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的职权
行政机关的职权通常由宪法和法律规定,主要分执行与管理两个方面。在执行方面,中央行政机关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地方行政机关除执行上述法律和决定外,还要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本级代议机关的决议。在管理方面,中央行政机关管理全国的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而地方行政机关则以管理内政事务为主,不管理外交事务,军事方面的管理事务也很少。行政机关在执行和管理的过程中,有权作出行政决策,发布行政命令和行政决定,并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除瑞士等少数国家的行政机关实行合议制外,一般国家行政机关都实行首长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都实行首长负责制。
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
1、ABCD
2、C、D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
由国务院批准。见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五款。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分别是什么?他们个有什么权力??
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统治阶级、国家和人民行使统治权的机关。由于各国的国体、政体不同,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也不同。在专制国家,君主或独裁者集中掌握国家权力,并通过其军政官僚机构对国家实行统治与管理。在资本主义民主制国家,国家权力一般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个部分,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资本主义国家奉行“三权分立”原则,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约与平衡。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机关。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统一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行政机关资格的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其成立获法定机关批准;
(2)已由组织法确定了职责权限;
(3)有法定行政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
(4)有独立的行政经费;
(5)有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6)通过公开的方式宣告成立。
行政机关要获得行政执法权,还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
行政机关包括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
五: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行政职权侧重的是权力,而行政职责则侧重的是责任,其实它们是密不可分的,拥有了行政职权也就伴生了行政职责,警察抓捕犯罪嫌疑人是他的职权,同时也是他的职责,你拥有别人没有的权力,当犯罪嫌疑人出现时,你不抓他,则违反了你的职责。
六:教育行政机关的职权有哪些
一、教育行政机关概述
(一)教育行政机关的涵义:
教育行政机关是依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教育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教育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教育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特征:
1.具有高度的政治性。
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政治统治的重要工具,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代表一定阶级的利益,因而它具有鲜明的政治性。
2.具有执行性。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活动、内容与目的必须依据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严格执行,接受其监督并向其负责。有些教育行政机关也可依法制定教育行政法律规范,为教育行政管理活动设立行为准则、但其前提不得违背权力机关的意志.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
3.具有相对独立性。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活动是对外进行行政管理并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为了确保教育行政机关高效地完成管理国家教育事务的任务,教育行政机关必须保证自身拥有组织系统上的独立性及依法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4.具有专业性和服务性。
现代行政的特点,要求行政机关、面对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施行科学有效的管理,而具备其专门性、技术性能力是圆满完成任务的必备条件。我国加入世贸织织后,在这方面对政府职能的转变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
5.具有适应性。
教育行政机关的任务是管理国家的教育事务。面对国内外教育改革的发展及我国入世后对教育的承诺,必须采取随机应变、机敏适宜的措施,要针对WTO带来的巨大变化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自觉适应这一变化,如要加强宏观方面的调控和管理,强化服务,引导、平衡协凋的职能等等。
(二)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中权利利义务的综合体现。其主要表现在:
1.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如《教育法》第80条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2.以平等身份同相对人发主权利与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不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是具有明显教育特征的民事关系。如基于教育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机关无论以何种身份参加教育法律关系,都是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体现在:(1)教育行政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组成部分,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其行政权利不得违反教育法律和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指示、命令,否则,该行为无效,将被撤消。同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非经授权不得代行本级人民政府的权力。(2)教育行政机关在遵守宪法和教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利可能,有权独立行使主管事项的决定权,不必请示人民政府。(3)教育行政机关专门行使教育行政权,不受其他机关的非法干涉。(4)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都是具有相对独立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教育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虽然有执法监督、业务指导关系,但下级教育行政机关也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处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教育行政事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锭。
教育行政机关作为一种公务主体,使上下级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存在一种公务关系。这就是说:一是上下级教育行政机关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他们都是独立的行政法人;二是上下级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存在执法监督关系,即上级教育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等途径可以撒消下级教育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决定,达到监督的目的:三是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在公务职责范围内可以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进行指导,主要是指导其贯彻党的教育......余下全文>>
七:行政职权与行政管理职能区别
行政职权是国家通过法律针对一定组织(通常是行政机关)就行政权进行权能、权限设定的结果。简言之,行政职权是组织从国家手中分配到的行政权,它通过权能、权限予以全面表达。某一组织因这种行政权的授予而成为行政主体。
权能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采取一定方法、手段和措施完成行政管理任务的一种资格。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采取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并不需要法律特别授权,但是,当这些方法、手段和措施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时,则必须有法律特别授予。
权限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时在事务、地域、层级方面的范围界限。权限实际上就是管辖权,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事务管辖权。这里从行政事务种类角度为行政主体设定的管辖范围,这种权限的设定特别有助于提高行政行为的准确率和效力。
第二,地域管辖权。这是从行政区域角度为行政主体设定的管辖范围。它能够使行政权到达各区域范围。
第三,层级管辖权。这是从层次、级别角度为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设定的管辖范围。此种管辖范围的明确极有利于避免上下级行政主体相互推诿或相互争抢。 行政机关必须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活动,否则可能构成越权。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职权有哪些?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骸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 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怎么理解
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全文如下: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注意第一款的后一句话:“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法律、法规、规章并不规定受委托机关的主体,以及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这是由委托机关自行确定并予以公告的。法律、法规、规章只是规定某个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具体的由哪个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实施的内容由委托机关予以公告。
这个法条同时也反向说明,如果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这三个级别的规范性文件,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