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的案例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案例分析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案例解析】 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二:怎样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案例

作者:小手摸摸哒

链接:www.zhihu.com/...265587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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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构成法律基础和根源的总的或根本性的规则与原理。其是集中反映民法之社会与经济基础,贯穿于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及民法学研究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其民法基本原则包含: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最重要),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我认为,在运用民法基础原则解决具体案例时,可以依照其法律基础依次进行判断。其顺序为:1.主体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性;2.契约——物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其他。

先对其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平等原则),意思表示是否自主,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判断。然后,可以根据第二点判断案例具体属于那种性质、哪一方面的情况。

这其中就可以自主运用意思自治原则判断它是否自主参与民事活动,是否存在表现代理啊、无权代理啊、无效民事行为等等。

诚实信用原则则是道德原则的法律化,指对涉及双方利益的事实应主动全面真实地告知,不为欺诈、隐瞒,不故意利用对方误解与所处险情而为自己牟利。这就可以对案例中是否存在无效民事行为(包括: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损害社会利益等行为)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及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民事行为等)。

其他的几个基本原则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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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找的例子,觉得可行,请参考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怎么举个例子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依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自主自愿,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借助于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强迫他人进行某种行为或不进行某种行为。

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四:有关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案例

国家机关买办公用品,是民事活动,双方地位平等

五: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案例分析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中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案例:1997年9月1日,甲借给乙1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1998年9月5日因甲急需用钱,就要求乙于1个月内还款。但乙一直也未还款,因甲从别人处借款解决了急需,也未再向乙催要。2001年11月1日甲重新向乙索要借款,乙提出暂时还款困难,于是双方达成一还款协议,其中约定乙于1个月内还款 10000元,甲放弃对利息的请求。1个月后,乙仍未还款,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而乙在答辩中称,甲要求还款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应受法律保护。 分析: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法院应否满足甲的请求? 答:该案中,甲在1998年9月5日要求乙还款,并给予了一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在宽限期届满后乙未还款时,甲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期间为2年。至2001年11月1日甲再向乙要款时,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但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甲乙之间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依法予以保护。因此,乙应履行其与甲达成的还款协议,甲依还款协议要求乙履行的请求权并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应满足甲的请求。

六:关于民法中平等原则案例及分析

平等原则运用比较广泛,在合同主体之间平等就是最基本原则之一。

七:简述民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4)禁止滥用民事权利原则。

八:有关民法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案例

巨型浴缸入室 房屋不堪其重

案情:业主顾某购买了一只占地面积约8.9平方米,可放水约4.2吨的巨型浴缸,准备安装在其居住的第29层的物业内,遭到了周围业主的强烈反对。物业管理公司向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以房屋楼板无法承受浴缸使用时的重量为由,制止顾某吊装巨型浴缸。

问题:购置财产是否都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业内?

判决:顾某要求将自己所有的浴缸搬入自己物业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装修住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

公民只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由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应当本着安全、合理的原则使用物业,并遵守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长期使用巨型浴缸必然对大楼的楼板强度及承重结构造成危害,使大楼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还应当顾及相邻各方的利益,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为前提,否则应加以必要的限制。

九:举俩个现实生活中与民法有关的例子,并说明分别体现了民法中的什么原则

最普通的例子

1、诚实信用原则。比如你在家楼下的王大爷的水果摊上买苹果,大爷都把苹果称好了,你才发现没带钱包。你和大爷商量说,下午出门顺道再付钱,大爷答应了,你就拎着苹果回家了。 下午出门,你得依约把钱付给大爷。这体现的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2、公序良俗原则。一个男人和她老婆感情不和分居很多年了,和小情人住在一起。小情人也算是个好女人,和男人相亲相爱,两人也恩爱的很。男人得绝症要撒手人寰了,决定把遗产都给小情人。老婆知道这件事当然不答应,起诉到法院。其实,依照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男人把遗产给小情人,完全合法。但是,因为不合理,不符合传统社会的伦理,遗产不给老婆不给爹妈不给儿女,给个没名没分的小三,不符合民间的情理。所以,法官可以依据公序良俗,认定遗嘱无效。

可以说,原则是在法条之上的,法条体现着原则,比如第一个例子的买卖合同;但平时未必可以直接适用原则,只用当穷尽法条找不到依据的时候才能适用,可是当原则后面有着比法条还要强大的适用理由的时候,就应该适用原则,比如第二个例子。

以上。

望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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