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约首  这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另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意愿以及执行合同的保证等内容。

(二)正文  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通常有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商品检验,异议与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条款。这些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避免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发生争执,应把这些条款规定的准确、详细而严密。

(三)约尾  这是合同本文后的结尾部分,在该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成立条件主要有

1: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

2: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的清楚表示

3:合同具有约因和对价

4: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的固定

5: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三:货物买卖合同中 卖方和买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与义务:

1、交付标的物 。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

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4、瑕疵担保义务 。

5、接受价款。

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价款支付 。价款是买受人获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

2、受领标的物。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四:经济合同中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期限

有一年的,不过随着《合同法》的颁布已失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1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二号公布) 第四十八条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作出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经济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管理机关调解或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经济合同中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期限一般为2年。

特殊情况有:《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答案4年应该指的是《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而提诉讼和仲裁的期限

参考资料:《合同法》

五: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哪些

你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虽然在《公约》中未有明确的表述,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可以总结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商品的名称和品质规格、装运、商品检验(检疫)、索赔条款上大体一致,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数量条款。此条款只要包括交货数量和计量方法。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知道,尤其在农副产品的交易中由于这些货物的计量不易精确,故为避免争议,应在合同中对交货的数量规定一个机动幅度,也即“溢短装条款”。

2、包装条款。根据《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和包装。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若无约定,则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进行装箱和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否则视为与合同不同。同时,包装条款中须明确国际对运输标志的惯常做法以及订明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 .

3、价格条款。价格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相当突出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作价主要有固定价格,滑动价格和后定价格三种方式。在贸易实务中,还应密切注意国际贸易术语的应用。

4、保险条款。由于国际货物买卖风险比较大,故保险条款在合同中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有较大的区别。在货物买卖中,应注意各种贸易术语中保险费用和保险责任的负担。

5、支付条款。国际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货物的结算除了政府记帐的方式外,大部分是通过银行进行现汇结算 ,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大部分通常都是通过现金或银行转帐进行结算。此条款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6、不可抗力条款。这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例外条款。按照《公约》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和迟延履行合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当既没有不可抗力因素,又有当事人过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仲裁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规定,如双方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的涉外买卖合同若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 .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则相对较少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8、法律适用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由于涉及合同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故很有必要设立法律适用条款来规定准据法,以防止在发生争议时无法缺点解释合同和解决争议的法律。一般来说,国际上都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还要受到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限制 .公约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的 适用范围规定的更加完备与广泛。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予以规范调整,故较少设立此条款。 所以,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我国《合同法》应当充分地借鉴《公约》,特别是一些在国际贸易中的做法,使之在合同条款的设立上能日趋完善。

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几年

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是4年。

民事诉讼一般时效是两年,特别时效如下:

1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 、较长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 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四年。

3 、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有哪些

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的装运单据,并把货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买方。

(1)交货的时间与地点如果合同对交货的时间与地点已有明确的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办理。如果合同对此没有做出规定,则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①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交货地点,而合同又涉及货物运输,则卖方的义务就是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

②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交货地点,合同又不涉及货物的运输,则如果合同出售的货物是特定物,或者是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或者是尚待加工制造和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存放在某个地点或在某地加工生产,则卖方应在该地点交货;

③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买卖合同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关于交货时间,《公约》规定:

①如果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

②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交货时间,卖方有权决定在该期间内任何一天交货;

③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约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主要包括: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领事发票、产地证书等。

(3)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①大陆法关于卖方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

②英美法中卖方的品质担保。“商销性品质担保”与“特定用途的品质担保”。

③《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来说是不合理的;货物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和模型相同;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能保护和保全货物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

(4)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的义务《公约》规定,卖方应承担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

①卖方应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是任何第三人都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②卖方应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有哪些

(一)要求实际履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要求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1.买方不能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例如在要求实际履行时,又提出解除合同。

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一定的宽限期。

3.法院是否最终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取决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二)交付替代物

只有当卖方交货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

(三)减少价金

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价格。如果减价不足以补偿买方的损失,还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四)宣告合同无效

1.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即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2.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取得的东西的违约情形。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1)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

(3)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如果卖方有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买方都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产生效力。

4.买方在卖方根本违约时,可以选择采取两项补救措施:第一,要求交付替代物。第二,通知卖方解除合同。买方同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九:甲乙签到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已在交货后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前,

从题意分析,合弗本身是有效的,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撤销权;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只有受害人即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或者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在本题中不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故不得行使撤销权。

是先交货再付款,故不选B、C。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甲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故选A。

十: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的卖方义务中的所有权担保的含义

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1)交付货物。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完成交货义务。(2)品质担保。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相符。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依公约的规定。(3)权利担保。权利担保分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亥担保是指卖方交付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的货物。(4)交付单据。单据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对买方非常重要,可能会影响到买方能否及时提取货物或转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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