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全监理细则

一:水利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实施工细则围绕什么编制

监理人员如何按规范,程序做好监理工作编制。

二:水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余下全文>>

三: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全套资料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余下全文>>

四: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执行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1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 预审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3 预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4 预审或经授权签发施工图纸。5 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6 审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7 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8 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9 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10 预审各类付款证书。11 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12 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13 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14 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15 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

五:临电方案等资料是否安全监理签字

1、应审查承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用电案及灾害应中国预案、危险性较部工程或单元工程专项施工案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及相关规定要求 2、 编制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案明确安全监理范围、内容、制度措施及员配备计划职责型及项目、危险性较部工程或单元工程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措施控制要点及承包安全技术措施检查 3、应按照相关规定核查承包安全产管理机构及安全产管理员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检查安全产教育培训情况 4、 施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理应包括列内容: 1) 督促承包作业员进行安全交底监督承包按照批准施工案组织施工检查承包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及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 定期定期巡视检查施工程危险性较施工作业情况 3 ) 定期定期巡视检查承包用电安全、消防措施、危险品管理场内交通管理等情况 4) 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设施验收等手续 5) 检查承包度汛案洪水、暴雨、台风等自灾害防护措施应中国措施 6) 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安全防护措施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及相关规定要求 7 ) 督促承包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承包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8 )参加发包关部门组织安全产专项检查 9 ) 检查灾害应中国救助物资器材配备情况 10) 检查承包安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6、 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安全隐患应要求承包立即整改;必要指示承包 7、 发安全事故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采取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并按关规定立即报配合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工作监督承包按调查处理意见处理安全事故 8、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列入合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按照合同约定专款专

六:水利监理取费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

据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工程监理行业使用的收费标准,是1992年由原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的。15年来,我国的经济形势、投资体制和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工程监理的服务内容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也相应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在我国工程监理制度建立初期出台的这一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监理市场的情况。特别是近年来物价指数上升,监理企业的服务成本大幅提高,而监理行业的收费标准却没有相应调整。这使得监理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技术人员流失严重,直接导致监理工作质量下降,也使得监理企业难以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严重影响了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监理取费过低的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于2005年初,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历时两年,经过深入的调研、多次论证修改、测算复核、专家审议,并在广泛征求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

《管理规定》提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可根据《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管理规定》要求,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同时明确提出,违反《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收费标准》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在勘察、设计、施工、保修等阶段的工作内容。规定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五类专业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收费。同时,针对不同专业工程、工程的复杂程度以及工程所处的海拔高程,分别设定了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进行调整。此外还规定,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70%。

按照要求,《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

七: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关键环节抓好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是保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扩大再生产的关键。水利工程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水利工程质量。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先进的思想观念是发展水利事业的强大推动力。进取争先、自谋发展意识不强,就会妨碍工程管理,束缚水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其次,要强化对水利工程管理的认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各管理单位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做到有管理房屋、有办公设备、有规章制度、有经济实体和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再次,要加强对财务的监管工作。管理单位必须有财务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财务管理进行审计。最后要认真学习水法规,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管理措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应在水法规的正确指引下,广泛开展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大坝注册登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利投入政策和水利项目社会经济评价等,使水利工程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1 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我国投资建设领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全面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的可靠保证,是建立完善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根本前提。项目法人制是龙头,是核心,如果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其它建设管理工作也将无法深入开展。我们认为,落实好项目法人制,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目前水利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体制,按照项目类别不同组建项目法人。二是要严格项目法人资质审查,在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阶段就应明确项目法人,没有按规定要求组建项目法人的不进行项目的各项审批工作。三是要严格项目法人单位人员配备,不仅专业齐全,而且人员素质要高,有经验。2 开展好建设监理工作建设监理的目的是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强调市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监督、制约与协调的机能,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通过监理的有效工作,从而保证投资方投资效益的发挥,同时也通过监理的监督,来保证承包商的利益不受损害,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我省的水利建设监理工作已经有了很好发展,监理人员的数量、质量都在不断增长和提高,各项监理制度也正在不断完善,监理制在水利建设管理中的得到了充分的落实,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监理人员老化、素质低、机构不完善、项目法人对监理工作不重视等。为此,首先要继续加大监理人员培训力度,全面提高监理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学习要着重以下几个方面:通过学习《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熟练掌握并通晓建设监理法规体系。通过学习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熟悉和掌握合同条款,通晓整个项目建设的合同文件体系。通过学习建设管理和行政管理知识,提高组织协调和应变能力,能够因人、因事、因时间、因空间、因环境、因目标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法和领导方式,使之与实际情况尽量保持协调,从而使监理工作真正有效果、有效率、有效益。通过学习经济知识,能够准确地分析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准确地对概预算和工程结算进行分析审核。其次,监理公司要加强自身建设。监理工作属于服务行业,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摆正自己的位置;监理行为要控制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要以合同为准则,坚持“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监理工程师要真正起到工程施工现场重要管理者的作用,在合同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监理公司还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专业齐全的优势,增添必要的检测、试验设备,拓宽服务范围。三是......余下全文>>

八: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方法包括哪些?

论项目合同治理 (2) 作者: 教学论文 ,来源: 互联网, 发布时间: 2008-12-29 21:13:01 发表评论 简介: 通过对项目合同治理的前提、价值、基础、主体、焦点、未来等基本问题的探讨,得出结论:法治时代必然实行“合同之治,契约之理”;通过合同治理提高核心能力;坚持按优良的合同办事,不断完善合同条款;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在合同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善于通过合同索赔斗争,争取多赢;进一步推进项目合同治理。 关键字:项目 合同 治理 F同总价的10%,第一次预付款金额应不小于预付款总金额的40%。 “除某些小型工程设备(如观测仪器)可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外,永久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和施工设备原则上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今后为避免材料供给方面的责任交叉而增加合同治理的复杂性,不宜由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后向承包人供给。若确因工程的非凡需要,发包人可指定材料的供给来源。而由承包人直接与供货厂家签订合同,但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指定材料供给来源的相关责任。“发包人应妥善解决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价格调整问题,原则上应采用《合同条件》规定的公式法调价,应按合理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确定可调因子、定值权重系数和变值权重系数。若确因工程的具体情况难于采用《合同条件》规定的公式法调价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具体规定双方可接受的科学操作的调价办法。“由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复杂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和索赔等均属合同有序治理的正常范畴,应认真按《合同条件》规定的程序公正、公平地及时予以处理以避免问题积累而增加后处理的难度。对于索赔事项还应及时作好当时记录以利于监理单位作出公正的决定。“《合同条件》吸取了国际和国内一些工程解决合同争议的经验,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应建立合同争议互解机制,当监理单位的决定无法使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接受而形成争议时,可通过由双方在合同开始执行时聘请的争议调解组或行业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以寻求争议的合理解决。5.合同治理的主体--监理工程师5.1监理工程师在合同治理中处于主导地位法治倚重法治监督。合同之治,契约之理则倚重第三方(如监理工程师)的合同治理。合同双方均为平等主体,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持其关系的平衡,促进双赢局面的出现,实现合同的个体利益目标和公共利益目标。“FIDIC合同条款”确立的模式就是由项目业主分别与承包商、设备供给商等方面签订独立的合同,同时委托一家咨询公司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合同治理,也即,既要有一个比较公正和严密的合同,又要有一个第三方(如监理工程师)的合同治理。“FIDIC合同条款”的多数条款涉及监理工程师的权力,把监理工程师置于合同治理的主导地位,从而使项目业主有可能把主要精力放在商务和社会活动上。“FIDIC合同条款”要求“工程师行为公正”,即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基于事实按照合同自行做出决定,不偏袒合同任何一方。“FIDIC”推荐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之间按照《业主和咨询工程师之间协议书国际通行规则》签订合同。中国水利水电施工“FIDIC合同条款”,即2000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确立了与“FIDIC合同条款”精神、方向一致的模式(尽管存在一定差距)。 5.2监理工程师的主导地位主要通过信息治理予以保障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威主要通过信息治理有关规范予以保障。简单的说,监理工程师对项目合同治理有关信息的合同意义和合同效力起决定性作用。比较典型的规范条款有:--(2004010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规定(第37-38......余下全文>>

九:水利监理技术标准地标有哪些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建设工程的什么管理

三控:进度、质量、投资 两管:信息管理、安全环水保管理 一协调 所谓的合同管理应包含上面的全部,所以那是概念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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