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人身事故,有那方负责,相关法律条文是
合同中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的话,出事人是哪边雇的就哪边负责
二:从一起案例看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案情简介]
2002年11月,某服装加工厂在当地招工,条件是:劳动地点在工厂车间,劳动者自带生产工具,由厂方分配生产任务,按加工合格的产品计件付给报酬。张某应聘后被工厂录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过程中,该厂管理比较松散,没有规定上下班的时间,劳动者只要完成工厂交给的生产任务即可以离厂回家。劳动报酬的领取也是随机的,工厂资金比较充裕的时候,就按劳动者前一阶段加工的产品的数量付给报酬。2005年1 月,张某在劳动过程中被切伤左手,住院期间共花销医疗费3000元,事后经鉴定被评定为7级伤残。张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应当按照工伤对待。服装加工厂认为其与张某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张某不是该厂职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该厂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某服装加工厂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本案的焦点是如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加工承揽关系。对此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关系。因为张某与该厂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其他招工手续。工厂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也没有其他规章制度约束劳动者。在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在一般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而张某在为该厂劳动的过程中,工厂没有为其提供劳动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这说明张某是用自己的生产工具、以自己的劳动技能为工厂加工产品。在张某与该厂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口头上的加工承揽合同。虽然张某是在工厂内劳动,但仅仅依据劳动地点来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片面的。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所以张某所受的人身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张某是为某服装加工厂加工产品、完成承揽任务时受伤的,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补偿。某服装加工厂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张某一定的补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两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首先张某是在某服装加工厂在当地招工时被聘用的。张某被聘用后,就是该厂的工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厂为张某分配生产任务,张某在工厂里按工厂的要求完成生产任务,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其次,张某自带生产工具,这是由工厂的生产条件简陋、生产设备和工具不充裕决定的,并不能以此来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张某没有按固定的时间上下班,是由于工厂自身的管理松散造成的,不是劳动者的过错,更与劳动关系的有无无关;张某按加工合格的产品的数量,不定期地领取劳动报酬,只是说明工厂与劳动者之间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劳动者领取的是计件工资,而不是加工承揽的劳动报酬。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某服装加工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宣判后,某服装加工厂表示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正确审理本案的前提是如何区分劳动合同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在有关工伤认定的条款中使用的是“职工”一词而不是劳动者。职工一词的含义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余下全文>>
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加工承揽合同注意什么问题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依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希望能帮到您。
四:加工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A与B是委托合同,B与其找的相关人员是雇佣关系。这期间演员出了事,因为演员是B公司找来的,那么如果演员自身没有错,那么将由B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做为委托方A恭司,也要负连带清偿责任。以后再由A公司向B公司追偿。
用通俗的话说加工承揽合同就是说我向你提供样品,由你组织人马来为我生产加工,完成特定的某一部分的生产合同.这样的合同中,你是没有自主权的.并且你必须按我给出的样品,时间要求严格生产,达不到我的要求就是违约.另外,你所组织的员工不直接与我发生经济关系.他们只对你负责.我只与你结算.你与我是两个独立的概念.还有一点是我可以除你之外再和更多的同样的团体签定这样的合同.
而委托合同是一种代办,我委托你以后,那么你就代表我来完成某一目标,或为达成某一目的而进行所有活动,在这样的合同中,你是有自主权的.你对外所做的事情是经过我授权的,也就是授权你代表我行使某种权利或为达到某种目的的一种合同.你在合同之后所招揽的人员,虽然是由你出面签定合同,但是费用是由我方给付.同时,这样的合同具有唯一性,我不能再与另外的团体签定同样的委托合同,否则就是违约.
补充:不难区分,这里面有两个概念问题:
一.加工承揽合同仅仅指特定的某一部分,是有特定的某一部分的工作.是个小的,有局限性的狭义概念.
二.委托合同是个大的概念.包含面比加工承揽合同大的多,它无所不包.涵盖的领域比加工承揽更广.
五:没有签定加工承揽合同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你们之间形成合作关系,分家时需要清算,你现在需要做的是, 收集证据,准备诉讼的各项工作,不要拿钱了事,虽构不成诈骗罪, 但算不清楚的糊涂账你咋么能拖得住明确的货款呢?因此, 建议你对合作进行清算,在清算的过程中取得证据, 做到货款抵顶心里有数。否则,对方起诉时,无法再取到证据, 因而败诉。
六: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1、已经达成修理合意,合同成立,由于该合同不需要国家批准,因此自成立时生效。
2、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约定完成承揽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汽车修理成承揽修理工作,李某支付费用,因此属于该类合同。
3、第二种意见。合同已经成立,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做人交付的材料,因为疏忽大意造成损失,显然属于违约行为。另外,这种损失属于对李某绝对权(财产权)订侵犯,可以按照侵权起诉。
4、李某可以获得直接损失的赔偿,也就是车款。另外,由于车辆不能及时得到修理使用(超过了2天),造成停业损失,与火灾有因果关系,应当赔偿。
七:双方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承揽的工作是否应该全部由自己完成?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合同法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规定了当事人如果约定承揽人必须完成所有的承揽工作的,承揽人不仅应当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其他工作也要由承揽人本人完成。如果当事人约定或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将所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承揽人应当对第三人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例如:甲运输公司向汽车公司定作一辆特种运输汽车,汽车公司作为专业的外贸公司,本身不从事生产汽车的业务,因此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该特种汽车由汽车公司负责选择国外的汽车制造厂制造,汽车公司对该汽车的质量负责。
八: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侵害了李某的财产权
4,定作人支付报酬给承揽人的合同
3,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汽车的价值、我认为第二种意见更合理,订立的是口头形式的合同
2,汽车修配厂有保管李某汽车的义务,双方签订了合同、具体赔偿要经法院审理后才能确定1、李某与汽车修配厂定有合同,因火灾造成汽车被烧毁、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与定作人双方签订的,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
九:加工合同纠纷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吗
不能,这是两种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