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对法律的影响

一: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西方法律界,不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排斥“舆论监督司法”这样的概念,担心造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失法律的权威性;而在西方新闻界,则习惯于担当与主流政治制度对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但是,由于传媒和司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宣布其价值追求是“公正”,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作为基本价阀予以肯定。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传媒体现的则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这两者的差异正是本文企图理清的。   (一)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媒介与司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都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不应处于根本对立的态势。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也确实出现过媒介不大正确的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公正的事件,出现过司法压制正确舆论监督的事件。矛盾的产生在于二者社会职能和工作性质的差异。这种差异在于:   第一,媒介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动态的东西、超常的事情;而司法对待纠纷的态度则是消极的,它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去消弭纠纷。   第二,媒介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而司法审判的时效要宽松得多,以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第三,新闻语言力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而司法语言讲求用词严谨,前后一致。   第四,新闻事实是记者的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则是指有确凿证据的事实。   第五,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则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   出现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如何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二)   目前,我国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都存在着职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某些司法部门一方面未完全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又不断地越权和扩张权力。有些媒介也在利益驱动下,以舆论监督司法的名义进行炒作,这种非规范行为对司法的损害是很大的。这里特别就传媒对于司法报道的炒作态势多讲几句。   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本来有“声讨、公审、枪毙”的模式,忽视司法独立、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较深厚。现在又多了一层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出现了越来越多干扰司法审判的情形。例如在报道蒋艳萍经济犯罪案件时,各媒体的报道都一边倒,使人难以看到或听到不同的、客观的评说。没等法庭进行庭审调查,报道中就说起诉书“言之凿凿”(那么何必还要法院审判呢?);审理过程中,又把律师和蒋的申诉斥责为“强行狡辩”、“百般抵赖”(那么何必还要设置辩护制度呢?)。再如张君抢劫杀人案审理时,某家全国性报纸发表《重庆满街声讨“魔头”》的通讯,抢在法庭判决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诸如“张君该千刀万剐”、“杀一儆百”、“用张君人头祭奠亡灵”等等极端的语句,缺乏基本的文明。这种“文革”式的对案件报道的“热心”,显然会妨碍司法的公正审判。   针对这类情况,可以考虑一些解决问题的应景措施(作为道德性质的要求,它们尚是相当软弱的)。例如,媒介对于司法的监督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报道中绝不能有意炒作,要表现出尊重事实的严肃态度。   第二,遵循新闻职业道德,只宜评论已有的审判结果,而不应在未判决前对审判施加影响。   第三,媒介的评论文章,应限于意见范畴,不应追求耸人听闻的情节,不应带有民意审判的意味。   第四,要与上级司法和纪检部门保持联系,以得到支持,并以较高的职业化操作面对那些非职业化操作的司法行为,这可以保障监督的分寸适当。   (三)   对司法腐败问题进行舆论监督是必要的,但还要考虑到,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基本的、最后的合法手段,所以,在任何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司法要......余下全文>>

二:为什么舆论导向可以影响法律审批

法院的判决是严肃的事情,必须依法进行,绝对不能随便。这一点不是舆论所能改变的!

但是法律规定本身就有一定的灵活性,法官是有一定自由裁量的空间的。

只有极罕见极特殊的个案,才有可能会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特事特议。那也是因为法律的某个条款在此个案面前明显不合理。

三:中国法律受舆论影响大吗

理论上法律是独立的,不受其他事物的影响。

四:社会舆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从法律因果关系方面论,没有关联性。但是现实生活中,社会舆论可以监督法律的公正执行(即舆论监督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如果都能公平、公正执法了,那也就不存在舆论监督执法的具体行为了,不公正执法被监督纠正的实例近期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在此就不作列举。 其他还有人民监督(即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行使)和社会公众媒体监督法律执法具体行为的方面。

五:如何解决社会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媒介对于司法有着监督作用。不过要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报道中绝不能有意炒作,要尊重事实。

二,要遵循新闻职业道德,不应该在未判决前对审判施加影响。

三,媒介的评论文章,要限于意见范畴,不追求夸张的情节,不带有审判的味道。

四,要得到司法和纪检部门的支持,以较高的职业化操作面对那些非职业化操作的司法行为,这可保障监督的分寸适当。

另外,舆论有舆论的力量,它可以改善或影响司法,这不仅仅是监督来得那么简单,就中国的现状来说,社会舆论对司法的影响还是属于利大于弊,现在影响司法独立的,主要还是党政机关领导的干涉。

六:民义舆论是否应该影响法院的判决

原则上说,法院的判决是需要考虑社会和舆论的影响,而且法官肯定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舆论的影响。

具体而言,大概有这么几个层面:

(1)法律是固定不变的,社会生活则是不断发展的。法律的原有规定脱离社会现实的情况是很可能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对原有法律作出变通的阐释或者更加复杂的技术处理,使其符合社会现实生活是必须的;

(2)有一些法条本身已经规定了,在审判过程中需要考虑社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考虑社会舆论是依法办事,自然也是可行的。当然这样的法条本身是否合理可以探讨;

(3)司法审判的结果不是封闭的,有些审判会反过来对社会产生影响。所以在判决一些社会共同关注的案件时,考虑判决可能导致的社会影响也是必要的。举个可能有点敏感的例子,南京彭宇案的判词从纯法律上看可能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却产生了非常坏的社会影响。尽管舆论的解读都是建立在对判词误读的基础之上,但判词本身其实也可能斟酌的更好。

(4)法官也是生活在社会中的,肯定会读报、看电视,可能还会刷微薄,尽管法官本人可能不一定能够意识到,但舆论对于法官的影响在客观上肯定是存在的。说到底法官所有的经历、受到的教育、意识形态,心情好坏都有可能对于一个具体审判产生影响,这一点是无需讳言的。

回到问题本身,法官当然不应该因为舆论就作出偏离法律规定的事情,但也不能矫枉过正,要求法官拒绝考虑社会舆论。法官在审判的时候,绝不仅仅是找一个法条,套到事实上面那么简单,相反一个法官需要考虑许多不同的因素,当然对于法官来说,这也是更加高的要求了。

七:社会舆论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

您的这个题目有点大,很难一两句话说清楚。

既然是辩论,我推荐给您两个文章请您自行参考吧,因为不论从哪个角度来说,这都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事情。

www.jcrb.com/n1/jcrb846/ca426665.htm

wenku.baidu.com/...b.html

八: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司法的公正性不应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舆论不一定是现在法理的角度上考虑。。。在法律面前不能任何外界因素而导致公平的天平倾向一方。法大于情。。

九:根据一个例子简要说明社会舆论如何影响法律制度的运行

李天一案

十:什么是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

一、舆论战,是指战争双方依据传播学原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大众传媒,有计划、有目的地向受众传递经过选择的信息,宣扬己方对特定事件的立场、观点和看法,阻断、瓦解和反击敌方的舆论攻势,从而影响受众的情感和行为,引导社会舆论、影响民意归属,造成有利于己的舆论态势。

二、心理战,是指战争双方依据心理学原理,以特制信息为武器,运用多种手段,改变敌方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摧毁敌方抵抗意志,弱化敌方作战能力,巩固己方心理防线,力争以小的代价换取大的胜利而展开的对抗活动。

三、法律战,是指战争双方依据国内法、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通过各种形式揭露敌方违法行为,夺取法理优势,争取国际政治和道义支持而展开的有利于己、不利于敌的法律对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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