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一: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怎么算处理增值税啊?

1.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1)、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机器设备)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2).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房屋建筑物)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17%(或是计税价*17%)

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对于在生产自产产品过程中领用的原材料,在做原材料进货验收时进项税额就已经被抵掉了: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直接把分录给你吧:

1)、购入的原材料直接用于在建工程(机器设备)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如果购入的时候用于原材料,则先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在领用的时候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2)、购入的原材料直接用于在建工程(房屋建筑物)

借:在建工程(购价+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等

如果购入的时候用于原材料,则先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在领用的时候,

借:在建工程(购价+进项税)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自产的货物用于动产在建工程不确认销项税 那用于不动产为什么要确认?不是说自产的货物用于任何方面

用于动产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不动产属于增值税班非应税项目。

三: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如何会计处理

.自产产品

(1)自产产品对外投资:会计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结转成本,增值税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所得税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关成本;

(2)自产产品进行利润分配:会计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结转成本,增值税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所得税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关成本;

(3)自产产品进行非货币交易:会计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结转成本,增值税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所得税计入收入并扣除相关成本;

(4)自产产品作为单位的劳保用品使用 :会计不确认收入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增值税不视同销售不需要进项税转出,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并并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5) 自产产品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会计确认收入,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所得税视同销售相关福利费在规定限额内扣除;

(6)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会计不确认收入相关成本计入捐赠支出,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视同销售捐赠支出在规定限额内扣除;

(7)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会计不确认收入相关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用于在建工程属内部结转,没有对外转出,财务上不确认收入,但要体现销项税,在建工程成本=产品成本+销项税额

四: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怎么算处理增值税啊

在建工程使用资产产品依据现行会计制度应当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没有发生销售行为,不确认收入的实现,以成本计量转账;但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该项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按销售行为计算增值税,对于所得税只是规定年终汇算是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但在所得税申报表中没有单独将此项行为表明,而是汇总填列在第一项中。

除此之外,对于依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后的在建工程后续处理缺乏明确法规指导,如以何种价格入账,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后续资产折旧等,依照会计制度处理后将与税法产生越来越大的差距,同时也造成纳税环节的繁琐与不便。

随着新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布,有关使用自产产品的业务处理在税务环节已经明确,但会计还存在一定依据,不知新会计准则指南是否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依据业务顺序进行逐一说明:

一、使用资产,进行业务处理

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假设1000)

贷:库存商品 (假设1000)

税法处理:调整收入,当期按1200的销售价格缴纳增值税,同时按1200调整销售收入在会计期末计算缴纳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地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需要将当期数据汇总,填列在销项中,所得税汇总填列在总表第一行,以及附表1相应行次,否则就是偷税。

按新所得税申报表,需要将该项数据单独抽出,汇总同类业务数据,填列在新所得税申报表附表1的第十三行。

如此从形式上对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加以明确,并对纳税审查工作起到指导和威吓的作用,因为纳税人必须首先对视同销售行为加以关注,同时需要进行备案管理,将相应数据财务与税法的差异加以记录。

二、转入资产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00

贷:在建工程 1000

税法处理:依据所得税规定,自建资产依据竣工使用时实际发生成本计价

需要注意的地方:资产计价是否准确?其中自产产品依据税法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所得税,其自身价值从税法角度应当等同于外购产品,因此入账价值应当依据当期自产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对于此点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加以说明,而依据会计原则-客观、实质重于形式以及历史成本原则,个人认为应当按1200记账,如此需要财务部门在初期即以销售价格进行处理,此点又与制度规定不符,不知新会计准则对于该种情况如何处理,期待指南快些出台啊。

三、下月计提折旧 假设10年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100

贷:累计折旧 100

税法处理:正常情况需要依据会计账务进行填列,进行相应所得税处理

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依据财务数据进行折旧计提,则从税法认同的角度折旧计提数据减少20,相应所得税增加20×33%,对纳税人而言多交税了,而依据新所得税申报表,需要在附表十三对折旧的计提进行调整,如此对于该项业务的调整到此已经可以从税法角度上明确了,但涉及资产原始入账会计上如同第二步提出,尚缺乏明确指南。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余下全文>>

五:自产用于在建工程为什么视同销售

主要是所得税与增值税在视同销售方面的规定不同。   新的所得税法规定:产品只有出了企业法人的圈子(不管自产的,还是外购的),才视同销售,税法上要确认收入。而增值税规定:自产产品不分内外。   一、(1)自产的A产品用于办公楼建造:产品没有出法人圈子,当然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分录中也就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只能减少库存商品。至于结转成本,期末结转了“在建工程”,自然就结转了包含在“在建工程”里的库存商品成本,所以不要结转库存商品成本,不然就重复结转了。   二、(2)自产的A产品投资到B公司、(4)自产的A产品分配给公司股东:产品已出了法人圈子,当然视同销售,要确认收入,所以有“主营业务收入”分录,有收入当然要结转成本了,所以又有”主营业务成本“分录。   三、(3)自产的A产品无偿赠送给灾区:产品也出了法人圈子,税法上也要确认收入。但会计上认为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确认为收入。但最好做一笔收入的分录。按照本文中的分录,申报时是要进行纳税调整的,调增应税所得额的,不如开始就做上: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这样,申报时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了,这样只有(1)不同。   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这2个文件

六:企业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的分录是什么?

领用自产产品在不同情况下的处理。

(1)在建工程(例如购建机器设备生产经营固定资产)领用自产产品,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不确认销项税额。分录是: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2)在建工程(例如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自产产品,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确认销项税额。

分录是: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七: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的分录是什么?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八: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是否作为视同销售。 10分

不是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小组编)的如下内容,供参考: 原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衔接,另一方面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独立计算缴纳所得税。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九: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会计规定,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由于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也不可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资产的增加,因此,会计上不能作销售商品处理,应按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

贷:产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十: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征收增值税吗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1)、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动产)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2).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动产)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17%(或是计税价*17%)

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对于在生产自产产品过程中领用的原材料,在做原材料进货验收时进项税额就已经被抵掉了: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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