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产资源法规定铁矿石储量多少为零星矿产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制定,目前执行 国土资发2000 133号 ,只划分到大型、中型、小型,具体到铁矿,贫矿<1000万吨,富矿<500万吨为小型。小型以下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由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具体要看地域。以安徽省为例的话,铁矿,贫矿200-1000万吨为小型、20-200万吨为小矿、<20万吨为零星资源;富矿50-500万吨为小型、5-50万吨为小矿。<5万吨为零星资源。
二:矿产资源管理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各是什么?
矿产开发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采矿权出让及采矿权市场管理、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等。(一)采矿权出让及采矿权市场管理采矿权有偿出让方式有两种:以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方式有偿出让和批准申请方式协议有偿出让。国家有偿出让采矿权收取的是采矿权价款。1、以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方式出让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2)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3)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4)无须进行风险勘查即可开采的露天开采矿产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2、采取批准申请方式协议有偿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批准方式协议有偿出让采矿权:(1)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的矿产;(2)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并明确了采矿申请人的;(3)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且符合延续登记条件的;(4)申请扩大矿区范围且扩大部分与原矿区范围相连的;原矿区范围内扩大储量及增加开采矿种的;(5)无偿获得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出让机关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3、采矿权转让(1)采矿权转让方式采矿权转让是指采矿权人将采矿权转移的行为。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作价出资,与他人合资、合作开采经营,矿业股票上市,企业分立、合并及其他方式重组改制等。采矿权的出租、抵押,按照采矿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2)审批权限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转让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采矿权转让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3)申请采矿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4)采矿权转让申请应提交资料4、矿业权的保护(二)采矿权审批登记采矿权审批登记内容包括申请矿区范围预留登记、采矿权新立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等。有权对该项采矿权申请进行审批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之前,申请项目事先须经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并出具有调查意见。 1、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划分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按矿床储量规模的大、中、小型和重要矿区、矿种来划分国务院、省(区、市)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
(1)国务院第241号令规定了在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为下列范围: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开采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矿区范围跨省(区、市)的矿产资源;开采国务院规定的34种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范围是:开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权限以外的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另外,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对部分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进行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3)国胆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上述规定......余下全文>>
三:请问:矿产品等级或矿山资源等级如何划分的?依据是?资源税条例中确定的各矿山一句在那?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序号矿种名称单位规模
1大型中型小型
煤
(煤田)原煤(亿吨)≥5010~50<10
(矿区)原煤(亿吨)≥52~5<2
(井田)原煤(亿吨)≥10.5~1<0.5
2油页岩矿石(亿吨)≥202~20<2
3石油原油(万吨)≥100001000~10000<1000
4天然气气量(亿立方米)≥30050~300<50
5铀
(地浸砂岩型)金属(吨)≥100003000~10000<3000
(其他类型)金属(吨)≥30001000~3000<1000
6地热电(热)能(兆瓦)≥5010~50<10
7铁
(贫矿)矿石(亿吨)≥10.1~1<0.1
(富矿)矿石(亿吨)≥0.50.05~0.5<0.05
8锰矿石(万吨)≥2000200~2000<200
9铬铁矿矿石(万吨)≥500100~500<100
10钒V2O5(万吨)≥10010~100<10
11钛
(金红石原生矿)TiO2(万吨)≥205~20<5
续表
序号矿种名称单位规模
大型中型小型
11(金红石砂矿)矿物(万吨)≥102~10<2
(钛铁矿原生矿)TiO2(万吨)≥50050~500<50
(钛铁矿砂矿)矿物(万吨)≥10020~100<20
12铜金属(万吨)≥5010~50<10
13铅金属(万吨)≥5010~50<10
14锌金属(万吨)≥5010~50<10
15铝土矿矿石(万吨)≥2000500~2000<500
16镍金属(万吨)≥102~10<2
17钴金属(万吨)≥20.2~2<0.2
18钨WO3(万吨)≥51~5<1
19锡金属(万吨)≥40.5~4<0.5
20铋金属(万吨)≥51~5<1
21钼金属(万吨)≥101~10<1
22汞金属(吨)≥2000500~2000<500
23锑金属(万吨)≥101~10<1
24镁
(冶镁白云岩)
(冶镁菱镁矿)矿石(万吨)≥50001000~5000<1000
25铂族金属(吨)≥102~10<2
26金
(岩金)金属(吨)≥205~20<5
(砂金)金属(吨)≥82~8<2
27银金属(吨)≥1000200~1000<200
28铌
(原生矿)Nb2O5(万吨)≥101~10<1
(砂矿)矿物(吨)≥2000500~2000<500
29钽
(原生矿)Ta2O5(吨)≥1000500~1000<500
(砂矿)矿物(吨)≥500100~500<100
30铍BeO(吨)≥100002000~10000<2000
31锂
(矿物锂矿)Li2O(万吨)≥101~10<1
(盐湖锂矿)LiCl(万吨)≥5010~50<10
32锆(锆英石)矿物(万吨)≥205~20<5
继表
序号矿种名称单位规模
大型中型小型......余下全文>>
四: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资格取得,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发证机关主要审批的事项有哪些?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 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97号) (相关文章: 地方法规2篇2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矿产资源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国土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各地在执行本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监督管理。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主管部门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六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 范围 第七条 新设探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二)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 (四)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二)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四)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 (五)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 (一)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 (础)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 (三)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四)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五)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余下全文>>
五:保护矿产资源的资料
你看看这个对你有帮助吗?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矿产资源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 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 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三款修改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 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 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 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 质条件。” 二、第四条修改为:“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 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 发展。” 三、第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 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 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四、将第三条第四款改为第六条,修改为:“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 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 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 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 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 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五、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 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 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 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六、第十三条第一款与第二十六条合并,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设立 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 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 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七、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开采下 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 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 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 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余下全文>>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最新修订本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八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余下全文>>
七:必须由国土资源部直接批的矿产资源有哪些?43种,文件发harold788@163.com
1998年2月,国务院颁发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41号令),核定了我国34种重要矿产目录:煤、石油、油页岩、烃类天然气、二氧化碳气、煤成(层)气、地热、放射性矿产、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稀土、磷、钾、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矿泉水。明确了办证权限。
2005年,国土资发[2005]200号进一步明确:
勘查登记:1)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2)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面积制约)。
3)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投入与面积双制约)。
4)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投入制约)。
5)二氧化碳气、地热、硫、金刚石、石棉、矿泉水矿产勘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权力下放)。
6)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7)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对内资勘查规定的发证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权力下放)。
采矿登记:8)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9)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10)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11)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恭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12)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13)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14)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对内资企业发证的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
对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由国土资源部批准其矿业权设置方案后,审批权限按上述规定办理。
勘查许可证只有国家和省两级发证权限。
采矿许可证由国家、省、市、县四级发证权限。除34种重要矿产外,其他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矿产资源,及跨市的,由省级发证;小型及以下的市县发证。
储量规模划分标准按国土资发【2000】133号文。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明确,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以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必须经部或省登记机关批准后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出租、抵押矿业权的,由原登记发证......余下全文>>
八:国内和矿产有关的法律是什么
四节 保护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
一、矿产资源的概念
矿产资源是指能用于生产和生活中、蕴藏在地壳中的各种矿物。包括呈固体、液体或气体状态的各种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如铁矿、铜矿、铝矿、磷矿、石油、油页岩、天然气等。矿产资源既包括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可以开发利用的物质,也包括具有潜在价值的在未来条件下可以开发利用的物质。
矿产资源的基本特点是:
1有限性。开采一点就少一点,无法得到补充。
2不可再生性。
3分布不均匀性。
二、保护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
1、保护矿产资源的主要法规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
1956年《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
1978年《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
1986年《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改)
1987年《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补偿收费管理办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6年《煤炭法》等。
2、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针的规定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3、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
⑴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这些规定,实际上是肯定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
⑵矿产资源区块登记制度。主要内容是:按照国际分幅和经纬度,把我国的全部国土和管辖的海域划成基本区块,勘查矿产资源,按区块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⑶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制度。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矿产资源的储量规模、资源的重要程度及资源贮存的特定空间来划分审批权限。重要矿产资源、大型矿产资源等,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中型矿产资源,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小型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
4、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规定
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集体矿山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和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5、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同时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关闭矿山,必须提出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这些规定,是贯彻执行“开发者保护,破坏者复垦”原则的具体体现
九:采矿权是不是要国土资源部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明文规定,
详见第二章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这里的国务院矿产主管部门 就是 国土资源部。
条文中还规定: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比较重要的、敏感的矿种由国土资源部来管理采矿权的审批,
次要一些的,由省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管理采矿权的审批。
所以,你的说法没错,是要国土资源部门来管,但是不一定是国土资源“部”,也有可能是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批。
十:怎么办理矿产面积变更手续?需要哪些部门审批?
720、问:什么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答: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721、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哪些种类?
答: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分为查明、占用、残留、压覆四种。
722、问:哪些情况需要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答:(1)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2)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3)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4)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5)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6)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723、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何时办理?
答:(1)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通过后15日内,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2)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同时办理;
(3)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办理;
(4)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残留或者剩余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时同时办理;
(5)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由批准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同时办理。
724、问:新设立开采矿产资源,是先提出采矿权申请还是先划定矿区范围?
答: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向地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725、问:申请开采矿产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登记,需具备下列条件:
(1)有可供开采的矿种和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经地矿主管部门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及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开采及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技术和设备条件。
726、问:什么情况下,《采矿许可证》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
答:有以下情况的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
(1)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发证权限以外的,其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或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
(2)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陶瓷土等,其矿山规模为中型或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
(3)年开采量为10~30万立方米的建筑石料;
(4)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727、问: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储量报告及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招拍挂取得采矿权的证明、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28、问:办理《采矿许可证》是否需要收费?
答:提交资料时无需收费,经审查准予采矿权许可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费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729、问:《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多久?
答: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