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舆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从法律因果关系方面论,没有关联性。但是现实生活中,社会舆论可以监督法律的公正执行(即舆论监督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如果都能公平、公正执法了,那也就不存在舆论监督执法的具体行为了,不公正执法被监督纠正的实例近期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在此就不作列举。 其他还有人民监督(即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行使)和社会公众媒体监督法律执法具体行为的方面。
二:宪法或法律中有社会舆论的部分吗
没有,社会舆论就是情和理,但还没有上升到法律。
但公民在舆论时可能会违法。比如传了不真实的情况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最易出现的就是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诽谤行为。
三:社会舆论与罪行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就是法院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判案。具体说,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不能任意解释、推测而定为有罪,并且在罪名的认定上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同时,对于犯罪的处罚、即判什么刑,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轻罪轻判,重罪重判,不能轻罪重判,重罪轻判。另外,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还有以下几个重要含义,一是时效原则,即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以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为准,有的行为,在当时法律并未规定为犯罪,但事后由于法律作了补充、修改,该行为被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用事后的法律去追究法律颁布前发生的行为。另一个含义是,对于刑法的规定,法院不能作出超越法律原则、界限和法律原意的解释,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必须遵从法律的原意,不能创制法律。第三,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严格禁止类推。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相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而言的,确立这个原则,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但仍然是以这一原则作为立法和执法基础的。鉴于当时实际情况,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比较少,而犯罪情况很复杂,可能出现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追究,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的情况,因此,为了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原刑法在坚持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有严格控制的类推制度,即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原刑法对类推的规定,是严格限制在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范围内,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掌握也非常严格,批准的类推案件极少。1979年刑法实施十几年来,我们在同犯罪作斗争方面不断积累经验,适时作出了一些补充规定,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处刑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推进依法治国,新修订的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实行这个原则,对于防止司法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在网上发布不良社会舆论,受什么法律约束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如何在以媒体为代表的民意中求得法律价值和社会舆论之间的平衡
近年来,以网络、移动新媒体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冲击着人们接触和选择传媒的方式,进而冲击着主流媒体正面宣传的生态环境。在社会价值多元化的时代,基层干部宣传如何遵循新闻传播规律,提高典型宣传的实效性,这已成为新闻媒体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要充分利用好新媒体的整合传播优势。基层干部宣传通过单媒体、单、单落点形成不了强大的舆论声势,媒介融合和整合宣传是提高宣传效果的发展方向。首先要实现多媒体的报道融合,其次典型宣传在表现形式上也需要不断推陈出新,同时要熟练应用移动媒体等新型。二要重视新媒体的双向互动功能。媒体需更加重视与网友的互动,传播正能量,首先要消除宣传主体与网民的隔阂,善于用平等的眼光和客观的态度去宣传基层干部;其次要把网友变成自我教育的主体。三要注重挖掘提炼干部典型细节,增强感染力。在新媒体时代,基层干部的宣传报道要提升影响力、增强吸引力,就要挖掘展现那些最能打动人的细节,使干部形象更加丰满、真实、可信,才能拉近基层干部和网民的距离。四要注重营造良性舆论生态与宣传典型双向推动。加强对基层干部典型宣传与加大“正能量”的聚合和传播是一致的,应重视网友言论,整合网上正能量;重视舆论环境,双向给力推动典型宣传。
六:什么是社会舆论 社会舆论的特点
要看是什么舆论了,是关系到自己和亲人朋友的、关系到周围人的还是关系到不相关人身上的;关系自身和亲人朋友的反应会很大,自我中心性和唯亲性会很强,易怒,有的时候偏激甚至是盲目的感情用事易受他人鼓动,容易造成一些危险性(伤害他人或自己);关系到周围人的感情用事的比较多,易怒但是理智上会用一定的清晰性,不会过度的盲目和受他人鼓动,但是如果要是让自身受到事件感染,则会易受鼓动和盲目的感情用事;关系到不相关的人身上时会比较理性,但是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受到影响性会很大。 舆论的关键就是传播,事件传播的偏向会很大程度上影响舆论和事件在人群中的影响,实际上舆论就是心理战中的最基本也最有效的武器!你可以看一下有关心理战方面的书籍!
七:如何解决社会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媒介对于司法有着监督作用。不过要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报道中绝不能有意炒作,要尊重事实。
二,要遵循新闻职业道德,不应该在未判决前对审判施加影响。
三,媒介的评论文章,要限于意见范畴,不追求夸张的情节,不带有审判的味道。
四,要得到司法和纪检部门的支持,以较高的职业化操作面对那些非职业化操作的司法行为,这可保障监督的分寸适当。
另外,舆论有舆论的力量,它可以改善或影响司法,这不仅仅是监督来得那么简单,就中国的现状来说,社会舆论对司法的影响还是属于利大于弊,现在影响司法独立的,主要还是党政机关领导的干涉。
八:有哪些社会舆论影响司法判决的案例
刑事案件居多,如许霆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复旦博士杀同学案,还有几起城管打死小贩或小贩捅死城管的案子如夏俊峰案和瓜农案,李天一案。
民事案件较少,最著名的就是南京彭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