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建工程领用库存商品问题。
一般情况下,题目讲的 库存商品 应该是指自产,如果其他情况,题目会指明;
借:在建工程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库存商品
考虑到申报便捷,可以:
借:在建工程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但这样处理利润虚增。
外购的用于在建工程 是否 应该转出进项税额,应视情况而定;
购入:
借: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缴川值税(进项税)
贷:货币资金科目
用于在建工程(房屋建筑物)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用于在建工程(机器设备)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二:在建工程领用库存商品的分录
相应的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消费税。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笔要做为视同销售,做纳税调整。
原来这种情况在中级考试和注会考试处理不一样,中级中按售价计入在建工程(视同销售),注会按成本计入工程。后来两个教材调成一致了,都按成本计在建工程,所得税时做纳税调整。
(否则上市公司也可以用这个东西操作会计利润,大量领用自产品,实现利润)
就像你上述所做的分录,这样一做,利润就多出一块来了。
三: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税务处理
1、领用原材料时,领用的是企业买入的原材料,在买入时企业会获得一定的进项税额,也就是你可以抵一部分税。但税法规定只有你用于生产产品对外销售时才可以抵扣,而你拿来建房子,税法就规定不准你抵扣了,所以在领用原材料建房子的时候你要把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
2、领用库存商品时,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也就是领用自己的产品去盖房子,就等于你把自己的产品卖给自己,也要交税,所以在领用库存商品建房子时要产生销项税额
希望能帮到你
四:在建工程领用库存商品的会计分录
1、网上也有说看在建工程是设备还是楼来看要不要计提税——这是对的
2、在建工程领用库存商品,视同销售是指税费按照销项税额计算
借:在建工程5万+7万*0.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万*0.17
贷:库存商品5万
3.也可以像你说的:
借:在建工程7万*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7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俯项税额)7万*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5万
贷:库存商品5万
现在有的教材上是这样做的。
五:会计教材上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库存商品,的会计处理?增值税需要计入在建工程吗
如果你是为建造工程而买入的工程物资
其增值不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
购入时: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领用时: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如果你的原材料是原来就已经买来的
然后建造时领用的话,原来计入的增值税要转出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库存商品是自己制造的
那库存商品就视同销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有疑问可以加我百度。
六: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自产的商品会计分录怎么做
领用自产产品在不同情况下的处理。
(1)在建工程(例如购建机器设备生产经营固定资产)领用自产产品,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不确认销项税额。
分录是: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2)在建工程(例如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自产产品,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确认销项税额。
分录是: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七:在建工程领用库存商品的问题。
一点也不用看着头大,其实是你混淆了两个概念。外购原料,涉及的是进项税能否抵扣问题;领用自有库存涉及的是是否以及如何缴纳销项税问题。这是两个不同东西,不能混为一谈。
不过在最开始,我还是需要明确以下,根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已经允许抵扣,只有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才不允许抵扣,所以如果你提问的对象不是不动产在建工程物资,那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直接按原材料成本结转入在建工程就行了。
我先依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你的问题作出解答,虽然“在建工程”已经被“不动产在建工程”这个概念取代,但如果你提及的问题中正好是关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下列的解释还是有效的。外购原料建固定资产,这时候的原料已经退出了生产环节,其本身不会在通过某种生产、加工手段在转移到其他商品上,并实现增值。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消费税,既然不会通过生产、加工手段转移到其他商品上,进项税自然就不让抵扣。另外,之所以用成本价*17%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正是将这部分原料原已抵扣的进项税全额转出。
当然了,在这部分我还需要额外加几句,有人提出固定资产价值也可以通过某种形式转移(如折旧)到企业生产的产品中,也能实现增值(借助固定资产生产新产品),因此,固定资产(不论是自建还是外购)都不能算退出生产环节,对购入的用于构建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的原料或是直接购入的固定资产而言,都应该允许抵扣进项税。我个人认为这种理解也是有一定道理,在我看来,国家现在允许直接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及非不动产在建工程原料进项税抵扣,一定程度是有从这个角度出发考虑的,而且下一步,针对不动产在建工程原料进项税额部分,允许抵扣也并非完全没有可能。
而将自用库存商品用于构建固定资产,则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之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依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项税计税价格,如无法取得上述两类价格时,最后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增值税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当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时,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费税额。则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成本×(1+成本利润率)×[1+(1÷(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同上。
此时,之所以用组成计税价格而非单纯用成本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因为,既然是视同销售,就必定需要取得一定的利润,所以这么规定是很符合一般认识的。
这样可以么?
八:固定资产建造期领用企业的库存商品,会计分录怎么做?
税法上视同销售,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那么就不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九:在建工程领用库存商品如何写分录
如果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97
贷:库存商品 80
骸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
如果用于机器设备等动产的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80
贷:库存商品 80
十:在建工程领用商品有消费税分录
相应的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消费税。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笔要做为视同销售,做纳税调整。 原来这种情况在中级考试和注会考试处理不一样,中级中按售价计入在建工程(视同销售),注会按成本计入工程。后来两个教材调成一致了,都按成本计在建工程,所得税时做纳税调整。 (否则上市公司也可以用这个东西操作会计利润,大量领用自产品,实现利润) 就像你上述所做的分录,这样一做,利润就多出一块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