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怎么算处理增值税啊
在建工程使用资产产品依据现行会计制度应当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没有发生销售行为,不确认收入的实现,以成本计量转账;但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该项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按销售行为计算增值税,对于所得税只是规定年终汇算是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但在所得税申报表中没有单独将此项行为表明,而是汇总填列在第一项中。
除此之外,对于依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后的在建工程后续处理缺乏明确法规指导,如以何种价格入账,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后续资产折旧等,依照会计制度处理后将与税法产生越来越大的差距,同时也造成纳税环节的繁琐与不便。
随着新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布,有关使用自产产品的业务处理在税务环节已经明确,但会计还存在一定依据,不知新会计准则指南是否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依据业务顺序进行逐一说明:
一、使用资产,进行业务处理
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假设1000)
贷:库存商品 (假设1000)
税法处理:调整收入,当期按1200的销售价格缴纳增值税,同时按1200调整销售收入在会计期末计算缴纳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地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需要将当期数据汇总,填列在销项中,所得税汇总填列在总表第一行,以及附表1相应行次,否则就是偷税。
按新所得税申报表,需要将该项数据单独抽出,汇总同类业务数据,填列在新所得税申报表附表1的第十三行。
如此从形式上对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加以明确,并对纳税审查工作起到指导和威吓的作用,因为纳税人必须首先对视同销售行为加以关注,同时需要进行备案管理,将相应数据财务与税法的差异加以记录。
二、转入资产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00
贷:在建工程 1000
税法处理:依据所得税规定,自建资产依据竣工使用时实际发生成本计价
需要注意的地方:资产计价是否准确?其中自产产品依据税法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所得税,其自身价值从税法角度应当等同于外购产品,因此入账价值应当依据当期自产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对于此点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加以说明,而依据会计原则-客观、实质重于形式以及历史成本原则,个人认为应当按1200记账,如此需要财务部门在初期即以销售价格进行处理,此点又与制度规定不符,不知新会计准则对于该种情况如何处理,期待指南快些出台啊。
三、下月计提折旧 假设10年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100
贷:累计折旧 100
税法处理:正常情况需要依据会计账务进行填列,进行相应所得税处理
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依据财务数据进行折旧计提,则从税法认同的角度折旧计提数据减少20,相应所得税增加20×33%,对纳税人而言多交税了,而依据新所得税申报表,需要在附表十三对折旧的计提进行调整,如此对于该项业务的调整到此已经可以从税法角度上明确了,但涉及资产原始入账会计上如同第二步提出,尚缺乏明确指南。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余下全文>>
二: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怎么算处理增值税啊?
1.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1)、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机器设备)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2).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房屋建筑物)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17%(或是计税价*17%)
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对于在生产自产产品过程中领用的原材料,在做原材料进货验收时进项税额就已经被抵掉了: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直接把分录给你吧:
1)、购入的原材料直接用于在建工程(机器设备)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如果购入的时候用于原材料,则先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在领用的时候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2)、购入的原材料直接用于在建工程(房屋建筑物)
借:在建工程(购价+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等
如果购入的时候用于原材料,则先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在领用的时候,
借:在建工程(购价+进项税)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企业自产产品用于某项工程是否视同销售?
1、自产产品用于某项工程,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 法律依据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及第16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不是说自产产品用于不动产建设,不需要计提销项税吗
1.比如购建机器设备领用产品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2.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与产品的销售处理一样。其产品此产品而购入的材料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不需转出。
五:请问自产产品用于自建厂房,是不是视同销售?如何做分录?
自建厂房属于非应税项目.因此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
在会计科目上,自产自用的会计分录应为:
借:在建工程-厂房贷:产成品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在计提销项税时,要按照同类产品的售价作为依据,即:成本转账、售价计税。
完成自建厂房后,转入固定资产--厂房
六:一般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成品,用于厂房建设等不动产在建工程,是属于对外销售吗?
一般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成品,用于厂房建设等不动产在建工程 ,属于用于非增值应税项目,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七:关于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的分录
1.借在建工程8190
贷库存商品7000
应交税费1190
2.借在建工程49140
贷库存商品42000 应交税费7140
八:为什么将自产货物用于建造不动产不用确认收入
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属于视同销售,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该业务视同销售不是真正的销售,是企业内资产与资产之间的转换,且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企业本身,并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从而不能确定收入。 与之相比的其他视同销售的行为,例如:自产货物用于捐赠、投资、个人消费、集体福利、分配给投资者等,就需要确认收入了。 详见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的文件。
九:自产的产品用于动产安装的在建工程,不需要确认销项税额
1.比如购建机器设备领用产品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2.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与产品的销售处理一样。其产品此产品而购入的材料进项钉额可以进行抵扣,不需转出。
十:关于自产货物用于本单位的在建工程,视同销售,是否可抵扣进项?
1、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视同销售处理,按销售价格计征增值税,并不存在进项税抵扣问题;
2、生产用材料用于在建工程,若是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则进项税不能抵扣,若是设备类在建工程,进项税可以抵扣;
3、账务处理如下:
(1)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生产用材料用于在建工程:
A、用于房屋、建筑物的: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B、用于设备类的: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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