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期的任期制
任期制是终身制的对称。国家元首或政府其他官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在职工作的时间有明确限定的制度。在任期制下,各种职务的任期都有一定的规定,当某种职务在任期届满以后,其职权、职责就应自然取消。机构组织任期实行任期制,有利于改进工作、强化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3月5日全国人大通过):“第二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党政干部任期党政机关中的人事任用一直采用任期制的形式,但人事变动往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五年;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十五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规定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该文件同时还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达到退休年龄、健康原因、辞职或者罢免等情况者,应当任满一个任期。该文件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苏州市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成员,镇纪委正副书记,镇人武部部长,镇工会主席;区纪委常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成员。区各人民团体和直属事业单位中的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选任制党政领导职务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是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限不得超过10年。第四条 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本届任期内任职超过3年(含3年)的,均视为任满一届;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领导班子成员所任领导职务自然免除。第五条 委任制党政领导职务的一个任期为5年,可以连续委任,但是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任期。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局镇级(科级)同一职级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限,累计不得超过15年。第七条 委任制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从任免机关颁布任命书(任职通知)起计算;实行试用期制的,正式任职后,任期从试用期开始计算。任职期满不再连任的,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第八条 除法定事由或者领导班子建设特殊需要外,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任期内要求辞职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职。第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和任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满后不再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安排。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下一级组织执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度的情况实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企事业单位干部任期我国干部任期制较早是在大专院校实行的,专业人员担任......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