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够提起统计行政诉讼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包括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统计行政诉讼是什么对统计行政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m,shangxueb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工伤人员的赔偿(或叫补助金)的工资标准应以本人的实际收入为标准(计算核算方法法定明确了的)。
由于用人单位降低了交费额(未按职工实际工资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在赔偿时工伤保险机关只按缴费标准陪偿而造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包括哪些法律
行政复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
四:在统计行政诉讼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A原告B被告C法官D证人
B被告
五:统计行政复议和统计行政诉讼都是行政行为,两者是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本质肯定不同啦。复议不等于诉讼啊。
六:行政诉讼法的执行
行政诉讼制度是关于“民告官”的法律、原则、规定以及理论的有机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衡量一国法治化水平的标尺。行政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直接作用是保障公民权益免受行政机关侵犯以及为受侵犯者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守护神。作为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的独立地位在行政诉讼中得到充分体现。推进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有效,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的各类审判工作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地方公权力机关的干预影响,但以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宗旨的行政审判受干预的程度最为突出,行政诉讼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工作中的“最短板”。地方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当地政府,在地方的干预下,一些地方行政诉讼的实际效果差,法院无法正常受理行政案件并作出公正判决。在多种因素的制约下,“民告官”渠道不畅通,行政诉讼公信力不高,导致了两种不正常现象:一是行政案件“判后必上诉”现象屡见不鲜,行政诉讼上诉率和申诉率长期居高不下;二是大量本应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纠纷进入了信访渠道,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现象。据统计,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每年选择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纠纷的只有10万件左右,相比之下每年因行政纠纷引发的信访案件高达400至600万件。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结合中国实际,适应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实现了若干重大制度创举,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社会各界也给予了高度评价,是一次成功的修法。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来,司法实践中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成效显著。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施行,行政审判案件数量大幅增长,行政审判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一些行政诉讼实践中的“顽疾”得到了有效化解。但是,与此同时,行政诉讼仍面临着多种困境,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断突显,过去作为“短板”的行政审判,本来人员队伍就比较薄弱,面对案件大量激增,就更显压力巨大,行政诉讼领域的改革任重而道远。
为切实解决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带来的新问题,需要强化改革法院行政审判体制的力度。法院系统要加强顶层设计,大力整合资源,实现由弱配置到强配置的转变。同时,要强化行政诉讼监督体制,进一步强化对公权力的约束,排除对司法的行政干预,促进司法公正。相信在中央的领导和支持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下,通过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未来我国的行政审判工作一定会在加快法治国家建设、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人权司法保障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
原话不正确是因为行政强制执行前须先催告,未经催告就直接拍卖,程序上是错的。
八:统计局是做什么工作的
具体化地说统计行政行为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行为、统计调查行为、统计资料公布行为、统计确认行为(包括统计资料的认定、统计行政登记等)、统计行政许可行为(包括发放统计上岗资格证等)、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等等。一般而言,政府统计行政机关业务处室所涉及到的行为只要与相对人发生关系的,都是统计行政行为,都要受统计法的调整和规范,都要依法行政,而不仅仅是统计行政处罚行为。只要统计行政行为不当,影响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该项统计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机关就有可能当被告。譬如讲,统计局向某基层单位布置了一张调查表,这就是统计行政行为,基层单位认为这项调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统计局就是被告,就有出示作出这项调查的依据和具体审批程序等证据的义务。没有合法、合理的依据,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这项统计行政行为。如果因为调查给基层单位造成损害(人力、物力等),作出这项调查决定的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还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国家赔偿,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九:统计造假会坐监狱吗?
不会,《统计法》在这里摆着呢,只会按情节给予处分或者罚款。何况看问题里这意思,你又不是个体工商户,也不像是政府统计人员,最多适用《统计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条,对你们单位进行罚款处理。国有企业的话,可能还会对相关人员处分一下。非国有企业的话,处分行为根本不会针对到个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唬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