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现在有许多当事人不了解,无法监督法院审判人员是否超过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所谓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一审普通程序简单的审判程序。之所以简便,是指它相对于第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简单,易于执行、方便群众。具体来说,有如下特点:1、起诉方式简便,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2、受理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择期审理;3、传唤方式简便,法院可以简便方式传唤、通知当事人、证人,不要求必须采用传票、通知书形式;4、审判组织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5、庭审程序简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样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等;6、审限短,从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7、重视调解,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先行开庭进行调解。究竟哪些属于简易的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诉意见》、《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结合长期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应该是: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这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的,应该同时具备才能视为简易程序。一般来说,下列具体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1、结婚时间短,对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意见比较一致,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结婚时间不长,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只是各执己见,在给付金额多少和何时给付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案件。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明确、争议焦点集中、争议金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当然,也有一些简易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主要包括: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联系和区别?
审限简易三个月 普通六个月。简易独任审判,普通合议庭。简易可以转为普通,普通不能转为简易。
三: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你好,你的理解是不对的,第二条第二款是说当事人愿意选择普通程序,但是法院为了省时省力而选择了简易程序,由此违背了当事人自愿原则。而第三条所说是法院开始认为案件可以使用简易程序所以在开庭之前就通知双方适用建议程序,此时或者在庭前审理准备阶段当事人提出异议,并且由法院审查认定后而改用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有诸多不同点的,开始是由法院来决定,但是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两个条款之间就是对两个诉讼程序的转化做出了规定。普通转为简易程序是当事人可以决定的,但是简易转普通就必须由法院审查了。因为标的就十块钱的合同案件真用不到普通程序。望采纳
四:民事诉讼 什么样的适用简易程序 什么样的适用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3)非诉程序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并且,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而且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五:简述民事诉讼法中不适宜简易程序的情形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六:什么是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特点是,①起诉方式和受理案件耽程序简便(可口头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当即审理);②传唤方式简便;③独任审判;④开庭审理程序简便;⑤审理期限短(审限仅三个月,且不可延长)。
七: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较普通程序简易。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由此,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2)受理程序简便。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3)传唤方式简便。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令、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4)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5)庭审程序简便。开庭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辨认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6)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视情况作适当简化。(7)审理期限较短。应该在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等。 简易程序有法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
八:民事简易程序有哪些特点?
(1) 诉讼方式简便。 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采取书写起诉状的方式,口头起诉仅仅是例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口头起诉,省去了原告人因准备诉状而花费的时间。 (2) 受理程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须向原、被告分别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还须在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在接到起诉状15日内可以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还要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等等。而在简易程序中,受理无须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审理也无须进行公告、通知。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则可以同时起诉、应诉和答辩。案情特别简单的,时间和人力又允许的,还可以当即审理。 (3) 传唤方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传唤当事人、证人必须用传票,并且必须在开庭3日前通知。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可以用简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认为适宜的任何方式进行传唤,比如打电话、捎口信、有线广播或口头约定等方式。当然,通知应以直接通知本人为原则,未直接通知本人的传唤不能视为合法的传唤。 (4) 实行独任制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其组织形式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合议制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用独任制,从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到依法裁判或调解,都是只有审判员一人担任,不必进行合议。审判员在独立审理时,必须配备书记员专门负责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5) 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其开庭审理程序的简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不受庭审前通知当事人的手续和时间的限制。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3个月,而且该期限不得延长。如果在3日以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在简易程序中,法庭审理可在受理后立即进行,无须办理传唤手续,即使另行指定开庭日期的,也不受日前通知的限制,可以以任何适宜的方式通知、传唤当事人,通知和传唤均不办理专门的文书手续,只须记录即可。 第二,法庭调查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顺序的限制,即不必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调查的法定顺序的限制,而可以以查清案件事实为目的,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随意选择程序的先后。 第三,法庭辩论的顺序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所规定顺序的限制,审判人员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指令或允许某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言。但一般情况下,第一轮法庭辩论仍应按《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顺序,即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适用简易程序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步骤不必严格划分,可以结合进行,以达到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正确解决纠纷的目的。 (6) 审结期限较短。 依《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结期限为3个,而且该期限不得延长。如果在3个月内不能审结,则应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而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为6个月,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次6个月,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不特定的期限。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满意请采纳
九:在民事诉讼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哪些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
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
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除此以外适用一般程序。
十:哪些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