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下车位租赁合同
有使用权无产权,在一些需要产权的场合不能使用,如抵押。
二:在小区买的地下停车位,钱交了,签订的合同却是停车位租凭合同。合同写有效期20年,20年后无尝使用至 30分
您好!马成律师团律师为您解答: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约定,您可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对方返还支付的款项。
如有法律问题,可到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网咨询,我们会竭诚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三:地下车位签订的是《专属使用权合同》是不是属于租赁合同?
属于租赁合同。
一,,地下车位一般情况下有二种:一种是人防工程规划面积(普通都是这种)
;另一种是除人防工程以外的地车位(常见于大型专用停车场)前者不可以转让或赠与,只可以出租。后者是楞以转让、赠与、出租的。
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它规定了二种情况:
第一它规定了车位、车库的归属。《人民防空法》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由此可见,此条所指的为人民防空工程以外的停车位。
第二它规定了,占用人防工程的停车位和园区道路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
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这二条可以看出,它指向的目标,是针对人防工程开放车位的规定,而非人防工程以外的车位。
四,综合上述法法律、法规。可以得出:
1,人防工程内非战争时期开放的车位,任何人和单位不得转让、赠与他人。
2,人防工程收益权属于投资人.。开发商是原设资人,但随着开发商销售房屋给业主,土地所有权属已经全部转移给全体业主(也就是新的投资人)。
3,人防工程内非战争时期开放的车位,开发商无权出租,更不得非法转让、赠与,违反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4,人防工程内非战争时期开放的车位的收益权,归全体业主,它的管理者为物业管理部门,当业主租用时,应按物业管理规定,交纳一定的费用。
五,关于地下车位的转让、赠与、出租应严格区分其性质。
1,开发商属权的地下车位(指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车位),由开发商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
2,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开发商禁止出租,更不得非法转让、赠与。
3,园区内道路车位,开发商禁止出租,更不得非法转让、赠与。
以上为叶赫那拉闻多笔者个人观点。
四:买的地下车库是租赁合同怎么办
你们买车库时,是买房时一起买的吗?当时购房合同上有没有相关约定?
如果是租赁合同,现在不能签,一旦签字再想反悔就难了。
五: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租赁合同吗
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应该是买卖合同~
六:关于购买车位合同的问题 5分
开发商已将车位交付给你,你接收了该车位,你和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你已取得该车位的所有权权利;现在由于物管公司的管理不力,使得小区地下室停车场秩序混乱,如果物管公司的管理不力行为导致你的车辆受到财产损害,你可依据物业管理合同追究物管公司的违约责任;如果你的车位被其他业主强行占据,你也可追究侵占车位的业主的侵权责任。从现在的情况看,你可以退掉车位的可能性不大。
七:地下车位 租赁期满后 甲方同意将该车位无偿提供给乙方 50分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20年租期到后,相当与开发商将车位的使用权无偿赠与给您使用,法律规定赠予人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手段来限制任意解除权。
对赠与任意撤销权的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您可以参照第二点的方式执行。
八:关于车位长租合同的问题
如果该车位是人防区,该区是不允许出售当作车位的。
如果你们签订合同,该合同因为违法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一旦有诉讼,你将很难追回你的损失。 三思而后行。
九:开发商的民防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法律依据吗
一,赠与合同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2,附条件合同,是指要求你负一定义务,合同生效的合同。如,送车位,要求一次性付全款方可成立。属于附条件合同。二,车位、车库权属;1,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可以出售或赠与.2,车位(小区属于设立的专业停车场)、车库(专业停车库房),开发商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3,人防工程规划面积,属于业主共有使用权,战时无条件撤出。开发商不可以出售或赠与.(每栋规模建筑,都有人防工程面积).引用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