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监督的问题的处理
1.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相关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及证件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2.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 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的,由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撤销;(2)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或者报请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撤销;(3) 委托行政执法违法的,由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4) 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构的,由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其停止执法活动,并报请人民政府予以撤销;(5)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法制 工作机构通知其限期履行。3. 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法制工作机构通知限期纠正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有关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落实情况。4.有关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复核。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监督检查证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6.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行政执法监督和监督行政执法有何不同
前者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行政管理,通过行政处罚等手段,促使相对人守法;后者是纪检、监察以及法院(以提起行政诉讼为前提)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促使其依法行政。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处罚
1.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执法的;(2) 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备案,经催报仍不改正的;(3) 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4)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予改正的。2.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暂扣或者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2)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3) 对投诉、举报违法执法活动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4) 有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3.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监督检查证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执法中队及相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行政执法中队对执法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第三条 行政执法中队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指导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确保依法行政。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一)行政执法中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二)有关土地、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一)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审查;(二)对重大具体执法行为进行事前审理;(三)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执法文书和事故案卷检查;(四)根据有关人员反映的情况或行政相对人投诉等情况组织专项调查;(五)其他方式。第七条 执法监督中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执法人员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二)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三)询问相关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其他措施。第八条 在执法监督中,事前审查规范性文件,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应当提出意见,报镇领导。规范性文件已经发布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提请镇领导审查。第九条 在执法监督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报告,报镇领导审议。执法监督处理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涉及的执法执法人员;(二)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三)对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情况;(四)判定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法律依据、理由;(五)处理建议。第十条 镇领导审议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规范性文件违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修改或者废止;(二)执法主体不具有执法资格的,责令停止执法活动;(三)具体执法行为无合法依据或执法不当的,责令予以变更、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行政处理;(四)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其履行或限期执行;(五)行政执法文书不齐全、不完善的,责令按相关规定补充、完善。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其责任。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余下全文>>
四: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有哪些?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主要的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余下全文>>
五: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第二章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九条 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由本系统上级主管机关和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生争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裁决。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照本条例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三)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监督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六)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七)纠正违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八)协调处理行政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九)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十)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办事公正、清正廉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应当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不得少于2人,重、特大案件不得少于3人。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批准,可以从社会各界聘请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三)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依法履行职责,保守国家工作秘密;(四)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联系并指导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活动。
六:行政执法监察的基本任务
基本任务包含以下几层含义:①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执法监察的最核心的任务。所谓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就是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与履行职责方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一是对行政执法情况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行政执法情况的合理性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遵守行政纪律、行政法规,是否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的工作效能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监察的另一部分对象是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其主要是行政机关直接委任(委派)的企事业负责人。对这部分对象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监察:一是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是否有超出国家法令、政策的约束的行为。二是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能否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局部利益,是否有置国家和全局利益于不顾,各自为政、我行我素的行为。三是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廉洁情况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决策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和管理不善的问题。②查处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执法监察的基本任务。实践证明,行政监察机关在开展执法监察过程中,随着工作范围的扩大,同时也丰富了案件的来源,使查处各种案件的工作量大幅度的增加,有力地配合了反腐败“三项任务”的完成。③督促、协助行政机关监督机制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设。一方面,对于内部监督机制尚未建立或不够完善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协助他们把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或完善起来,并且给予及时的指导,使其监督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规章制度尚不健全或存在一定漏洞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应该参与、协助他们补充或重新建立有关内部监督的规章制度,帮助他们搞好这些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执法监察在参与、督促、协助行政机关建章立制的过程中,应该有明确的指导思想,使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切实可行。第一,要有针对性;第二,要有科学性;第三,要有可操作性;第四,要有可监督性。④开展对执法监察对象的宣传教育。第一,宣传执法监察的重要意义和目的以及执法监察的内容和指导思想。第二,宣传与执法监察的重要意义和目的以及执法监察有关的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宣传政府部门颁布的执法监督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制度。第三,宣传行政机关中规范执法的先进典型,利用先进典型的经验和事迹开展正面教育。第四,通过对监察机关查处的执法犯法、执法违纪的典型案例的剖析,分析其违法违纪的根源,总结教训。现阶段执法监察的重点任务确定现阶段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任务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党和政府在当前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二是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突出问题;三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问题。这三个方面的依据是决定依法监察的方向,是确定执法监察重点任务的前提和原则。①围绕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经济的各项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开展执法监察。发展经济是现阶段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执法监察必须紧紧围绕这个中心任务,为保证国家各项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中心任务的实现积极发挥职能作用。②加强对行政执法重点部门的执法监察。行政执法重点部门主要包括工商、税务、公安、土地、交通、城建、财政、人事、劳动、卫生等部门。由于这些部门掌握着一定的执法权力,行使着依法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社会治安等职责,所以与社会上的商品生产、流通、销售单位或个人联系密......余下全文>>
七: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重特大案件监督检查活动不少于多少人
对案件有监督权利的只有检察院,如果是上一级领导部门也有特大案件审查和监督的权力,活动不于少纪检,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参与。
八: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主要是对( )进行监督检查。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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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实施评估,评估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予以奖惩。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建立和公布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追究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定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督促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座谈、现场测评、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上一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备案。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报送行政执法统计报表。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档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不适当行政行为进行分析、研究。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以主动监督为主,加强事前、事中控制,采取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取证:(一)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二)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三)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四)组织开展论证、咨询和公开听证。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监督事项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可以组成特别调查组。特别调查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公民代表参加。监督事项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第十九条 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指定监督检查或者组织异地交叉监督检查。被指定或者参与交叉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按照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交办事项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十:行政执法监察大队
每个行政单位都有自己的行政执法部门,这个机构的市为了维护本系统权限内的法规与政策良好的实施。林业和电业有自己的公安系统,水利、环保、国土、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等单位都有自己独立的执法部门。比如有人破坏河道,这个就归水利监察负责;有人未经国家审批非法占地,私自开采矿产资源,这个就归国土监察管。 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