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伙食公示

一:幼儿园每月伙食公布食品用量为什么标准

食堂的大小,《食品安全法》并无明确的硬性规定:

1、食堂,是食品加工场所,食堂的师傅,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食品安全法》针对幼儿园的专门规定:

第五十七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幼儿园伙食和伙食管理方面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

孩子每天在园“吃什么”、“吃得好不好”、“吃得饱不饱”、“伙食费的盈亏”是家长最关心的话题。为解答家长关心话题,保障幼儿的安全和权益,泰州市海陵区通过六项措施,规范幼儿园伙食管理。

一是落实责任,成立膳管会。“膳管会”成员主要包括:分管园长、会计、保健医生、炊事员、教师代表。“膳管会”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分管园长负责统筹工作,会计预结算伙食费,保健医生制定搭配菜谱营养,炊事员、教师代表对烹饪、幼儿饮食喜好提出建议。“膳管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当月伙食费盈亏,确保盈亏在2%左右,浮动超出2%,“膳管会”将对食谱作适当微调。

二是制定食谱,保障营养均衡。幼儿园采取“算了再吃”的方法,即根据幼儿每日膳食中热量、蛋白质、脂肪、维生素、微量元素等推荐摄入量标准,先计算出每位幼儿的饭菜膳食量,再到“班”、“年级”、“全园”。食谱制定后,送菜人员、食堂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膳食品种和配量,并配备专人监督。“每天膳食”做到 “五搭配”:荤素搭配、米面搭配、甜咸搭配、软硬搭配、色彩搭配。“每周膳食”做到“两必须”:必须有畜肉、禽类、水产、内脏;必须有叶类、根茎、瓜果。

三是清洁消毒,确保食品卫生。针对各幼儿园需大量购买蔬菜、肉类、熟食等食品问题,幼儿园领导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坚决不允许采购未经检疫的食品,部分幼儿园还专门配备食品检验员,对食物进行严格监督、验收,做到样样清查,笔笔核对,真正落实食品安全检查制度,另外,各幼儿园还用好消毒柜,定期消毒,为防止病从口入提供保障。

四是加强交流,学校互查互学。该区各幼儿园之间、幼儿园分园之间定期开展“互查互学”活动,各校分管领导组成互查互学小组,通过查阅台帐资料、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加工储存状况、食堂卫生等,全面了解姐妹园伙食管理工作总体情况,通过互查问题、互学经验,取长补短,进一步提升幼儿伙食管理工作水平。

五是家长进园,参与食堂督管。“食品安全开放日”、“家长参议伙食管理”、“家长代表进食堂”等活动是该区各幼儿园“伙食管理”特色活动,家长代表可“定期”、“不定期”来园监督幼儿伙食情况以及食堂管理工作;可以参与审核当月食谱的制定,幼儿园将根据家长的合理建议及时调整幼儿的膳食。

六是做好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该区幼儿园利用网站、橱窗公示“食谱”、“伙食费收支”,“食谱”每周公布一次;“伙食费收支”每月公布一次,下月初公布上月情况。“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监督人员可以通过园长信箱、网站回复、意见箱等多种途径,对食谱、伙食经费提出意见、建议和看法。

三:幼儿园伙食费用交税吗

现在教育部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 但是应该有物价局的核定。可以参考《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分工管辖) 市属及以上公办幼儿园收费由青岛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青岛市财政部门管理;其他公办幼儿园收费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委托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管理。其中保教费标准在不超过市确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   民办幼儿园收费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委托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管理。   第四条(收费项目) 幼儿园可以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和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除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向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是指根据幼儿在园接受教育、生活的需要,在家长自愿选择的前提下,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收费定价形式及审批程序)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财政拨款经费占办园经费的比重等因素,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三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相应的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公办园保教费审批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公办园保育教育成本项目)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实行政府、   社会、家庭合理分担机制。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主要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九条(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收费管理形式) 中央、省驻青单位、国企、部队、院校、集体举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办法参照公办幼儿园。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收费定价形式) 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报价格、教育部门备案。 经认定并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余下全文>>

四:法律咨询幼儿园收伙食费用有限制的吗

现在教育部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 但是应该有物价局的核定。可以参考《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分工管辖) 市属及以上公办幼儿园收费由青岛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青岛市财政部门管理;其他公办幼儿园收费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委托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管理。其中保教费标准在不超过市确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

民办幼儿园收费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委托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管理。

第四条(收费项目) 幼儿园可以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和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除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向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是指根据幼儿在园接受教育、生活的需要,在家长自愿选择的前提下,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收费定价形式及审批程序)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财政拨款经费占办园经费的比重等因素,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三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相应的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公办园保教费审批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公办园保育教育成本项目)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实行政府、

社会、家庭合理分担机制。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主要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九条(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收费管理形式) 中央、省驻青单位、国企、部队、院校、集体举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办法参照公办幼儿园。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收费定价形式) 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报价格、教育部门备案。 经认定并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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