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互变规律原理

一:试论述质量互变规律原理及方法论的意义

质量互变规律是马克思唯物辩证法中的三大规律之一,事物发展的过程,经由量变和质变两种状态。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

首先,质量互变规律的普遍性:无论自然界、人类社会,还是思维领域,任何事物的变化、发展都遵循着质量互变规律。

其次,质变、量变的多样性。

量变有两种基本形式:

第一,事物构成因素的数量增减,到了一定程度会引起事物性质的变化。

第二,结构的变更,即事物构成因素在空间上排列顺序和结构上的不同,也会引起事物性质的变化。

质变的两种基本形式:

第一,爆发式飞跃:指质变具有激烈的外部冲突形式,新旧力量互不相让,只有用激烈的冲突、你死我活的方式解决矛盾。

第二,非爆发式飞跃:是非对抗性矛盾的解决方式。由于对立双方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所以可能通过和平方式使矛盾得到解决。

量变质变的互相渗透:

第一,量变部分包含着质变。事物在未发生质变前总的说处于量变过程,但由于事物矛盾发展不平衡,有些部分和局部已经发生了质变。另一种是阶段性部分质变。一事物总体上处于量变过程,其不同阶段有一定的质的区别。

第二,质变中有量的扩张。质变是渐进性中断,但也有一个过程,有一个由小到大,由点到面的过程。

事物的发展是从量变开始的。量变达到一定程度,超出一定的数量界限,就引起质变。质变是原来量变的终结,又是新的量变的开端:在新质的基础上,又进行着新的量变。这样,量变和质变相互转化,相互交替,就构成了事物无限多样、永恒发展的过程。这就是质量互变规律。

量变和质变的关系是辩证的。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质变不仅体现和巩固原来量变的结果,而且它会引起新的量变,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

量变和质变及其相互转化的原因,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量变和质变的相互转化,是事物发展的客观的、普遍的规律。它的客观性、普遍性为人类实践和科学的发展所证实。 把握质量互变原理的重要意义;在实际工作中,既不能把事物的质看成是凝固不变的,又要在一定条件下,注意保持事物质的相对稳定性,经过艰苦的工作,让事物的量充分展开,为质变做好准备。

而掌握质量互变规律的方法论意义在于:

第一, 在认识和处理问题是要把我适度原则。为了维持事物成长发展必须学会“保度”,为

了促进事物转化必须适时“超度”。处理实际问题必须要讲究分寸、把我火候,心中有数,掌握事物的客观进程。

第二, 注意在理论上正确处理量变和质变的关系。在此问题上要防止两种错误观点:夸大

量变,否认质变,导致庸俗进化论,在实际工作中变现为保守、僵化;夸大质变,否认量变,导致灾变论、激变论,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盲动、冒险;这两种倾向都是割裂量变和质变辩证关系的形而上学方法论的结果。

第三, 注意把我质量互变规律在实际工作中的指导意义。首先,要重视做好准备工作。脚

踏实地,真抓实干,从小事做起,注重积累。其次,要做好转化工作。抓住时机,把握机遇。

二:如何理解质量互变规律及其意义?

1、质量互变规律:

质量互变规律,亦称“量变质变规律”、“量变到质变的转化规律”。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它揭示事物、现象由于内部矛盾所引起的发展是通过量变和质变的互相转化而实现的。在事物内部矛盾的作用下,事物的发展从量变开始,当量变达到一定的界限时,量变就转化为质变,事物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旧质事物就变成了新质事物。这是量变向质变的转化。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了新的量变。这是质变向量变的转化。量变引起质变,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构成了事物无限发展的过程。量变和质变,是事物发展变化的两种基本形式,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它们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量变中有阶段性的和局部性的部分质变,质变中有量的扩张。

2、意义:

量变和质变的关系是辩证的。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质变不仅体现和巩固原来量变的结果,而且它会引起新的量变,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

量变和质变及其相互转化的原因,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量变和质变的相互转化,是事物发展的客观的、普遍的规律。它的客观性、普遍性为人类实践和科学的发展所证实。

把握质量互变原理的重要意义,既不能把事物的质看成是凝固不变的,又要在一定条件下,注意保持事物质的相对稳定性,经过艰苦的工作,让事物的量充分展开,为质变做好准备。

三:谈谈质量互变规律原理给人们的启示

1、量的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的变化;

2、量是有形的可感觉的,质是无形的,只有理性才能把握、描述;

3、量总在变,变是绝对的,质是相对稳定的;

4、量不会超越时空,质可以不依赖时空;

5、量使人的认识更直观、更精确,质使人的认识更高级、更完整、更全面。

四:如何理解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中所渗透的对立统一原理

恩格斯说的辩证法三大规律是:对立面的互相渗透;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列宁将辩证法的规律概括为‘对立统一’规律,他认为这是辩证法的核心。至于‘定义’这是科学的事情,也是一些学术界人员做的事情,马、恩、列、毛他们似乎都没有给辩证法下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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