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位租赁合同

一:地下车位租赁合同

有使用权无产权,在一些需要产权的场合不能使用,如抵押。

二:地下车位签订的是《专属使用权合同》是不是属于租赁合同?

属于租赁合同。

一,,地下车位一般情况下有二种:一种是人防工程规划面积(普通都是这种)

;另一种是除人防工程以外的地车位(常见于大型专用停车场)前者不可以转让或赠与,只可以出租。后者是楞以转让、赠与、出租的。

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它规定了二种情况:

第一它规定了车位、车库的归属。《人民防空法》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由此可见,此条所指的为人民防空工程以外的停车位。

第二它规定了,占用人防工程的停车位和园区道路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

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这二条可以看出,它指向的目标,是针对人防工程开放车位的规定,而非人防工程以外的车位。

四,综合上述法法律、法规。可以得出:

1,人防工程内非战争时期开放的车位,任何人和单位不得转让、赠与他人。

2,人防工程收益权属于投资人.。开发商是原设资人,但随着开发商销售房屋给业主,土地所有权属已经全部转移给全体业主(也就是新的投资人)。

3,人防工程内非战争时期开放的车位,开发商无权出租,更不得非法转让、赠与,违反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4,人防工程内非战争时期开放的车位的收益权,归全体业主,它的管理者为物业管理部门,当业主租用时,应按物业管理规定,交纳一定的费用。

五,关于地下车位的转让、赠与、出租应严格区分其性质。

1,开发商属权的地下车位(指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车位),由开发商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

2,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开发商禁止出租,更不得非法转让、赠与。

3,园区内道路车位,开发商禁止出租,更不得非法转让、赠与。

以上为叶赫那拉闻多笔者个人观点。

三:在小区买的地下停车位,钱交了,签订的合同却是停车位租凭合同。合同写有效期20年,20年后无尝使用至 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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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描述的情况,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约定,您可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对方返还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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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发商有权出售或出租小区地下车位吗

总体上来说,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

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人防车位的租赁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部分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观点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交由开发商开发管理的,开发商可以通过租赁人防车位获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如要租赁人防车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而且,租赁人防车位存在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车位被政府部门无偿征用的可能性。

最后,大家在约定租赁期限还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五: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租赁合同吗

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应该是买卖合同~

六:地下车位 租赁期满后 甲方同意将该车位无偿提供给乙方 50分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20年租期到后,相当与开发商将车位的使用权无偿赠与给您使用,法律规定赠予人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手段来限制任意解除权。

对赠与任意撤销权的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您可以参照第二点的方式执行。

七:关于车位长租合同的问题

如果该车位是人防区,该区是不允许出售当作车位的。

如果你们签订合同,该合同因为违法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一旦有诉讼,你将很难追回你的损失。  三思而后行。

八:地下车位只签租赁协议,没按期限交付使用,能退吗

很多小区都是这样的,只有使用权,使用没有问题。

我们小区也是,我买了,因为我确实需要一个车位。

九:房地产公司的地下车位出租与出售分别需要缴纳什么税金?

针对转让车位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你企业应缴纳以下税款:

1.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规定,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计税依据为取得的租赁收入。但对一次性收取若干年内所有租赁费收入的,属于预收性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胆、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而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2.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根据此规定,地下车库属于房产范畴,应当征收房产税。对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出租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一次性取得的若干年的租赁收入应按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3.企业所得税。车位租赁收入组成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车位账面价值可以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依法提取的折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4.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车位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应当按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标准,按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印花税。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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