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师事务所几种类别资质?
证券业务的话全国好像只有几十家有资格,要审计央企的激要中注协综合排名的前50,在美国上市的话只有四大所能做
二:请问开办会计事务所需要什么资质呢?
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三:成立一个 会计 审计 事务所 需要什么资质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七)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事务所设立条件”第(三)项第4款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退伙或股东会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包括合伙人、股东);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 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 会计......余下全文>>
四: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只有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合伙制,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一种是公司制,承担有限责任,具有法人资格。你所说的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没听说过,如果没有名称中没有公司字样,应该就是合伙制的,或者是多个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的松散联盟,不是企业组织形式。
五:去会计师事务所工作需要什么资质
不需要什么特别的资质,具体还得看你想去什么样的所,好一点的大所对学历,工作经验,注册会计师考试通过情况会有所要求,小所的话可能要求会低一些,如果有关系的话那就不用多说了,随便都能去
六:什么样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资质
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基本上是固定的,目前全国有四十家,近几年都没有发生过变化。
具体条件可以参照《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修订为: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修订为: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订为: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
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修订为: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修订为: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
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修订为: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修订为: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
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及其他要求继续执行。
第一条增加第五款: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具备申请条件。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证券资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500万元。
第二条增加第四款:属于最近3年内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合伙人情况汇总表、合伙协议和转制批准文件。
第三条标题修订为“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和转制”。
第三条增加第三款: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并且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证券资格继续有效,转制前因执业问题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转制后的事务所承担。
第三条增加第四款: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二)自设立第二年起,业务收入应当不少于3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50万元。
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订为: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第六条第二款修订为:发生不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条件之一情形的,不得承接证券业务,并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书(详见附表11,一式2份)。两年内在执业活动中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视为不具备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条件。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自整改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说明(一式2份)。未按规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书或者逾期仍未达到条件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资格。
第六条增加第十款:证......余下全文>>
七:会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会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1、审计:包括会计报表年审、特殊目的审计、清算审计、离任审计等;
2、验资:包括设立验资、变更验资(增资、减资);
3、评估:包括整体资产评估、实物资产评估(要有资质,甲级和乙级的范围是不一样的);
4、造价:即为基建审计,核算工程施工、房屋、基建造价情况(要有资质户甲级和乙级的范围是不一样)
5、税务咨询:现在比较少了,因为有专门的税务师事务所;
6、代理记账:辅助业务,一般会计师事务所不太注重这方面的业务。
7、财务顾问:这方面还可以了,一家公司收个万把块,一年难得去一两次。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怎么鉴定
会计师事务所须持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才能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审计、验资等业务)。评估所的资格证书比较复杂,房产发的评估资质可以评估房产,土地发的评估资质可以评估土地,因为垄断的原因,持有财政发的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在房产土地那儿是不能登记的。(抵押需登记)
九:会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也即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以下三方面的业务:
(一)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1.设计财务会计制度;
2.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
3.代理记账;
4.代理纳税申报;
5.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
6.培训会计人员;
7.审核企业前景财务资料;
8.资产评估;
9.参与进行可行性研究;
10.其他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三)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或细则,以及有关三资企业税法的规定,三资企业的验资业务、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必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办理。验资业务包括设立时验资和资本变更时验资;审计业务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审计。
2.根据公司法《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及证券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审计业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合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以及这些企业的验资业务,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办理。
3.除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也应由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十:开一个会计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五个以上执业两年的注册会计师资格
无限合伙公司需要二具以上执业两年的注册会计师资格
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
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是法律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
、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
组织。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
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证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七条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
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
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
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
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五年的;
(五)国家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
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议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
,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
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
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