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基本原则

一:论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公平、合法”。所谓自愿,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下签约。所谓公平,合同条款必须对双方当事人同时权利、义务。所谓合法,合同必须是在不违背法律的旨意和精神的前提条件下建立签署的。合同违反了《合同法》这样的原则,合同则无效。

三:1500字论文,论合同法基本原则

人们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将会出现大量援引“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这一模糊条款,实质上就成为人们在援引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会使这一规定在执行中的力度大大减弱。笔者认为,此处应对诚实信用所要求的先合同义务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当事人适用。

2、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1)及时通知;(2)协助;(3)保密。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要承担合同明确约定的给付义务,而且还应承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以使交易过程能够圆满、妥当地进行。

附随义务并非在订立合同一开始就能确定下来,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因为无论是立法者的法律规定,还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都无法穷尽人事的变幻,也无法详尽地、事无巨细地规定当事人义务的全部内容,但是为了使交易能够圆满地完成,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其应当负担的义务,不得借口合同没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附随义务的主要作用在于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和保护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附随义务的产生和对合同关系的加入,使得过去只注重给付义务的合同履行由粗糙变得精细。这种对附随义务的关注应贯彻于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当事人虽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但应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要求合同关系当事人以爱人知己之心善尽义务,才是符合法律的真正要求。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应负担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除此之外,对“根据合同之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进行扩张解释,如还应包括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 义务等。对于违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一般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履行不产生履行的效力,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并不消灭,应以合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方式另行履行;债务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

按传统民法,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即脱离了合同的约束,彼此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但有时这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不够周到,于是现代民法理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创设了后合同义务。即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仍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例如,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雇佣合同中终止后,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证明书的义务,而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与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是指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形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运用和具体化。

因为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这一客观环境的基础上的,当该客观环......余下全文>>

四:合同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合同法》总则第1章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

1.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此项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无论是有什么身份,其在合同关系中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是独立的,享有平等主体资格的合法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

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讲诚实,重信用,相互协作,不得滥用权利。

3.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订立合同实行自愿原则,但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相对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论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二)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三)总结国内实践经验和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四)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五)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

(六)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七)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合的原则

六: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梗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七:试论合同法的作用

一、合同法反映了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实现了交易规则的统一和完善

★旧合同法在此方面的缺陷:

(一)原来三部合同法内容上不统一

1、三个合同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一样

1) 经济合同法是规定国内的合同,还不是国内全部的合同,是国内所谓的经济合同。

2) 技术合同法是专门规定国内的技术合同。是以技术关系,诸如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这类特殊的合同关系规范对象的;

3) 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关系。

2、法律主体不统一

1) 经济合同法中的合同主体只限于法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自然人;

2) 技术合同法的合同主体既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

3) 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合同主体包括中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外国的个人,在这部合同法中,外国的个人是可以的,中国的个人不可以,并且涉外经济合同法中的主体叫企业,不叫法人。

3、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统一。

1) 经济合同法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因过错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强调的是过错。

2) 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法律条文说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本不提过错的问题,也就是无过错责任。

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表述上不一致。

1) 经济合同法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表述为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2) 技术合同法则表述为自愿平等互利有偿。

5、合同形式不一致。

1) 经济合同法承认口头合同,即时清结的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不是即时清结的采取书面形式;

2) 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严格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6、结构风格不一致。

1) 经济合同法是总则加分则,规定了十种典型合同;

2) 技术合同法也是总则加分则,规定了合同分则;

3) 涉外经济合同法全是总则,根本没有规定分则。(英美法系风格)

(二)现时生活中发生的很多合同关系三部合同法都未作规定经济秩序的维持造成困难。

1、中介合同关系

2、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3、储蓄合同、结算合同关系

★新合同法的在此方面的优点:

(一)将三部合同统一到一部合同法当中,统一了合同法内容和交易规则

(二)对新合同法仍然没有规定的合同类型适用合同法总则以及比照类似合同类推适用,将各种合同纳入了合同法调整范围。

二、合同法剔除了反映计划经济体制的内容,尽可能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

(一)原来的合同法将合同称之为"经济合同",这个概念本身就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反映。

(二)原经济合同法,强调主体的特殊性,都必须是社会主义组织,已经不符合

社会实际生活了。

*合同主体已经多元化: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等

(三)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关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限制了合同自由

(四)技术合同的管理过于广泛

新合同法将技术合同法纳入了统一合同法当中。

三、新合同法中创设了许多新的制度(与旧法相比)

(一)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前合同义务;第60条规定了附随义务;第92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

1、合同义务 向前面扩张了,合同没有成立就有义务,即前合同义务;

2、向后扩张了,合同关系已经消灭还有义务,即后合同义务;

3、在合同关系存在期间还有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义务,即附随义务。

(二)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1、规定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在决定合同内容的时候应该......余下全文>>

八:如何论述法律中的基本原则

先答基本概念即回答是什么

再详细你对该原则的理解(也可以是论述一下和相关原则的区别)

再说一下该原则的要求

最后来个总结。综上所述..........十几个字概括一下前面的内容

例如: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就是说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 :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处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论述合同法中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的关系 5分

自愿原则,打个比方,就是某男某女没结婚,但是女的自愿给男的嘿咻,而合法原则就是某男某女结婚,他们之间的嘿咻是合法搐

同理 自愿原则是合法原则的前提,而合法原则是自愿原则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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