,也是写好调查报告的基础。贷款调查的方法。2、研究:研究以调查为基础,在调查中研究,没有调查的研究是空洞的研究,只有调查研究分析,就达到我们解决问题分析问题的目的。3、报告:它是调查研究结果的具体体现和集中反映。经过周密调查,获取了大量的有关材料,再对这些材料进行认真分析与综合,弄清被调查对象的事物全貌和内在联系,形成正确的观点,这就可以决定调查报告的主题,着手撰写调查报告。4、调查报告必须坚持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的原则,所反映问题必须是事情发展过程的真实反映,对人物的介绍都必须根据调查的结果、真实、客观、准确的反映,写作调查报告必须用充分的事实为依据,用典型的事例,准确的数据来反映调查事物的真实面目。阐明调查所得出的正确结论。怎样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贷款调查报告:是信贷人员对贷款对象、借款项目进行综合调查分析后,形成的书面文字材料。是贷款审批机关审查、决策、审批贷款的重要依据,由于信用社涉及的贷款对象户多、面广、金额大小不一、用途广泛,无法形成规范的文本格式。在实际工作中,信贷员虽注重了贷前调查,但在撰写贷款调查报告时却忽略了一些十分重要的基本内容,使一些本应在报告中载时的情况没有反映出来,给贷款审查、决策带来了许多困难。现将撰写贷款调查报告的基本要求、基本格式、基本内容讲解如下:撰写贷款调查报告的基本要求:1、必须坚持“事实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真实准确地反映借款人和贷款项目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财务收益、贷款物质保证、还款来源等方面数据要真实可靠,既不能夸大其辞,又不要片面抵毁,夹杂个人感情和观念,报告中反映的情况必须有据可查,真实可信。2、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人民银行颁布的行政规章和当地政府部门的产业政策,必须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因此贷款调查报告应围绕这些规定和原则,阐明贷款项目的可行性,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的结论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3、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信贷人员必须明确表态,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利率、贷款方式等内容撰写贷款调查报告应注意的事项:1、评价用词要恰当,不能冠以“最佳”、“十分可观”、“非常好”等夸张性词汇。2、数据要准确,同时忌讳用模棱两可之语。特别要求:1、申请人为集团性公司的,在贷前调查中既要分析母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整体经营和财务情况,也要分析母公司本部自身经营和财务情况,重点调查分析母公司本部与下属公司在人事、财务、销售等方面有无控制关系、有无经营性现金流入、具体融资用途、有无过度举债等。2、向相关联的多个企业之一发放贷款时,应按照省联社对关联企业贷款管理相关规定,统一评估与申请人相关联的所有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情况,集中控制风险。3、对于低风险业务,侧重于申请人合法性、融资用途及贸易背景、质押物权属、出质人担保意愿等方面进行贷前调查,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调查与分析可适当简化。4、对于首次申请人,必须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调查、分析并撰写调查报告。对于非首次申请人,侧重于申请人近期经营及财务变动情况和融资用途的调查与分析一般农户贷款调查报告应具备的内容:1、标题2、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主要阐明借款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住址、家庭主要成员、住房情况、每一位成年家庭成员从事的职业,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拥有的有效资产,经营项目、负债情况。3、申请借款的用途金额以及本......余下全文>>

六:审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什么

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和核算的探讨 加强工资核算和管理,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研究 加强会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研究 工(商)企业会计报表体系的研究 制造成本法研究 关于成本方法的研究 经济核算与经济效果的研究 关于成本核算的改革 关于目标成本的研究 关于责任成本核算的研究 关于标准成本的研究 成本开支范围的研究 质量成本的研究 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中的财务问题 成本预测与计划研究 现金流量表的分析研究 论述现代企业成本管理 经费预算包干管理及其会计核算问题的探讨 关于划小核算单位或责任单位的研究 关于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与会计核算方法的探讨 试论无形资产的定性、定量及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效益工资及核算问题的探讨 流动资金管理及核算中若干问题的研究 关于改进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探讨 固定资金管理及核算中若干问题的研究 对加强材料储备资金管理和核算的研究 加强核算资金管理问题的探讨 生产成本核算组织原理的探讨 对利润分配核算问题的探讨 工业企业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核算的研究 关于在建工程核算问题的探讨 试论新产品试制的管理与核算 两权分离条件下的商业企业核算模式的研究 资金平衡表与资产负债表的对比研究 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物价变动的会计核算 厂长离职审计的意义、内容及作法的研究 对商业企业坏账损失、商品削价的会计处理 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内部审计的地位和作用的探讨 对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核算的探讨 关于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社会审计的探讨 关于商品流通费核算的探讨 试论货币资金的审计 批发企业商品销售成本核算的研究 试论财务支出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计 对商品销售和购进的入账时间的研究 关于审计准则的研究 对售价金额核算方法的探讨 关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审计组织体系的研究 论零售企业"售价金额核算实物负责制 关于审计报告的研究 关于股份制企业会计核算特点的探讨 关于财务目标问题的研究 试论经济活动分析的性质和内容 关于理财环境问题研究 试论经济活动分析的任务 资本成本与资本结构决策分析 试论经济活动分析的方法 关于筹资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工业企业经济活动分析的内容和作用 企业收益分配问题研究 试论工(商)业企业经济活动分析的组织和形式 企业清算中的财务问题研究 试论工业企业生产分析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企业财务评价问题研究 试论工业企业成本分析的内容和程序 企业信息分析利用研究 试论工(商)业企业利润分析的内容和程序 质量成本理论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试论工(商)业企业资金分析的内容和程序 会计电算化对会计理论和实物发展的影响 成本分析方法的探讨 会计电算化向纵深发展的途径探讨 资金分析方法的探讨 会计电算化审计的内部控制问题 关于价值工程分析的探讨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 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财务与会计问题研究 对变动成本的评价 资金结构的研究 量--本--利分析在我国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企业财务成本管理体制问题 责任会计与厂内经济核算 借鉴西方财务会计的理论与方法,充实完善社会主义会计的探讨 长期决策和短期决策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 审计对象的研究 资金利用效益的分析 审计职能、任务和作用的研究 西方管理会计与中国实践相结合问题的探讨 关于审计与会计及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 试论企业的损益平衡分析 审计与宏观调控 经济责任制与责任会计的研究 审计方法的研究 传统财务会计与责任会计的比较 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审计 中、西方比较会计的研究 经济效益审计与财务审计若干问题的探讨

七:论政府权力清单的合法性审查 论文大纲结构框架 急求

论政府权力清单的合法性审查论文简简单单的就行,原创,我行.

八:评审报告前置是什么意思

一、推行前置审查制度的意义

备案审查制度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基于领导和监督的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撤销或者责令下级行政机关予以撤销、修改的一项行政监督制度。虽然备案审查制度已得到较为普遍的执行,但现行的备案审查制度仍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备案审查的效果。主要是文件备案审查在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程序规定,而且文件备案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如果某个规范性文件经备案审查被上级行政机关予以撤销,而此时文件已经发布执行,由此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和纠正的代价都较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定:“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这里仅对备案期做了规定,但没有对审查程序和期限作规定。对此,我们认为,尽管可以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将备案期缩短,提高备案效率,但是最好的办法是积极推行和探索前置审查制度,通过实施该项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已发布执行的文件被备案审查机关撤销的困境。

二、前置审查制度的内涵

我们认为,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包括内部的法制审核和外部的前置审查。

内部的法制审核。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规范性文件起草以后、制定发布之前由其法制机构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程序,法制审核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起着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直接关系到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这一制度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执行,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系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个别地方,由于缺乏专业的机构和人员,执行力度不高,规范性文件一般由相关科室起草后交由领导讨论通过后制发,而不经法制审核程序。

外部的前置审查。主要指政府法制机构对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部门、上级机关法制机构对下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审查,这是前置审查制度的核心。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机制,可以有效地解决行政违法和滥用职权问题,而且纠错的成本低、效率高。与事后的文件备案相比,前置审查是将监督的关口前移,可以避免由于备案的相对滞后性,使一些有违法内容的文件被纠正之前已经实施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或者即使损失可以弥补,付出的成本也太高。因为,作为一种事后监督方式,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接受备案机关的主动审查职责。对于政府备案审查职责的行使,既可以理解为由其法制部门存档备查,也可以理解为法制部门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监督。由此连带产生的备案审查的期限和备案审查机关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也不明确。因而,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将制定的文件往往一报了之,实质上仅仅履行了告知的义务,备案与否并不影响其文件的发布和实施,也就是说,备案审查并不是规范性文件生效的要件。所以接受备案机关大多采取被动审查的方式,只有在行政复议中启动了审查程序或因行政相对人对文件提出异议时,才对文件进行细致审查,当确认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后,再予以纠正,而此时,因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当造成的不良影响已经发生。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这是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发布进行监督制约的法定依据。目前,许多地方出台了有关前置审查的规定,比如安徽省就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经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就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后,方可发布实施,以此保证法制的统一。审查不取代部门的行政决策权,但审......余下全文>>

九:会计监督的合法性审查是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杜绝违法乱纪的行为这种说法对吗

由于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是两个经济监督之间的特殊关系,是不同层次的经济监督,群众监督的性质和特点的不同重要性的性质,不能相互取代。

之一。含义和特点

会计监督会计监督的含义和特点

1.会计监督是指授权凭借着特殊的地位和权威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审计监督,根据具体的发展身体的各种法律制度所造成的资金结合起来,全面,持续,及时的监测和监督运动的具体过程及其主要经济活动的目的,以确保合法的经济活动,从而提高特定对象的工作效率。具体来说,会计监督有两层含义:一是使用对经济活动的监督会计信息;二是监督会计核算工作本身,这两者缺一不可。

2.意义和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的特点,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监督,它是指通过一系列的审计,检查和监督,使规定的正常的轨道上得到被审单位的经济活动。核心的审计工作是审核验收通过审计,了解经济活动的审计单位的真相,然后召开经济活动有一定的标准的被审计单位,以确定是否合法,合规。

两个来自两个不可替代的

分析它们之间的差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的区别:1,两者

不同的基产生。内部会计监督,以满足人民群众反映生产活动成果,需要加强所带来的生产和管理。内部审计与监督是所有权和生产经营,分开后,如使用权,或者说出现后出现的内部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因此,信托关系是其经济责任而产生的基础。不同的身体

2.执行两者。内部会计监督机构的实施是企业的会计人员。会计监督是监督的会计人员来完成,特别是会计工作在实施的过程中;实施内部审计监督机构是“独立第三方”,它不从事具体的经济管理业务活动,但专门的经济监督。不同

3.两个独立。会计监督企业与企业的经济活动有直接利害关系,企业的会计监督缺乏独立性。内部审计与监督是看各企业集团的经济活动是合法的表达合规性,以及财务报表是公平的,它不局限于特定的经济业务,及核数师是独立的“第三方”,它更超然独立。不同

4.监督对象。会计监督的目的是能够使用的货币反映了经济活动。对象审计监督不仅包括金钱能反映经济活动,而且在经济活动无法用货币来表示,其范围远远大于会计监督越大。不同

5.监督权。退房的不予受理停止,正确的权利的经济业务的会计监督和纪律,同时也反映了单位领导,请求处理的权利。审计监督有检查,调查取证,处理意见和建议,提出对的,领导的批准后,还要采取紧急措施,向当局报告。不同的方法

6.监督。会计监督是检查,检查公司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组织,监督企业的消费和储蓄成本是否浪费原材料成本,鼓励企业强调经济利益,通过自身的会计人员的操作直接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是独立的监督活动的会计核算工作,通过对会计资料的审查,然后监督资本流动的全过程。可见,审计监督经济活动是间接的,它必须是通过记录,然后督促会计监督会计数据的手段。不同的职能作用

7.监督。内部会计监督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它的主要作用是控制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减少人力,物力的消耗,节省资金,以提高经济效益;妥善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内部审计监督是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作用不仅包括“排除了各种措施”的保护,也包括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建设性的,但也包括评估会计工作结果,免除了会计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公证员的责任。因此,可以说,会计监督和监督的审计再监督。

十: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起草和审查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门拟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拟规定的事项专业性强,或者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应当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本级政府网站或者本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规范性文件起草中部门意见不一致的,起草单位须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未协商一致的事项,不得在送审稿中规定。 政府规范性文件初稿须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起草部门负责人讨论,形成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请政府审查决定。联合起草的,初稿经主办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先由协办部门负责人讨论、再由主办部门负责人讨论,或者由联合起草各部门负责人集中讨论,形成送审稿,由联合起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请政府审查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初稿由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形成送审稿,报请制定机关审查决定。 起草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须将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依据等材料径送制定机关办公厅(室)。联合起草的,由主办部门报送。制定机关办公厅(室),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移送本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定机关办公厅(室)应当保证本机关法制部门(机构)有足够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向制定机关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法制部门(机构)要求起草单位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的,起草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法制部门(机构)对合法性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二)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尚未请示的,建议待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制定;(三)应当公布征求意见稿但尚未公布、应当听证但尚未听证、应经专家论证但尚未论证的,建议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四)送审稿的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逐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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