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取消个人医保定点药店
不能取消,只能更改。取消了就不能用了。
二: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认识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配药服务协议,为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离休干部(以下统称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二)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三)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 (四)开业6个月以上,营业场所实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者优先; (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含执业或从业中药师)职称的专业人员;营业员经药监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七)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达到1200种以上;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八)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GSP要求进行电脑管理。 第四条 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二)《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实施证明; (三)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药监培训合格证; (四)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五)执业或从业药师以上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七)药监、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在征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意见后,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筛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对审查合格,符合定点条件的零售药店,由市社保中心对其收费人员进行医保软件操作培训,医保软件操作人员应具有计算机基础知识,在取得医保软件操作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六条 符合定点条件的零售药店必须按市社保中心的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人员,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并按要求进行药品数据库的对照工作。市社保中心负责对其药品库的对照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全省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与市社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3年,协议到期后定点零售药店应及时与市社保中心续签协议,逾期2个月仍未续签的,将暂停定点服务。 第八条 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能力,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不低于80%。药品要按规定分类摆放,并有明显提示;处方药、非处方药、保健品必须分柜摆放,其中保健品不得与药品混放。 第九条 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公开向社会作出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在所有药品实行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医疗保险药品要有明显提示标记。 第十条 市社保中心与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为确保医保网络的安全,定点零售药店的电脑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定时查毒、杀毒;与市社保中心联接的服务器不能......余下全文>>
三:药店医保宣传的5个制度是什么
1)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是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性地把个人消费的一部分以储蓄个人公积金的方式转化为保健基金。(2)它以个人责任为基础、政府分担部分费用,国家设立中央公积金。(3)雇员的保健储蓄金由雇主和雇员分摊。(4)实施保健基金计划,政府拨款建立保健信托基金,扶助贫困国民的保健费用的支付。(5)所有国民都执行统一的医疗保健制度,政府高级官员和一般雇员享受同样的医疗保健服务
四:医保定点药店申请
两年申请一次,但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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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先了解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具备一定的资质,再填写<<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经当地的医保管理部门批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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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郸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余下全文>>
五:申请医保定点药店需要什么条件?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经过医疗阀险经办机构确定,具备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部门年检合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经营品种不得少于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90%。药品抽验连续2年合格率达100%,无违法违规行为,定点期内不得发生假药案件;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经地{市)以上药品经营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药品经营职业资格证和健康证;能严格执行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与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设备。
愿意承担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必须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督部门进行审查。只有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才能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最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以便参保人选择就医、购药。
六:医保定点药店如何写医保刷卡规章制度挂于店堂内?
呵呵,建议去附近大的医保店,偷偷用手机拍戏制度,回家自己改改
七:2017年药店申请医保的条件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经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具备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部门年检合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经营品种不得少于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90%。药品抽验连续2年合格率达100%,无违法违规行为,定点期内不得发生假药案件;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经地{市)以上药品经营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药品经营职业资格证和健康证;能严格执行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与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设备。
愿意承担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必须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督部门进行审查。只有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才能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最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以便参保人选择就医、购药。
八:申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需要那些手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县(市)区实施办法由县(市)区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职责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二)拟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
(三)会同卫生、医药等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资格审定,并对合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给证书;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配套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办法》等;
(五)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六)受理有关医疗保险的争议;
(七)对模范遵守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八)其他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作。
第七条 成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经办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负责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三)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并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和管理;
(四)办理参保单位和职工参保的有关手续。
(五)受理参保单位、职工有关医疗保险业务的查询;
(六)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八)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参保者的监督。
第三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
第八条 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参保人员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本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规定及市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等因素适当调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第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或按季向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或准设立30天内,必须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余下全文>>
九:医保定点药店在什么情况下要提交变更手续
看看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