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官司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房屋产权的证据; 2、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证明; 3、证明转租合法性的证据; 4、房屋租赁合同。 三、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定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二:房屋租赁纠纷 我该怎么办?
首先说一下,你是一个讲理的人,做事都是按照老百姓的朴素思想来考虑,但是有些想法与法律规定是不一致的。
1、 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原来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新的租赁条件,包括租金、期限等,需要重新商议。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不能达成新的合同,租赁关系就不能继续下去了。但是,出租方应给承租方留出足够的时间腾房。具体期限没有法律规定,可根据房屋中物品多少、当地寻找租赁房屋的难易程度来决定。
2、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优先租赁权”没有法律依据。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原房屋租赁合同期届满要求续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权利。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有租赁关系中的优先承租权的规定,但对于其他地区没有效力。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规定, 租赁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盯,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但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
3、出租人非法把厨房隔断成房屋出租,如果违反双方的约定,给你的使用造成了不便,可以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给你造成损害,而是违反了《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你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但对于解决你的问题没有帮助。
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 年12 月10 日审判委员会第40 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践,制定本意见。第一条 因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而产生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承租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以及转租该公有住房产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提供资金在出租人的土地上建设房屋,房屋产权归出租人所有,并由承租人以较低租金或免交租金等方式租赁使用该房屋20年以上的,由此产生的纠纷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以租赁房屋系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房屋超过批准期限为由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在一审庭审终结前出租人仍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当事人以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无法领取产权证书的除外。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不生效,但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的除外。第五条 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经过消防验收的房屋,当事人以租赁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出租给两个以上的承租人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的房屋租赁权:(一)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二)最先支付租金的承租人;(三)生效在先合同的承租人。上列情形下,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租赁权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返还租金及利息、赔偿损失。第七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承租人要求按第三人购买房屋的同等条件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的除外。第八条 出租人没有通知承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承租人要求撤销租赁房屋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租人没有通知承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承租人要求撤销租赁房屋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租人能够证明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存在租赁关系且未到期,出租人出卖房屋未通知承租人的除外。第九条 承租人对出租人出卖的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价格、价款支付方式等,但出租人有证据证明其与第三人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且该关系对其是否出卖房屋或出卖房屋的条件确有重大影响的除外。第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人本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出租人以在租赁房屋处张贴告示、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告等方式告知的,不发生通知的法律后果,但出租人有证据证明无法通知承租人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的除外。第十一条 出租人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人时,应当告知出卖租赁房屋的事实、时间及相关条件。出租人虽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余下全文>>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第十七条如何理解
你好!个人这么理解。
《房租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基本案情:甲(出租人)租房子给乙(承租人),乙转租给丙(次承租人)。
第一款:假如乙拖欠甲的租金,那么甲可以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解除甲与乙之间的合同,但是丙为了继续租下去,就替乙给租金,此时甲的经济利益没有受损,所以法院就不支持甲主张解除合同了。但是如果乙转租给丙时签订的合同无效,那么丙就没有资格代替乙给租金,这就是第一款但书的内容。
第二款:根据民法公平的一般原则,假如丙代替乙支付甲租金超过丙需向乙支付的租金时,丙就可以向乙追偿或者用于冲抵租金。该款解决的是乙和丙的问题。
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如果提交到法院,需要多少费用?
还得看各地法院规定。我们打过一个官司,也是租赁合同的纠纷,涉及金额3500元。北京市海淀区东升法院收了钉5元诉讼费。如果你们那的法院比较黑,那就说不好了。
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否可以约定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不能。必须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原则。
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4、《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吗
是·的。属于不动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八:求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简单点不要很复杂的 5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18日,沈某与某医药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某医药公司从事医疗服务。合同第四条约定年租金为380000元。补充条款约定,每年的12月1日和6月1日各付一次半年租金。第十一条约定,租赁期间,乙方(医药公司)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天的,未超过30天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未付租金的3%支付违约金。
2008年12月1日是合同约定的交付租金的时间,但某医药公司未按约定交纳租金。经沈某多次催促后,某医药公司仍未交纳。于是,沈某一纸诉状将某医药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医药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租金190000元及延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71000元。
在庭审过程中,某医药公司辩称,未交纳租金的情况属实,但责任不在医药公司,而是医药公司找不到沈某,无法交纳租金。所以,医药公司不应承担延期交纳租金的违约金,而且沈某计算的违约金过高,即使应支付违约金,也应减少违约金。
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医药公司向沈某支付拖欠的租金190000元,关于违约金部分,法院采信了医药公司的观点,认为违约金过高,酌情判决医药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关系明确,某医药公司拖欠租金事实清楚,判决医药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没有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违约金是否过高,如何判断违约金过高。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但具体如何判断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此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因此,实践中有不同的意见,类似的案件,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
本案中沈某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关于违约金的标准也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遵守履行,医药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交纳租金,存在违约行为,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而且违约金并未超过190000元的基数,不存在过高的情形。实践中,也有人持此观点,认为既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违约金,又没有规定上限,只要这种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则法官不应随便调整违约金。
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以实际损失为准;二是以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金为限;三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新近利率的四倍认定;四是将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作为标准;五是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
本人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并以补偿性为主,如违约金过高时,可对违约金适当下调整,但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
以实际损失、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利息的四倍作为调整违约金的标准,不能显示违约金的惩罚性,尤其是实际损失较小时。因此,个人赞成以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金为限作为认为违约金过高的标准。
2009年5月13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作出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余下全文>>
九:如何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装修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装修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吸收各级人民法院和学术界意见基础上,确立了处理此类纠纷的规则:1、承租人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2、承租人经同意装饰装修,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一是对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区分合同无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情形,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二是出租人是否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如何补偿,要区分不同情况:⑴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进行补偿;不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的现值损失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承担;⑵合同解除时,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在双方均无过错情形下,由双方依照公平原则分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