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细节
下面是对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相关解读,部分实施细则以当地政策为主:
1、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制度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产权制度,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的基础和前提。(2)是摸清基本国情的重要举措。众所周知,家庭承包是从联产承包开始的,当时农村为了保证“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粮食等农产品,普遍存在以产量最高的农田作为标准田,其他的耕地采取折扣方式以多顶少,即1.2或1.5实际亩折扣为一标准亩,据此承包给农户。由此,导致承包档案资料记载的面积与二调面积出入较大,通过全面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有助于将这些数据摸准搞清,为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3)是赋予农民真正财产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保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最基本、最直接、最可靠的财产权利,通过按《物权法》要求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能够依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为农民通过入股、抵押、担保和流转等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畅通渠道。
2、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1)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础。把土地承包关系搞扎实,把老百姓承包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进一步搞清楚,有利于夯实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动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到位。(2)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颁证,是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举措,能够依法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让农民的财产权益依法得到有效保护。(3)有利于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发展现代农业。通过开展确权登记,把地块、面积、位置搞清楚,既利于保护好耕地,保障13亿人的吃饭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一系列的强农惠农政策,更有利于国家依据登记的数据,拟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出台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通过引导土地规范流转,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上,大力促进种田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壮大,有效解决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后谁来种地的问题。(4)有利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影响农村稳定的最突出、最重要的因素。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土地承包原始数据和资料保护不力,流转过程中合同不规范、面积不准确、信息不对称等。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将农户承包数据和资料实现信息化管理,既能打消农民流转会产生归属纠纷的担忧,又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最清晰、最原始的重要数据,为化解农村的这些矛盾提供最有效、最坚实的基础。
3、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步骤有哪些?
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各种潜在的历史矛盾十分复杂,必须采取积极、稳妥、慎重的办法逐步推进,一般按6个步骤开展工作:(1)宣传发动。要把确权登记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遵循原则等,通过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编印操作手册,召开乡、村、组干部动员会和农民群众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将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广泛发动起来,调动他们积极主动参与。(2)清查核实。将历史资料、地块现状、群众反映、争议纠纷等有关资料、情况要一一摸清查实,切实做到资料全、数据真、情况准,为开展确权登记奠定扎实基础。(3)调绘勘测......余下全文>>
二:农村土地确权
不清楚你是想问土地确权哪方面的问题。
2008年:明确提出农村土地确权
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在此之后,除了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密切关注水利建设外,其他年份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村土地确权提出了要求。
2009年: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严禁借机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加快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农业部从2009年开始开展土地确权试点,在2009至2010年间以8个村为试点,探索整村推进。
2010年:土地确权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继续做好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范围,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2011年:力争2012年底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
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与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因地制宜、急需优先和全面覆盖的原则,注重解决难点问题。
2012年: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财政适当补助工作经费。”
据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到2013年,土地确权试点扩大到50个县。
2013年:用5年时间完成土地确权工作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权证发证率和到户率。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探索国有林区改革。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该文件明确要全面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并定出了具体的时间表。在这一年,土地确权试点扩大到105个县,为全面铺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铺路。
2014年:可确权确地也可确权确股不确地
2014年中央一......余下全文>>
三:农村土地如何确权?确权后意味着什么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步骤有哪些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步骤如下:
收集资料
收集二轮承包台账、户籍、行政区代码以及行政界线、1:2000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基础测绘成果、基本农田范围线、地力登记划分成果、国有用地红线、林权界线等资料。
2. 摸底调查
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摸底调查,发放并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等,收集核实二轮承包农户户籍、二轮承包台账等信息,并逐户签字认可。
3. 制作底图
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作为调查地块、获取电子图斑的基础数据,并添加标注。以图形纹理的形势勾绘农户承包地的权属边界,制作打印工作地图。
4. 外业调查
由镇、村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农户承包地指界小组,与承包户主或代理人现场共同指界确认承包户所属地块,并由调绘人员标注上图,填写承包地块调查表。
5. 内业处理
对外业调查数据及图件进行检查后,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制作地块分布图(确认图)、农户承包地块空间方位示意图等图件资料以及公示结果归户表、登记簿、合同等资料。
6. 张榜公示
集体经济组在地块分布图(公示图)、公示表上加盖公章,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在公示期间,发包方和承包方提出异议的,镇、村工作人员与调查人员应及时核实、修正,并再次进行公示。
7. 签印确认
公示无异议的,由发包方、承包方(代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和地块分布图(确认图)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确认。
8.审核颁证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本组的确权成果资料连同《土地承包合同》,上报镇政府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县级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农户颁发加盖县级政府印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五:农村土地确权是终身制吗?以后还变地吗?
农村土地确权目前不是终身制的,土地确权后一般不会变地,起始时间以颁发承包土地确权证书时间为准,到期时限,暂统一填写为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要求“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其“长久”到底是多久,是《承包法》规定的30年,还是更长时间?多年来,农民一直希望予以明确,但此次《意见》仍未明确,这就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为期限的长短必定会引发农户对“到户到地”的不同期待。承包期限越长,农民对承包地的面积、质量、区位的要求越多、矛盾越多、难度越大;期限越短则矛盾少、难度小。笔者认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仍应以《承包法》为依归,即以《承包法》实施的2003年1月1日为起点,30年不变。30年到期以后,“两个一百年”的目标已进入后期阶段,人们自有解决土地制度的智慧。
六: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什么意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任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据实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既要解决问题,又要防止引发矛盾,必须把握好政策原则,得到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要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对个别村部分群众要求调地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对于确因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需要个别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二)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三)坚持依法依规有序操作。按照物权法定精神,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农业部制发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确保登记成果完整、真实、准确。对确权登记颁证中的争议,有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依政策进行调处。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保密管理,保护土地承包权利人的隐私。
(四)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农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是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要做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让农民充分了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作用和程序要求,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变“要我确权”为“我要确权”。特别要注意组织老党员、老干部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熟悉情况、调解纷争的积极作用。村组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切实做到农民的事让农民自己做主。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表格材料要经过农户签字认可。对于外出不在家的农户,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户到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
(五)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长久大计,不能怕麻烦、图省事,必须做细做实,确保质量。各地要根据实际,统筹安排资源,科学把握进度,分期分批,积极稳妥推进。先抓好试点,及时发现问题,找到解决办法,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不搞齐步走,不强求百分之百。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
(六)坚持实行地方分级负责。按照中央要求,地方各级尤其是县乡两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负责。要强化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省级主要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地市级主要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县乡两级主要承担组织实施责任,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关键主体,领导要亲自挂帅、精心组织、全面落实。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一个环......余下全文>>
七:农村土地确权的登记解读
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这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天诚国土)。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内涵是什么?大家都知道,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主要是城镇范围内的土地;一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是农村范围内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总的来说,做的是不错的。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要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2、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展情况?答:我省的这项工作起步较早,发展较快。据统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三权的登记发证率分别为94%、92%和94%。在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没有问题的。可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遵循哪些原则?答:主要有五项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原则。二是便民高效原则。三是因地制宜原则。允许各地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技术条件和工作基础,在满足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管理需要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政策,选择合适的技术手段。四是急需优先原则。五是全面覆盖原则。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4、哪些情况下暂缓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二)经依法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暂缓办理的。5、怎么处理农民宅基地这一农村土地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答:农民宅基地历史延续时间较长,情况相对比较复杂,为此,国家四部委对下列一些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1)非本村村民的,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成员,或非本集体成员的人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3)已非本村村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2)、(3)两类的,均需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成员”。6、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城市周边地区,“小产权房”问题突出,对此如何处置?答:所谓的“小产权房”就是在集体土地上违规建设,供非本集体成员居住的商品房。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本集体组织成员每户才能享有一处宅基地,因而“小产权房”是不合法的,这也是“小产权房”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由于这一问题涉及不少老百姓的利益,国土资源部在北京和上海等地进行试点,我们将根据试点后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规定去完善相关的手续。
八: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到底会遇到哪些问题?该怎么解决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关系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重要举措。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下称60号文)下发后,广东省各级政府及国土、财政、农业等部门把握时机、密切配合,迅速掀起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高潮,将该项工作列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点工作,全力推进。目前,广东省已经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夯实了农村土地管理的基础。 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重点,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是新时期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开展农村土地确权,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维护农民的耕地流转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以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一年来,广东省各级党委政府把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分级落实责任,统筹谋划、高位推进。将确权工作作为深化“三农”改革的重要抓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宣传发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推进试点工作。 (一)出台实施方案,建立两项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的良好工作局面。广东省出台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此外,还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技术操作规范》和《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流程图》等,为各地确权登记颁证提供政策指引。部分地市、各试点单位也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相应实施方案。建立两项工作机制。一是建立确权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12个省直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形成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共同推进的良好工作局面。在试点单位中,有18个县和5个镇成立了由党政领导挂帅的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1个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二是建立涉地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各地以确权登记颁证为契机,不断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通过民主协商、调解仲裁、司法诉讼方式途径将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和调研,深入推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宣传方面,在广东电视台制作播放确权公益宣传片,在南方日报、南方农村报等报纸开设确权专栏,设计制作确权流程图挂图,向农民朋友发出确权公开信,印发土地确权工作问题解答60问小册子,设计确权宣传系列农民画。全省各地累计发放确权宣传资料120多万份。培训方面,多次举办各地级市分管领导、农业局局长和各县(市、区)书记(或县长)参加的全省农村土地确权专题培训班。全省各级累计培训3.83万人次,为确权工作提供了人才队伍支撑。调研方面,组织了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发展研究中心、省农科院、华南农业大学等赴珠三角地区开展确权登记专题调研,从不同的角度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确权及监管方法、农村土地确权等重大课题研究。 (三)开展工作督导,建立健全纠纷调处体系。一是全力推进确权工作。建立了干部挂钩联系确权登记颁证24个试点单位制度,加强对联系点的业务指导,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联系点确权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联系点落实责任措施,确保确权工作顺利实施。二是实施进展通报......余下全文>>
九:农村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确权后可以建房吗!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你说的农村土地确权是耕种地还是宅基地?耕种地是种农作物的,未经审批不容许盖房子。宅基地可以,适用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十:农村土地确权一般会有哪些问题
一、意识不足导致动力不足
目前,农村的大多数青壮年走到城市打工,而留在农村的很大一部分都是老弱病残,他们知识有限,他们普遍认为只要有土地,能够种田就行,并不关心土地的归属问题。由于对于土地确权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他们对于该项工作的参与度并不高,甚至存在抵触情绪,就这造成了政府相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出现了单方面努力的局限,导致了工作动力不足,许多需要从农民自身来了解、调查的问题就出现了困难,严重影响了确权工作的进度。
二、问题得不到解决,最新问题得不到改善
农村土地问题由来已久,归属问题得不到最终确认,尽管相关工作人员在确权过程中会调阅很多历史资料、数据,但是时间是不断发展的,农村的土地归属情况也是不断变化的,很多深层次的历史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部分隐蔽性问题很难发现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旧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新问题却不断出现,一旦工作过程出现遗漏,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不能及时处理,就会埋下矛盾隐患,阻碍了确权工作的进行。
三、地权属界址不清晰,权属纠纷得不到解决
在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工作汇总,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权属界址问题。权属界址主要是指土地的界址点或界址线,是确权工作的前提,是确权登记的依据。这一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影响确权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土地的权属界址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同时也影响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然而,农村实际存在的问题是,很多土地的界址不清晰,存在权属纠纷的土地无法得到最终的确认。因此,工作人员不能对这类土地进行审核、登记,无法完成确权工作。
四、确权工作中存在敷衍,甚至腐败现象
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政府工作人员很多时候敷衍了事,不能够深入了解土地的历史状况和现实情况,不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办事,甚至在确权过程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不能为农民办实事,而是做表面工作,甚至,在确权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以权谋私、走后门等现象,引起很多农民的不满,从而影响了工作质量,留下隐患。因此,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思想作风过硬,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积极地为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