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十九条

一:公务员的职级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第四条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第七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管理类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他类别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按照本规定办理。第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33号)同时废止。 在中国,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级。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国家级正职:一级 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 省部级正职:四级至八级 省部级副职:六级至十级 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 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 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 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 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 乡科级副职: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股所级正职:十八级至二十六级 股所级副职: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相当于正厅局级) 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 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相当于正县处级) 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 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相当于正乡科级) 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相当于正村股级) 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注:股级并非公务员正式行政级别。军队......余下全文>>

二: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哪个部门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穿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在中国,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级。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国家级正职:一级

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

省部级正职:四级至八级

省部级副职:六级至十级

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

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

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

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

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

乡科级副职: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股所级正职:十八级至二十六级

股所级副职: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相当于正厅局级)

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

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相当于正县处级)

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

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相当于正乡科级)

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相当于正村股级)

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注:股级并非公务员正式行政级别。

三:公务员开除条件什么是一年内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四: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由什么机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五: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由什么机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国家级正职:一级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省部级正职:四级至八级省部级副职:六级至十级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乡科级副职:十七级至二十四级股所级正职:十八级至二十六级股所级副职: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相当于正厅局级)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相当于正县处级)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相当于正乡科级)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相当于正村股级)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六: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什么规定

以下是对《公务员法》第十九条的解释:

可从以下三点把握和理解第十九条的内容。

第一,正确把握级别的内涵以及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级别是反映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兼容了职位与品位因素。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级别”与“职务”不是彼此取代的关系,也不是彼此完全分离的关系,而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关系。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时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在工资制度中体现。所以职务与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可以在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中予以明确。

确定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突出以下三点:一是合理增加级别数量。普遍反映,原来的十五级太少,难以发挥对公务员的激励作用。二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职务与级别相对独立,但并不是完全分离。级别与职务有一定对应关系。三是“向基层倾斜”。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越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效果将会越明显。

第二,把握和理解级别的功能。级别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二是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本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1956年确立的等级工资制,级别一是领取工资的唯一依据;二是作为任职的参考值。这是特定的历史条件形成的。1985年实施“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后,级别被取消,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1993年实施的“职务级别工资制”,恢复了级别设置,但级别工资在公务员的工资收人中只占较小的份额,级别的人事管理功能微弱。正是在总结以上经验的基础上,公务员法作了上述规定,赋予级别更多的激励作用,使职务与级别成为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两个基本依据,这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由于公务员职务序列根据职位类别分别设置,便会出现多种职务序列。而多种职务序列对应同一个级别序列。级别在此成为平衡比较各类公务员职务序列的统一标尺。以职务层次为横轴,以级别为纵轴构成的“坐标系”,可以标识不同类别、不同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各层组织中所处的位置。

第三,把握级别的确定与晋升的依据。本条第三款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这既是确定级别的依据,又是级别晋升的依据。

此处所说的职务,不仅包括领导职务,还包括非领导职务;不仅包括综合管理类职务,而且包括专业技术类职务、行政执法类职务等多种职务。级别的确定与晋升应与职务相对应,在对应幅度内确定公务员级别。这里所说的德才表现,反映公务员的素质,不仅包括思想品质,还包括能力才干。此处的工作实绩,主要是指工作完成的数量、质量以及社会效果。此处的资历,包括学历、工龄与任职经历和年限等能反映资历的情况。比如博士生与本科生的初定级别是有区别的,工龄长短及在同一级职务上的任职年限都是确定级别的依据因素。公务员在不晋升职务的情况下,只要合乎规定条件,也可以在职务对应范围内根据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晋升级别。

七: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由什么机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在中国,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级。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国家级正职:一级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省部级正职:四级至八级省部级副职:六级至十级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乡科级副职:十七级至二十四级股所级正职:十八级至二十六级股所级副职:十九级至二十七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相当于正厅局级)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相当于正县处级)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相当于正乡科级)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相当于正村股级)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注:股级并非公务员正式行政级别。

八:国家对公务员的职级是怎么规定的

参考资料:1993年公务员法( 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十条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新国家公务员法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并参考2006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标准对应表。新公务员法对於国务院部级机构的级别没有作出规定。

九:公务员职位晋升和职级晋升有什么不同?

我猜你想问的应该是职务和职级晋升的区别。

公务员晋升存在职务晋升和职级晋升两条渠道。

举例来说,你从一个办事员亥到科长,到主任,到科长,到局长……这样的变化叫职务的晋升。

而如果同样是办事员,随着年限和资历的增长,你可能从科级办事员到处级办事员到主任级办事员……这就是职级的晋升

职务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

职级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

十:什么是公务员职级工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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