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标准

一:招标达到什么条件必须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公开招标(Open Tendering),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公开出版物上发布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公开招标需符合如下条件:

(1)招标人需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的科研项目的招标还公开招标可包括个人)发出公开招标投标邀请。招标人应当通过为会社会所熟悉的公共媒体公布其招标项目、拟采购的具体设备或工程内容等信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邀请。任何认为自己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都有权向招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并届时投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以地区或者部门不同等借口违法限制任何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公开招标须采取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明示其招标要求,使尽量多的潜在投标商获取招标信息,前来投标,从而保证公开招标的公开性。实际生活中人们经常在报纸上看到"XXX招标通告",此种方式即为公告招标方式。采取其他方式如向个别供应商或承包商寄信等方式招标的都不是公告方式,不应为公开招标人所采纳。招标公告的发布有多种途径,如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网络等公共媒体。公开招标的优点在于能够在最大限度内选择投标商,竞争性更强,择优率更高,同时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招标活动中的贿标行为,因此,国际上政府采购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二:招标条件应具备哪些?

《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响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即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是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前必须具备的两项基本条件。其中,对招标项目需要履行审批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建设项目本身是否按现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办理了手续、取得了批准;其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了招标事项的核准手续。

三:在招投标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要放在招标文件中吗?

是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四: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什么?

一、招标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原国家计委2000年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等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二、招标规模标准的规定:上述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除保密上有特殊要求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通过招标确定,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如何规定招标的条件的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六:国家文件招投标标准

国发委第3号令、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目规定,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的。

七:招投标规定

项目

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详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八:如何编制规范的招标文件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或称标书)是向承包商、供应厂商(投标人)提出任务、条件、要求的综合性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是政府采购招标准备阶段中的第一道工序,也是关系到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前提。自1997年浙江省金华市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笔者一直在一线担负采购工作,负责执行招投标。在实际中不断地探索和总结,现就编制规范的招标文件与同仁磋商。编制规范招标文件的重点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过程所遵循的法律性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依据,而且是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只能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招标人能否编制出完整、严谨的招标文件,直接影响招标的质量,也是招标成败的关键,由此可见招标文件的重要性。笔者认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对投标人做出严格的限制在保证充分竞争的前提下,尽量使合格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参加投标,以避免投标人过多,给各方面造成不必要的负担。这项工作建立在掌握投标商大量信息的基础上,而专职招标机构有条件做到这一点。对招标文件的制作做出详细的规定使投标人按照统一的要求和格式编写投标文件,达到准确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目的。为采购人当好技术规格和要求的参谋使采购者获得合乎要求和经济实用的采购品。保证招标文件的科学、完整,防止漏洞,不给投标人以可乘之机编制规范的招标文件范本工程类招标文件编制在全国已有范本,故不在此赘述。货物类采购在整个政府采购中占有的比重很大,但是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招标文件格式。笔者在进行货物类政府采购时碰到了不少问题。政府采购执行机构除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外,还有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主要问题是编制的招标书既不规范也不统一,编制招标书的人水平高低也不尽相同。我们时常听到一些投标人抱怨,“看不懂标书”;有时还发现标书中的某些条款缺乏法律依据。为解决上述问题,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功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笔者所在的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制定了货物类招标文件文本,印发各县、市、区和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使用。文本共分通用文本和专用文本。通用文本包含了适用所有货物类采购的基本条款,具体内容包括:投标人须知、合同一般条款、合同格式和附件。专用文本则是由招标人根据具体招标货物特点进行组织和编写,其中商务、技术方面的特别要求都在该文本中体现。具体内容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合同特殊条款和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通用和专用文本分开的好处把货物类招标文件分成通用和专业文本两本,在实际操作上的好处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第一,招标文件更加规范、统一、公开,体现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对招标人来说,不仅节省了精力,而且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有了重点。依据招标文件范本,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没有必要把精力放在整个标书上,只需把重点放在专用文本,即把对招标货物的特殊要求编写好就行了。第三,对投标人来说,因重点突出,废标率降低,使劳动有效性提高了。凡是参加金华市货物类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投标人,重点编制专用文本中规定的技术要求标书(称技术标),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科学运用报价决策和技巧,编制完整、准确的投标报价(称商务标)。第四,对评标人来说,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对所有的投标人,通用文本都是一样的,把精力放在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上就行了,免去了大量重复阅读标书的麻烦。第五,从总体上说,通用本和专用本分开,“一分为二”,重点突出,采购周期缩短,效率提高。

九:招标法关于招标门槛设定的规定

不合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应当立刻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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